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理念萌芽于苏格拉底,并由法律实证主义者奥斯丁加以系统论述并趋于成熟。然而,饱受争议的“恶法亦法”对我国并非一无是处,其中包含的秩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对法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以实证分析主义为视角,通过介绍“恶法亦法”的起源与内涵,分析“恶法”理念的价值追求,进而得出“恶法”存在的必要性理论以及我国应如何践行守法理念。
关键词:恶法亦法价值追求道德与法律
一、“恶法亦法”的起源与内涵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它认为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在法,应然法是人们对法的存在状态所做的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评价,不属于实证分析主义法学派研究的范围。而法律的存在与法律的价值评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后者属于“实然法”领域,无论是否认可,依然存在。笔者赞同“恶法亦法”的理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共同意志,我们必须遵守。
二、“恶法亦法”的价值理念
(一)秩序价值
(二)正义价值
(三)平等价值
“恶法亦法”的基本理念是法律一经制定,必须被无条件遵守,任何人没有特例,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现代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平等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法律必须对平等予以确认、维护,并努力使其实现来作为自己的目的。若强调“恶法亦法”,大家可以自由地批判,但应当严格的遵守,这样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体现,才能确保守法主体的平等性,实现法律的平等价值,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我国坚持“恶法亦法”的必要性
(一)法律的稳定性与发展要求坚持“恶法亦法”
(二)加快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要求“恶法亦法”
四、对“恶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立法上的改进
一部法律的实施,首先从制定开始,立法是恶法产生的根源,因此,如何从源头上避免恶法,有效保护民众权益,正确立法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确保制定法律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能够真正代表民意,制定出符合社会现实需求、反映人民利益、满足人民需求的法律;其次,在立法过程中增加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机制是法律的重要调整机制之一,有序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政府民主法治化的必然路径,是推进法治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从法律草案的提出、修改及最后的公布,广大公民都应当有知悉的权利,真正参与到立法中,这样不仅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同时便于群众对法律的理解,推进法律的实施;最后,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当法律的发展不适应社会需求时,及时整理与修改,清理与新法相冲突的旧法,真正实现法律的统一,不使法律因为社会的问题而由良变恶。
(二)司法上的改进
一方面,建立违法惩戒机制以维护守法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法不仅需要正面的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奖励,更要有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只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者,让群众知晓法律的底线和不可触碰性,才能倒逼公众遵法守法。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机制。我国法院没有完全的司法审查权,不能够像西方国家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及时修改法律,保障人们合法权益,但可以完善司法审查机制,当面对法律出台但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时,不完全否认,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修正案的方式进行补正与完善,这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落实“恶法亦法”理念也有重大作用。
(三)守法上的改进
1、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2、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想发挥它的作用,靠的不仅仅是它的暴力,还要靠它本身的威慑力。让人们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知道了法律的严和威,才能够遵守法律,也才能够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普法宣传是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最便捷的途径,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深刻了解到国家机关为提高公民守法意识所做的努力,在每一个重要节点,通过开展各项活动,进学校、进社区,传播法律知识、传递法治理念、强化守法教育,当然,这并非个例,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完善,公民的守法意识会更加强化,守法氛围更加浓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