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国家与社会在场:乡村振兴中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城乡基层治理研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的应有属性,而“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1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同样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所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治理现代化与乡村社会结合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对乡村治理当前面临现实困境的积极回应。

治理现代化作为农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本质上反映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互动。一方面,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程度与形式;另一方面,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是“除了国家权力之外,社会上还存在大量非国家形式的权力”3;乡村社会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与工具化广泛存在,“国家政权依托村一级组织,对广大乡村基层社会,具有相当强的渗透能力和控制能力。”4而从构建逻辑来看,“乡(镇)-村”式的权力结构仍是基于“自上而下”的逻辑进行构建,由此形成的权力结构以及治理体系抑制了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以及自主性的生成,基层社会的活力难以有效释放。5与此同时,当前乡村治理的症结并非完全在于缺少制度规范,而更多的应该诉诸于制度权威不强、制度效率较低、制度失灵频繁,而以宗族制度权威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由此,探讨宗族制度权威与正式制度权威之间的调和,明确宗族制度权威的价值取向及重构路径,对于实现乡村“治理有效”进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宗族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以大宗小宗为准则,按尊卑长幼关系制定的封建伦理体制”6,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与坚实的现实根基,其发展演变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现实反映。国家权力对于宗族制度的态度体现出阶段性特征,但总体上与乡村治理结构的阶段演变基本保持了一致。

国家产生之前,“氏族制度”作为宗族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建立在父系家长制基础之上。这既反映出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背景,也从本质上揭示出了当时所处社会发展阶段中所孕育的宗族制度基因。国家产生之后,封建伦理体制占主导地位的历史阶段,根源于伦理道德纲常的宗族制度权威具有重要社会价值,是国家权力尚未充分进入乡村社会而其秩序得以维护的关键所在。为适应统治需要,在“家国一体”的框架之下,乡村社会中“王权”和“族权”的关系总是处于斗争而又合流的动态演化过程中。7这一阶段,“宗”与“族”的内涵不再局限在其赖以存续的血源性之内,进而因宗族组织所遵循的价值原则的凸显而得到更为清晰的阐释。这一套价值原则的实质在于“对建立在血源亲疏差别基础上的族内等级的无条件承认、尊敬、管辖和服从;以及族内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同喜共忧、生死相依”8。宗族制度也因此具有了更为成熟的发展形态,乡村社会中既争斗又合流所带来的相对稳定正是“以血缘关系为前提的有限自治”9的价值所在。

宗族制度权威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一方面激发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但另一方面却使得宗族在二十世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被当做消极、落后的存在。10宗族制度的核心主体即家族组织,“作为一个具有传统凝聚力的组织,在一些情景中也会强势追求自身的利益,与其他组织发生竞争乃至对抗性竞争。”11宗族活动与村民自治作为当代农村社区中密切关联的活动形式,二者之间的非兼容性使得村民自治不可避免的受到宗族组织的掣肘。1当宗族力量与国家权力之间呈现对抗性竞争状态时,国家权力难以合理而充分地进入乡村社会,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直至改革开放之初,宗族仍然被视为国家权力的对立面,宗族制度权威的效力在这一时期跌入低谷,宗族活动也趋于隐蔽化。在实行人民公社制度近三十年(1958-1984)的时期内,国家权力一元地主导了乡村社会治理,社会力量发生了停滞甚至是倒退。

改革开放之初,乡村社会无组织的涣散状态与激发乡村活力的需求相矛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农村宗族力量提供了重生的机遇和空间。宗族组织逐步恢复了修编家谱、修建祠堂、祭祖等常规活动,在此基础上逐步参与到乡村政治与经济生活中。这无疑印证了肖唐镖的观点即“从现代社会承认多元认同的基础出发,传统宗族在现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其重要价值,或者说宗族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实现‘传统的现代转换’”2。伴随乡村经济的发展,乡村社会在政治、文化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结构性转变: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完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的解体与重构;宗族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复兴与壮大。这种转变与乡村治理成效共同体现出宗族制度权威存续的价值所在,并得以在当前乡村社会继承与发展。

当前,宗族制度内在的文化价值追求在乡村社会重获认同的同时,关于“历史、归属、道德、责任”8的传承在现代化进程中部分地体现出滞后性,缺乏充足的现代化适应性。一方面,宗族制度的传统内核得到了保留,宗族制度基于其传统观念上的血缘、地缘产生的内聚力有利于乡村治理,诸如人情、乡规民约等传统要义在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中持续发光发热;另一方面,优秀传统内核的继承与发展既表现出了不完整性,同时也缺乏足够的适应性。这反映出了宗族制度在当前乡村振兴进程中的价值迷失,具体表现为:第一,宗族组织活动方式以及宗族制度的权威释放手段存在“合法性”不足,“人治”所导致的“无序”与“越轨”现象频发,“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事实上为乡村治理提供的只是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就乡村治理的实际运行而言,其正式的制度逻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1第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当前的宗族制度本身因现代化因素的缺乏,表现出主体适应性、资源汲取能力以及法治化三个方面的不足。而这种价值迷失将会导致其在乡村振兴进程中的功能错位与空间分离。

