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
一、贵司提交我所律师审查的法律文件
2、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3、XXX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法律分析
1、关于“资金使用费”
《合作协议书》第三条项目公司融资中约定:“1、项目公司需要甲方(即贵司)融资时,甲方同意承担融资义务,项目公司按年利率12%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季度收取。”
由于以上原因,XXX有限公司的税前利润可能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我们特提醒贵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缴应纳所得税款。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股东会
(2)董事会
X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推荐3名,XXX投资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会至少有三分之二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公司的对外投资、借款、还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参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余事项由参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从以上规定看,如XXX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缺席,XXX有限公司将无法召开合法有效的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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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曾任职外资法人机构负责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超过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现执业于亚太地区排名前列的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提供民商事和刑事法律服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