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3、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变动原因)

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变动原因)

5、无因管理请求权(无因的利他管理)

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

6、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内部协调机制)

7、支配权保护请求权(对外自身保护机制)

8、占有保护请求权(权利外衣)

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

9、侵权责任(不法之侵害)

10、不当得利(不合理之变动)

(二)排序总依据

太史公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近现代以来,随着父权、夫权的解体,纯粹身份利益已经所剩无几,即使是人格利益也主要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进行保护,所以民法典的财产特性十分凸显,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单独制定人格权编的理由之一。但即使独立成编,也无法改变财产利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即使是身份变动也总是以财产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比如,离婚,收养等等。

所以,请求权基础体系的构建也就是以财产利益为中心构建。人生存于世间,必须享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格权),必须仰赖一定的物质基础(物权),对这些利益的静的归属、直接支配是目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利益一般是通过交易或者继承等来进行资源配置,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当然,从本源上讲,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但劳动或者属于事实行为,或者由劳动法进行调整,这里只考虑劳动之后怎么消费和交易的问题。)

财产行为上的请求权(一、二、三类请求权),身份行为上的请求权(第四类请求权)可以构成对利益进行变动的合法原因或请求,应该予以优先考察。无因管理虽对他人利益进行了干涉,但由于其是为了他人利益,所以排除了不法性,紧随其后进行考察。

接下来就是有关支配权的三大类请求权:六、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七、支配权保护请求权;八、占有保护请求权。

支配权是人对利益的直接支配,一般不假他人之手。但在他物权、共有、相邻关系这种特殊法律关系中,除了对物的利益的享有,还有支配权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就是基于支配权内容的对内的协调机制,既区别于传统的支配权保护请求权,也区别于侵权赔偿请求权。

紧接着是第七大类请求权,就是支配权对外的保护机制,为了恢复支配权的圆满状态的保护请求权,以物上请求权为典型,人格权的规定比较周全,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支配权保护请求权是自身的保护机制,类似中医疗法,依靠自身机制恢复健康,不同于侵权保护的西医疗法。

第八类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占有是一种状态,被人称为权利的外衣,穿着这层外衣就受法律的保护,即使非法占有也受合法保护,任何人不能用私力把这层外衣脱下,否则就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第九类是侵权责任请求权,当绝对权遭受不法侵害后,赋予的债权法上的保护。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无法律上的原因,侵权的利益变动仍然存在法律的规制,只不过是否定性的评价,所以侵权应该在先进行考虑。

第十类是不当得利,有点类似兜底条款,发生不当的利益变动之后,基于鵆平的思想,返还该不当得利。

大体上来讲,十类请求权以静的归属和利用为轴心,合法原因的变动及其请求在先考察。排除不法性的无因管理紧随其后,支配权自身的对内、对外及其外衣居中考察,不法的侵害和不当的变动在后考察,构成了一个层次清晰、逻辑自洽、涵盖民法大部分领域的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二、排序的具体阐述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种是履行请求权,一种是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产生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瑕疵担保请求权等。

优先于无因管理的理由: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在成立无因管理之前,首先应确定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的理由: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如果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则可能是这种侵害和不圆满状态正当化。比如,质权合同的存在使得占有成为有权占有,地役权合同的存在使得对供役地的限制和妨碍正当化。如果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形成赔偿合同,则转化为合同上的请求权。

优先于人格权等考察的理由和物权请求权差不多,部分人格权可以根据合同做商业化利用,部分情形下发生对人身的处分,比如器官捐赠、医疗合同等。

优先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侵权成立之前,有效的免责条款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成立,当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免责条款无效。侵权成立之后,如果达成侵权损害赔偿的协议则有考虑合同之债的必要。

优先于不当得利的理由:原因同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成立之前,首先应确定没有合同关系存在。不当得利成立之后,也可转化为合同之债。

(二)类合同请求权

缔约过失请求权、无权代理请求权、合同无效、撤销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等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但是或多或少与合同有关,或者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与缔约有关,或因缔约受损,在合同请求权之后考察比较适合;况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之间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注意、照顾义务自然高于一般人之间的无因管理、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进行考察。

1、单方法律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

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

(四)身份上的请求权

主要是基于婚姻、收养、继承等身份关系变动产生的财产上的请求权。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产生影响,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理,一般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的扶养费请求权,婚姻法二十一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请求权,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费请求权,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请求权。

(五)无因管理

以上四项是最常见的利益变动原因,下面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一种暂时的状态,管理人应该及时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同意管理,转变为委任管理,如果本人拒绝管理,管理人就应该停止管理,否则就转化为不法管理。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侵权行为考察的理由: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能够成立,具有违法阻却性,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妨害、危险、侵害,也不承担责任,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

优先于不当得利的理由:对于管理人而言,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虽获得利益也并非自己所有,排除了不当得利的适用。对本人而言,无因管理即是获得此利益之法律上理由,也没有不当得利的适用。

另外,先行考虑无因管理也契合社会主义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让团结互助成为最优解,尽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别人。不能类似于彭宇案的恶果再结,“如果一个人主动去扶助被撞倒之人,那么这个人最有可能是撞人的人。”“不撞人,就不会去扶人”,与此类似的思维就是“不为自己利益,就不会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了自己利益”。这种人性本恶的思维对于社会风气的危害极大,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观、法治观相违背。从民法具体实践来讲,就是首先从无因管理的角度考察,而非动辄冠以侵权之名,养成好诉缠诉之风。

(六)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

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挖掘。

(七)支配权保护请求权

支配权保护请求权是指支配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而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其中以物权请求权最为典型,规定较为详细。

支配权请求权不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不要求权利人具有损失,同时,一般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从请求的效果上讲,如果只是使支配权回复其圆满状态,则可以优先考虑支配权请求权。用杨立新先生的比喻来讲,物权请求权是一种中医疗法,借助其自身回复圆满状态。当然,支配权受到侵害以后,就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第9步进行考察。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三种: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具体规定在我国物权法34、35条。条文如下:

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这是因为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此种取回权实际上是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派生的,当然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再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构成要件上不需要证明被请求方的过错,所以物权请求权较之于侵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原则上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而适用。

(八)占有保护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等。法律条文为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九)侵权责任请求权

侵权责任请求权并不构成其他请求权的前提,可以放在靠后考察。优于不当得利主要在于可以较好的保护受侵害者的利益:侵害人身权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不以现存利益为限,赔偿的范围较广。

(十)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在最后考虑,是因为不当得利与前述请求权关系密切,物权或占有变动,合法变动原因在前五项请求权中进行考虑,中间三项为其自身保护机制,不法、不合理的原因则在侵权和不当得利中进行考虑。不当得利基于鵆平思想,类似兜底条款,在最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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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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