应当看到,在宗族传统根深蒂固的地区,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博弈过程中经常发生“越俎代庖”的乱象,宗族制度权威在诸如村民选举、国家司法审判等事务中破坏了法定程序,其功能错位威胁到正式制度权威在乡村社会中的合法性地位。同时,由于正式制度权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依附于乡规民约、礼俗等非强制力因素的宗族制度权威在正式制度权威与非正式制度权威互动情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正式制度权威因边界意识不足而介入本该遵循非正式制度逻辑进行治理的空间,造成了宗族制度权威与其治理空间发生分离。而这种功能错位与空间分离之间并不是平行状态,而是交错杂织的存在。功能上的错位将导致权威与治理空间上的分离;而制度权威与治理空间上的分离则会加剧功能上的错位,这是“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的现实表现,该类型乡村治理主要表现为“村庄缺乏原生秩序的能力,村级治理状况较多受成文制度的决定”2。当这种秩序投影于乡村振兴现实情境中,直观地展现了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中权力博弈的现场: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地位处于一个动态交替的过程中,这一过程更为具体地体现为正式制度权威与非正式制度权威之间主导地位的交替。

无论是从过程还是结果来看,这种功能错位与空间分离都是违背乡村治理逻辑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最终表现为乡村治理中宗族制度权威的抽离与低效,阻滞乡村振兴的顺利推进。以致于学界出现了“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宗族力量把持或对抗基层政权组织的现象,极大地危害了农村社会稳定”3、“农村宗族力量再度抬头,宗法观念再度泛滥,已经给农村社区生活带来了一系列不利的影响”4等诸如此类的观点。这些观点和言论无疑是对宗族组织合法性与宗族制度权威效用的质疑,而一味质疑的后果必将造成宗族制度权威因迷失方向而逐渐消解。但是,宗族制度权威真如质疑之声所说是否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加以引导事实上,如高丙中教授所讲,以上观点的理论前提都是家族必将被现代化过程所扬弃。他们所针对的是家族组织的负面作用,没有看到家族文化具有的特殊生命力。5

纵观当前乡村治理的实践,一个既定的客观事实不容忽视:以宗族制度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共生共治,宗族制度权威具有的独特价值属性能够在正式制度权威缺位时作有益补充,这是宗族制度权威与治理现代化需求的价值对接。这样看来,不仅在宗族制度权威的价值与功能上存在探讨的余地,还可从宗族的现代化适应性出发,将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理解为其所依托的文化价值的复兴、权威资源的再汲取以及权威合法化的过程。

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为宗族制度权威重构拓展了空间,另一方面也要求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价值追求要与治理现代化与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及目标导向相一致。宗族制度权威重构是建立在资源权威化基础条件之上的,其自身的价值与已有的基础条件有力的回应了重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要的是,宗族制度权威应该基于什么样的维度进行分类如何有效利用已有基础条件以及秉持何种价值追求实然,学界以不同的价值标尺进行了大量探索性研究。据此,我们足以明确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合法性地位,能够认识到“治理有效”是乡村社会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共同均衡作用的这一现实。但是,重构后的宗族制度权威与正式制度权威之间的张力范围并没有得到清晰界定,宗族制度权威在类型上没有明确归属,关于其价值尺度、理论构想以及具体路径还未达成共识,而这一系列问题正是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关键所在。

正式制度权威的巩固是乡村振兴顺利推进的保障,而面临乡村社会的特殊现实,正式制度权威体现出的碎片化、悬浮、替代等缺陷弱化了其自身的权威。然而,这并不能消弭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1非正式制度权威因其更加接近乡村社会现实的特性而在弥补正式制度权威缺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宗族适应乡村治理现代化角度来看,宗族文化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并非对立存在,宗族文化因其所蕴含的文化信仰力量而与村规民约形成了积极互动的合作关系。2

