1.货物损坏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民用航空法》一百三十四条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找法网提醒您,航空货物索赔的起诉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航空货物索赔所需文件:
1.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
2.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
4.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5.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6.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