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学科名称,国际法指国际公法;作为一个与国内法对应的体系,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其他新兴国际法学科。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国际法学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日渐成熟,在理论研究、实践应用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
我国国际法学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发展
在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学研究自晚清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时起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有了更加丰富的国际法实践。改革开放使我国国际法学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1978年到1992年是国际法学恢复重建时期。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国际环境的诸多变化,我国国际法学开始学习、引进西方国际法理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学科初步形成,国际经济法的独立学科身份得到确认。1993年到2008年,国际法学研究继续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明确提出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学体系下的分支学科不断充实和丰富,国际组织法、国际海洋法、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航空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环境法等均形成了自身的学科体系。2009年以来,我国国际法学进入更加重视理论创新的时期。随着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我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建设,我国国际法学界积极倡导国际法治,深入研究国际法制度改革问题,努力提炼中国国际法实践的经验与智慧,产生了不少反映中国主张、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成果。
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初步形成
国际公法学科体系迈向科学性。作为国际法学的基础学科,国际公法在我国发展得最早,也最充分。除了总论部分的大量研究成果,国际公法的许多分支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如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国际航空法等等。学界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国际关系等中国理念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对国家承认、继承、国籍、领土、条约、和平解决争端等法律制度贡献了颇具价值的研究成果。对国际社会面临的新问题,如反恐与使用武力、国际法的碎片化、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改革等,都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了中国学者的见解。与此同时,还提出宏观国际法、共进国际法、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等学术命题,体现了中国学者争取国际法话语权的积极探索。
国际私法学科体系彰显开放性。经过研究讨论,包括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在内的大国际私法学科定义成为学界主流。这种开放性学科体系不仅符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需要,对全球治理背景下充分发挥国际私法的作用也很有意义。我国学者在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性规范、大国司法理念与国际司法合作、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等问题上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体现中国特色与经验的概念和理论。我国学者提出的国际民商新秩序、国际交往互利说、适当论和综合协调论等,反映了中国学者对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贡献。
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体现时代性。作为国际法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广义国际经济法学逐步成为学界主流,也就是将国际经济法看作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包括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还包括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关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分支学科逐渐兴起并完善。我国学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对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改革、国家契约、国际投资待遇原则、国际投资保险制度、国际投资自由化及公共利益、人民币国际化、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国际税收合作、“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变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契合我国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反映了中国经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作出了贡献。
向更加专业化、多元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虽然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我国对外开放及参与国际事务的需求相比,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成熟的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要求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当看到,具有原创性和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还不够多,研究碎片化、重复研究比较普遍,研究方法单一,提炼总结中国实践的能力还不强,体系建构也不充分。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国际法不仅是和平共处之法,还应是合作发展之法、关涉人类整体利益之法;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又是具有独特价值诉求的观念体系,还是应对全球问题的手段。为此,未来在国际法学研究中,应继续加强国际法理论创新,推进国际法学研究更加专业化、多元化、精细化。
坚持中国立场。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反映并坚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治的有益理念,体现我国对国际秩序作出的创造性贡献。比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等。还应体现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提出的丰富法治主张,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等。为此,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构建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的指针,既借鉴国际法治的优秀成果,又贡献并推进国际法治,在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互动中展现自身特色。
运用法理表达。历史经验表明,一国提出的国际法理论往往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但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法理论要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必须以促进公正、维护法治等国际社会易于接受的法理表达方式加以呈现。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发现、提炼和总结国际法治的价值主张和一般规律,并通过法理形式表达出来。中国学者应当努力尝试用中国话语表达中国主张,并使这种话语既反映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又符合中国实际、概括中国自身实践经验和智慧,从而提升我国国际法治话语权。
注重实证研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我国法学研究应从单一注重立法问题转向同时注重法律实施问题。国际法学的实证研究需要我们走出书斋,掌握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本方法,遵守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的基本规范,在实践观察中找到研究课题并得出合理结论。比如,对我国提出的国际法理论在我国外交实践中的作用进行实证研究、归纳这些理论在双边和多边国际关系中的影响、考察这些理论与实践的契合程度等,这些工作不仅是实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的基础,对中国开展国际合作和推动国际法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应抓住新时代赋予的新机遇,推进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不断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