宗族组织内聚力增强与包容性不足、宗族传统的现代复兴与“法治”观念欠缺、“新乡贤”社会力量的汇聚与“人治”困局,这一系列交错杂织的现实昭示着权威融合才是达成乡村“治理有效”的正确价值取向。如图1所示,首先对宗族制度权威进行类型的划分,即基于国家与社会两个维度将宗族制度权威划分为:发育型、混沌型、威胁型和融合型。当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乡村社会都较弱时,宗族制度权威因合法性的不足与自身权威资源欠缺呈现为“发育型”;当国家力量相对社会力量更为强势时,宗族制度权威因缺少强有力的社会力量支撑而表现为“混沌型”状态,在与国家力量互动过程中缺少明确的自我定位与发展方向;当社会力量相对于国家力量更为强势时,宗族制度权威又由于缺少国家力量的合理介入而表现出“无序”,背离“治理有效”的目标指向,进而成为“威胁型”宗族制度权威;而最为理想的状态表现为“融合型”,这种状态之下国家与社会在维护乡村秩序中遵循共同的价值目标并最终达成相对均衡的状态。

总体上,图1中的类型划分体现了分类控制中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3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乡村社会中的宗族制度权威呈现的是发育型、混沌型、威胁型共存的状态,存在融合的发展趋势。国家与社会强弱力量的对比形塑出不同的宗族制度权威类型,融合型是最终的理想状态。当然,权威融合的主张是以法治化为核心的:权威之间的互动与博弈,始终是以法治为准绳,以“治理有效”为目标,从而找到宗族制度权威的作用边界与张力范围。图1中的类型划分是制度权威融合这一价值追求的具体呈现,这一具体分类蕴含了宗族制度的权威资源从何而来以及取向何处的问题。因此,制度权威融合的现实可行性必须建立在资源的权威化与权威的合法化条件基础之上。

宗族组织作为农村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长与壮大同样寓于社会力量壮大过程之中。而宗族制度权威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中宗族治理能力和效果的释放。能否达成“治理有效”这一目标,是获取村民认同与正式制度权威认可的重要依据。因此,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具体行动逻辑上应该以合法性为基本导向,在法治化过程中重构宗族制度权威。基于合法性与合法化维度进行审视,宗族组织的合法性可以参照“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2这一细分方法,进而明确宗族制度权威合法化的价值追求,以“社会合法化、行政合法化、政治合法化、法律合法化”作为宗族制度权威合法化的具体内容,其中法律合法化是实现整合的核心。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合法化并不意味着牺牲乡村治理的灵活性,而是要更加突出多元治理理念以及法理化制度框架对于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3

随着乡村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礼俗社会”等诸如“有机的团结”的此类特性,在当前乡村社会的现实中遭遇了挑战。4与此同时,联系乡村社会与外面世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条轨道却日渐清晰。当前乡村振兴面临着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性转变,由“内生秩序与外生秩序”5构成的乡村秩序自然也经历着解构和重构。相较于传统乡村社会,乡村治理的结构与类型也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趋势,权威结构也相应地进行着分解与重组,直接地体现在权威资源的聚集与离散、权威合法性的高低变化过程之中。本文正是基于以上判断,顺应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在图1分类方法的基础之上从合法性的高低、权威资源聚集与离散两个维度设计出宗族制度权威象限分布图,依据当前乡村社会在不同空间体现出的特殊性和阶段性,拟定出“发育型→威胁型→混沌型→融合型”这一路径规划,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追求角度来看,这一构想符合“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但却良性互动”这一价值取向。同时,也顺应了“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这一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目标指向。(如图2所示)

基于以上构想,本文从国家与社会的宏观视角出发,通过对乡村社会的微观审视,在批判性吸收“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观点的基础上,主张在宗族制度权威重构中更加注重“融合”这一价值理念的体现,在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中充分实现国家与社会在场。

从社会功能角度对宗族文化进行剖析,有助于激发宗族文化的正面效应。充分利用乡村中的老宅子、庙宇、祠堂、戏楼、书院等承载着公共记忆和认同的资源,以文化活动项目为依托表彰善行义举,弘扬家风家训、乡约民规与节日文化,将建立在宗族传统基础之上的认同与互信转化为建立在国家传统文化传承、法治建设基础之上的认同与互信。以“体系支撑,共进共享”和“治理有效”为原则和导向,充分利用现代文化传播技术和新型文化艺术表现形式,创新乡村社会传统文化的传播与共享,充分利用和释放数字媒体个性化、互动性、实时性、实地性的优势。值得警惕的是,我们应该谨慎对待赵旭东所说的文化认同危机与乡村文化复兴的二律背反现象,避免“由于过度强调单方而对乡村文化的改造,文化认同的危机由此不断地生发出来。极端的对立和差异的想象以及身份的界定又使由下而上的对这种认同产生了怀疑以及不信任”1此类悲剧的出现。

