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是“法的历程-大陆法系”这个系列节目的完结篇,这个系列相当枯燥,也是费了不少脑细胞,为了缓解,就穿插搞了一个“论语杂谈”,挺好,到今天杂谈也谈不下去了。和我的预期完全一样,两个系列节目的播放量全都扑街。但是有个现象挺有意思,没多少人看,涨粉倒是不少,这就说明你们的内心深处,还是对知识充满渴望啊,但是很无奈,时代太过喧嚣,已经容不下这份渴望了,那咱就自娱自乐。当然自娱自乐也不容易,不管怎么样,还是想把节目做好,得到你的肯定,满足一下并没有用处的虚荣心。
不扯淡了,上期讲到,在罗马法复兴的基础上,受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影响,法国大革命之后,在拿破仑的主持下,法国开创了现代法律体系,并产生了极其广泛且深远的影响。甚至说很多国家,一开始就是照抄法国法律,或者就是直接实行法国法律。但是也有的国家没有学习法国,这其中就包括中国,我们学的是谁?答案是德国。而且和法国比,德国也不怂,甚至可以说,德国法要更加先进,以至于我们今天所谓的大陆法系,就是在德国最终定型的,那我们今天就看一下这场发生在德国的法律革命。
话说简短,1806年,拿破仑征服了普鲁士,逼迫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朗茨二世退位,1813年,拿破仑战败,1814年,反法联盟攻入巴黎,拿破仑被流放,德意志各个邦国就此解放。1816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反法同盟大会上,之前神圣罗马帝国版图内的34个邦国外加4个自由城市,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就是德意志邦联。邦联虽然建起来了,但有一个问题很麻烦,就是这些邦国都实行不同的法律,甚至一个邦国的内部,法律都不统一,不知道混乱到哪里去了。怎么办?一个最自然的选择,就是直接照抄法国法律,编出来一套德意志法律。当时德国有很多法学家都是这么想的,就是一步到位。
但是因为拿破仑的入侵,德意志的民族主义已经被点燃了,德国人就想,我们怎么可以移植法国人的法律呢?这不是境外势力么?在这些反对者里面,影响最大的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小萨当时也就30多岁,还特别年轻,虽然年轻,但是提出的观点非常炸裂,他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展现。意思就是说,你研究法国法没有用,法国法根植于法国精神,那我们德国法就要根植于德国精神。所以照抄肯定是不行的,结果必然是水土不服,与其这样,倒不如不要着急,踏踏实实做一些法律的历史研究,研究到位了,咱德国的法律体系也就水到渠成了。
有没有道理?确实很有道理。但是到了实践中,萨维尼的做法让人摸不着头脑。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展现,那不用讲了,萨维尼就应该研究德意志的传统法律,但事实上,萨维尼这辈子都在研究罗马法,而罗马法和德意志法那完全是两种东西,前面咱也讲了,当年就是蛮族日耳曼人灭了西罗马,罗马法才走向衰落。那你看,萨维尼不就是说一套做一套么?其实不是这样,因为萨维尼认为,德意志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统一的民族精神,自古以来咱就是一盘散沙,而且整个德意志在历史上,经历了很多狂飙突进的革命,哪有什么东西传承下来?咱就是个缝合怪啊,自己都搞不清楚。
既然没有统一的民族精神传承下来,那德国的法律该怎么办?萨维尼提出了另一个相当炸裂的观点,他说法律有着双重生命,它的第一重生命是历史进程赋予的,就是说法律是在人民的习俗、习惯和信仰的基础上,自发生长出来的,是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这种自发的发展,往往成不了体系,也不够明确,所以法律还要有一个助产士赋予它第二重生命,这个助产士就是法学家,法学家知识水平非常高啊,他们抽象出来的概念、规则、原则,就使得法律可以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也就是说萨维尼认为,这种具有双重生命的法律,那才是不知道高到哪里去的好法律。
具体到当时的时代,法国法显然是合格的,而除了法国法,再就是曾经盛极一时的罗马法。萨维尼认为,至少在西罗马灭亡之前,罗马民族的历史悠长而且从未间断过,罗马法一直处在一个渐进的全面发展过程之中,人家发展得很自然,一点也不生硬,所以说法律的第一重生命,罗马法当然具备。至于第二重生命,更不用提了,罗马民族有着卓越的法律天赋,产生了一大批伟大的法学家,那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过来促进理论的发展,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
那妥了,德国人其实有两个选择,要么学习法国法,要么学习罗马法,其实对法国法,萨维尼也不是特别排斥,他曾说,任何一个民族的发展,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外族的影响,宗教不一定是本土的,文化也有可能是外来的,法律更是如此,但是两相对比,法国法毕竟是法国的,还是不太符合德国的“民族精神”,罗马法就不一样了,虽然说德意志各邦的法律非常庞杂,但在历史上,它们多多少少还是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想当年的罗马粗俗法,你别管怎么讲,就算是断章取义,也是对罗马法断章取义。
当然西罗马毕竟亡了多少年了,萨维尼这一派法学家的观点,也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最后这场论战是持续了半个多世纪,包括黑格尔、马克思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也是在论战的过程中,萨维尼这一派研究不辍,总算是把罗马法消化吸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构建出了一套适应19世纪的法律体系。不过学者只是负责搞研究,真正把这一套东西落实成德国的法律,还是要靠政治家。这部分内容就不用讲了,1871年,俾斯麦统一德国,为德国法律体系的诞生创造了政治条件,在这其中也是很多波折吧,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德皇威廉二世很重视啊,他选了一个特别的日子——1900年1月1日,在这新世纪的第一天,《德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总共5编,分别是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共计2385个条文,比《法国民法典》多了104个条文。而在民法典之后,德国也像法国一样,开启了大规模的立法,德国现代法律体系得以形成。
好了大陆法系的形成这个系列节目就到此完结了,最后再总结一下。不用总结了,前面全都忘了,反正就是说罗马法复兴的直接产物,就是欧洲大陆的法典,所以以法典为主的法律体系就被称为“大陆法系”,也可以叫做“罗马法系”。法典,特别是民法典,就是大陆法系的典型特征。那你说什么是法典,我现在拿一本“某某法”,怎么判断它是不是法典?这就要看它有没有法典的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完备性,法典要把某一领域内的全部法律囊括其中,比如说民法典,就要把所有的民事法律,全部编进去,结束法律分散多元的状态。像是咱们国家在2020年民法典生效之后,过去的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就同时废止。第二个特征是体系性,法典不能只是简单的汇总,那叫汇编,称不上法典。法典要把囊括的所有内容进行体系化的处理,简单说就是自成一体、逻辑自洽,不能有矛盾。第三个特征就是权威性,专业地讲叫“排他性效力”,比如说法典对一件事做了规定,结果还有另一部法律也对这件事做了规定,那不用想,以法典为准。
当然法典和法律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有的时候一部法律虽然不叫法典,但本质上已经算是法典了,像是咱们国家的《刑法》,虽然不叫《刑法典》,但不论是完备性、体系性还是权威性,早就到了法典的程度。反过来,有时候名为法典,但在完备性、体系性和权威性方面,其实也差点意思,比如说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就没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咱们现在还有一部单独的《知识产权法》。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包括很多行政管理的内容,什么是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管理社会事务,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我怎么能和国家平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