以“新乡贤”文化建设为引领,增强“新乡贤”的社会认同与自身归属感。与城镇相比,乡村社会无论是在地理区位还是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都难以形成“新乡贤”回归乡村、扎根于乡村的强大吸引力。而乡村社会具有的深厚传统文化根基才是促成“新乡贤”文化的构建以增强归属感的优势所在。对于稳定乡村振兴的人才队伍,以“新乡贤”的主体力量带动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要深入挖掘“选贤任能”、“乡绅治村”的历史文化传统,强化村民自治制度的保障作用,充分释放“乡土情怀”的内在动力;“组建县、乡、村三级乡贤协会或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形式,鼓励和支持新乡贤积极参与乡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通过乡贤理事会、乡贤调解员、乡贤宣讲员等形式,邀请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传承和弘扬乡村文明”2。通过治理平台和形式的创新,激发“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热情与活力,以“治理有效”的现实成果替代宗族“黑力量”、“干涉村民选举”等恶劣影响,获取国家与社会的广泛认同。

“基层法官的司法在日趋走向法治的同时,有时也呈现出一定的治理化司法形态,乡村干部的司法则完全呈现出治理化形态。”3正是这种形态和趋势的合理性,印证了本文所主张的“权威合法化”这一价值取向的正确性,顺应法治化需求的路径规划也恰如其分地回应了乡村社会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召唤。强化宗族制度权威的法理基础,不仅取决于对其优秀传统文化内核中法治基因的开发,更要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汲取法理性资源。“要在传统礼俗秩序和现代法治秩序的调适中找到构建现代基层政治生态运行秩序的平衡点,既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治秩序,把‘法秩序’渗入到基层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又要在基层社会为传统礼俗秩序预留‘生存空间’。”4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还应进一步加强“移风易俗”,立足于乡村治理的现实积极回应现代法治化需求。宗族制度的现代法理基础的强化首先应该形成一个基本认知,即宗族组织作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共有的构成细胞,不仅遵循传统礼俗秩序,同时也具有现代法治基础。而其平衡点就在于构建起一种与“权力文化网络”相对应的“礼俗+法治”的乡村社会秩序。因此,应该充分利用组织依附的各种价值象征,以现代法治秩序为基本规范,给予宗族依附的传统礼俗充分的尊重与认可。

实现“治理有效”这一价值目标既是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出发点,也是最终归宿。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要充分关照当前乡村振兴的现实情景,更要全面掌控我国乡村社会在历史与现实中体现出的一以贯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基于权威资源的汲取与合法性的提升重构而成的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应当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1何增科:《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探微》,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2郭云南、姚洋、JeremyFoltz:《正式与非正式权威,问责与平滑消费:来自中国村庄的经验数据》,载于《管理世界》2012年第1期。

3李良品、李思睿:《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宗族组织的结构,特点与作用》,载于《广西民族研究》2015年第1期。

4李松玉:《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建设》,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3期。

5俞可平:《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6朱政、徐铜柱:《村级治理的“行政化”与村级治理体系的重建》,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1期。

7周庆智:《基层治理:权威与社会变迁——以中西部乡村治理为例》,载于《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

8毛少君:《中国宗族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重要内容》,载于《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9(8)骆正林:《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家族力量与国家力量的博弈与合流》,载于《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10钱杭:《中国宗族制度探析》,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9页。

11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载于《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

12高丙中:《社会领域的公民互信与组织构成:提升合法性与应责力的过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9页。

13瞿州莲:《残存宗族组织对村民自治建设的负面影响》,载于《青海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

14肖唐镖:《乡村治理中农村宗族研究纲要——在实践中认识农村宗族》,载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5王海成:《宗族伦理的当代变迁及其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载于《长白学刊》2013年第1期。

16费孝通:《乡土中国》,中华书局2016版,第62页。

17郑定、马建兴:《论宗族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载于《法学家》2002年第2期。

18任强:《遭遇法治社会的中国文化传统——在道德,法治与自治的罅隙求生存》,载于《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9期。

19王子成、赵忠:《农民工迁移模式的动态选择:外出,回流还是再迁移》,载于《管理世界》2013年第1期。

20(2)费孝通:《乡土中国》,中华书局2016版,第33、40页。

21刘杨:《当代宗族组织的重建及其变迁——以粤北佛县刘氏宗族为例》,载于《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5期。

22(5)《“新乡贤”的历史传承与当代建构》,《光明日报》,2014年08月20日。

23贺雪峰:《富人治村与“双带工程”——以浙江F市农村调查为例》,载于《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3期。

24赵晓峰、林辉煌:《富人治村的社会吸纳机制及其排斥功能——对浙东先锋村青年农民精英治村实践的考察》,载于《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25钱杭:《现代化与汉人宗族问题》,载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3年第3期。

26杨嵘均:《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互动关系》,载于《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

27贺雪峰、董磊明:《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

28于建嵘:《要警惕宗族力量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9陈永平、李委莎:《宗族力量: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载于《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

30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中国现代化历程的文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31杨嵘均:《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互动关系》,载于《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

32杨晓曦:《宗族视角下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以河南省X村为例》,载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33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载于《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34冯尔康:《清代宗族的社会属性——反思20世纪的宗族批判论》,载于《安徽史学》2012年第2期。

35高丙中:《社会领域的公民互信与组织构成:提升合法性与应责力的过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73页。

36李松玉:《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建设》,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3期。

37费孝通:《乡土中国》,中华书局2016版,第5-7页。

38贺雪峰、董磊明:《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

39参见李金哲:《困境与路径:以新乡贤推进当代乡村治理》,载于《求实》2017年第6期。

40赵旭东:《文化认同的危机与身份界定的政治学——乡村文化复兴的二律背反》,载于《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41《重视“软约束”“软治理”:用新乡贤文化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人民日报》,2015年09月30日。

42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载于《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43马华、王红卓:《从礼俗到法治:基层政治生态运行的秩序变迁》,载于《求实》2018年第1期。

44田先红:《国家与社会的分治——赣南新农村建设中的理事会与乡村组织关系研究》,载于《求实》2012年第9期。

45白平则:《论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的目标模式:“强社会,强国家”》,载于《科学社会主义》2011年第3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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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尊重和保障人权7篇(全文)为此,我们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完善相关的法律,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我国的宪法原则,不仅有利于我国参加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而且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总之,刑法的深层次的功能还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和谐秩序,为公民的自由发展创造更加宽松、有力的发展环境https://www.99xueshu.com/w/ikey9up1vd2l.html
10.思修期末考试复习题库3、(AC)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社会规范。 A、法律 B、制度 C、道德 D、政治 4、学风是指在一定环境或条件下形成和表现出来的带有一贯性的学习风格和行为样式,优良的学风要在 (ABCD)上下功夫。 A、勤奋 B、创新 C、求实 D、严谨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425/15/79360359_1028236728.shtml
11.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六、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①原始社会的习俗是长时间逐渐自发形成的,法律是国家自觉制定的; ②原始社会习俗是本氏族内部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维护本氏族所有成员的利益,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③原始社会习俗的目的是维护人们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12.国家犯罪才是一切犯罪的根,Nationalcrimeistherootofall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是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秩序中的基础性秩序。 社会秩序的根基在于社会秩序本身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国家的义务在于必须建立和维护符合一国绝大多数人民诉求的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铲除社会毒瘤,使社会秩序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正义感和精神追求。国家秩序的根本作用是规范了国家政权体系的https://www.meipian.cn/3cl81kdf
13.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民法的强行性规范的效力来源在于:其一,来源于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一般利益而作的规定。如民事主体制度,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亲权制度,继承、监护制度,物权法定等制度以及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等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其二,来源于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或保护第三人利益而作的规定。如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制度,表见代理制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194.html
14.李德顺如何认识法律的价值——有关价值思维方式的一个经典命题所谓“规范”实际就是应用于实践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有些规范具有价值目标性质,有些则属于价值工具或手段。不论目标还是手段,也不论是隐含的还是显见的,它们都是依据某种价值准则来规定、限制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结构和秩序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律的规范体系实际上来自社会的价值关系体系,是对现实社会的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857
15.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是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秩序中的基础性秩序。 社会秩序的根基在于社会秩序本身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国家的义务在于必须建立和维护符合一国绝大多数人民诉求的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铲除社会毒瘤,使社会秩序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正义感和精神追求。国家秩序的根本作用是规范了国家政权体系的http://www.wyzxwk.com/Article/zatan/2014/08/327167.html
16.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法律可以承载多种价值,但其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它以“自由”为的价值目标。 3、自由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 (二)秩序 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即通过https://www.51test.net/show/291977.html
17.政治学原理期末复习财务公开3.认为政治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活动,包括对于权力的追求、运用和维护,对于政治含义的这种理解被称之为权力政治观。 4.认为政治是公共管理活动,这种看法被称之为管理政治观。 5.认为政治是对于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决策活动。 二、马克思主义的解释: 1.政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https://www.jytvu.cn/Item/Show.asp?m=1&d=2543
18.《法理学导论》笔记(法理学导论)书评三、法律的定义1.维辛斯基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所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2.属性:规范性;阶级性;政治性;强制性3.我国法学界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