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与社会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法在本质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每一种经济基础都有自己特定类型的法。

(2)法的变更与发展决定于经济基础。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社会类型到另一种社会类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每一种社会类型的法都不过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发生量的变化,法律也往往不断调整自己反映发展变化的生产关系不同的内在要求。

(3)法的本质决定于经济基础。法的本质,即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4)法的内容决定于经济基础。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十分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法的未来即法的历史命运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社会经济基础不再具有阶级性质的时候,具有阶级性质和国家性质的法将演变为反映社会意义的公共生活规则。当然,在我们强调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同时,必须明确:第一,这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但是,“这并不像某些人为着简便起见而设想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他们是在制约着他们的一定环境中,是在既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就是说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外,对法的性质、内容、发展规律发生影响以致在某些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是国家制度、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社会心理、政治观点、道德观点、宗教等。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决定于经济基础,这是唯物的,但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即法服务于经济基础,这又是辩证的。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根本利益之所在。当法所服务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则是积极的;否则,是消极的。法对经济基础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对自己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起着确认、引导和保障的作用

①法对经济基础的确认作用。法积极地确认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维护基本的经济制度。例如,现阶段我国的法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②法对经济基础的引导作用。法不仅确认经济关系,而且引导经济关系。法引导经济关系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如投资法引导资本的流向,财政法、税收法引导正确分配,合同法引导民事合同行为等。

③法对经济基础的保障作用。体现为以下3点:首先,法制裁一切敌对势力对现存经济基础的破坏。如我国现行刑法严惩侵犯市场经济主体的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其次,法通过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来保障经济基础。这里的社会秩序包括政治的、文化的、家庭的、公共生活的等多方面。再次,法保证人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促进经济的发展。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法反映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法以国家强制力督促人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2)法对旧经济基础的改造作用

当一种社会形态代替另一种社会形态时,新旧法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是很突出的。但是有两种不同情形:其一,同属于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新旧法之间一般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因而一部分旧法可以由新法继续袭用,或者加以改造后继续袭用。如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后,它可以沿袭关于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那些法律。其二,在经济基础完全不同的情形下,新旧法之间的矛盾则非常尖锐,新法往往要否定旧法体系后才能建立起来。如新中国一成立,就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法。新法先摧毁与之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然后在确认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完善自身,这并不违反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原理。因为,一方面,与新法相适应的经济基础虽然在旧社会不占统治地位,但正处在萌芽、发展之中;另一方面,与新法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一旦建立起来,新法则迅速地确认和保障它、适应它,这是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二、法与生产力

1.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

生产力促进和制约法的结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的变化。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着生产关系的状况,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并最终决定上层建筑(包括法律)的发展变化。因此,法最终决定于生产力的水平,法离开生产力的发展,自己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2.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法对社会生产力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它可能保证或推动社会生产力,也可能束缚或破坏生产力,这取决于它所保护的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间接的,它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进而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法与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障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所不同的是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而计划经济则是以计划的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可以集中体现为一句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当然法律也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往往说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平等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地位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和确定,需要有法律所确定、保障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财产权和其他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要求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

意志自由。经济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这里,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权力或其他力量,指导或调节主体之间关系的只能是平等的法律规则。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产品生产、市场交换、分配方式、产品消费、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虽然形式上有许多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契约关系的表现。从身份到契约是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

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竞争就是比赛,比赛就要有比赛规则和规范。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必须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否则,市场机制就会失灵或扭曲,经济生活必然陷人混乱。

第四,市场经济是多重利益并存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种利益的多样化,如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多样化,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利益的多样化等。利益的多样化必然引起利益的交叉、重叠和冲突。为了衡量和确定在相互交叉、重叠和冲突的利益之间,哪些是应当受到承认、尊重和保护的正当利益,并应该表现为不受侵犯的权利,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确认;为了公正地解决市场交易中利益冲突和纠纷,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发型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要求打破一切地域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这就要求主权国家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又要充分注意并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还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

2.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固然有突出的优点,但也有需要抑制的弱点。如市场经济主体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其经营往往带有盲目性、冲动性,容易导致市场供求总量失衡;在市场机制下,市场反映的往往只是眼前的经济现象,难以准确反映经济发展的趋势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在宏观调控的种种方式或工具中,法律是主要的一种。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

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利益冲突和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致使市场经济难以健康发展。

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通过法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通过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市场的发展、完善创造条件,促使市场按法所反应的规律发展,还通过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标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即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利益保障;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的秩序、法的环境,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必要的规制作用。通过法律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片面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节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政治对法具有主导和制约作用

(1)法的内容中首先包括了政治的要求。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就要把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要求法律化。

(2)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政治是上层建筑中最活跃的因素,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政权的巩固,总要根据客观形式或条件的要求调整自己的政策或主张,这样就给法律的修改、废止或创制提出了要求和依据。

(3)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政治的先进与否直接影响法律的先进与否,特别是反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宪法和基本法律,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政治力量对比的表现。一定国家法治的发展,与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有着内在联系。

2.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总是服务于一定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并以自身的特殊方式实现政治的要求,按照这一阶级的政治要求以不同的形式确认各阶级在国家的法律地位,调整统治阶级与其他阶级的相互关系。

法按政治的要求把人们的相互关系具体化为普通的行为方式,使政治要求更为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达到调整社会各方面关系的目的。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普遍的影响,对危害统治阶级的行为则采取制裁,从而起到扞卫其政治统治的作用。

二、法与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都是现代化建设所不可缺少的。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发展。具体来说,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政策对法具有指导作用

(1)执政党的政策,特别是党的政策和基本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

在我国,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党的政策是在集中人民的共同意愿,反映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以党的政策为依据,通过法律形式把党的政策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也就能够保证法律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这种意义上,有人说“政策是法的灵魂”,没有一定的政策指导,立法的目的就很难确定,就无法确定权利义务。

当然,我们也应当注意,并不是一切党的政策都需要制定为法律。在制定法律时要贯彻党的政策精神,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党的政策,而是应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把政策的精神贯穿于法律条文中。

(2)在实施法律中也不能脱离党的政策指导

党的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有助于法的执行和适用,并与形势相适应,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合乎实际。只有理解了党的政策,才能正确、全面地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从而更好地去执行法律。但是政策对司法工作的指导是一种思想性的指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适用法律与政策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不顾法律的规定,甚至借口执行政策而违反法律规定。简言之,不能把坚持依法办事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对立起来。

(3)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党的政策办事

这时,党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在起着法律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到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在今天立法日益健全,已经基本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就必须既要贯彻执政党的政策,更要强调依法办事。执政党“依法治国”,即依靠法律手段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业,正确体现自己在国家事务中的领导地位。

2.法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

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不仅体现在政策对法有指导作用,也体现在法对党的政策也有制约的作用。这就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当然,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党的政策的制约,还体现在通过法治有力地促进和保证党的政策的实施。

总之,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执政党政策的指导,执政党政策的贯彻和实现也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推动。

第三节法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1.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态度和要求,对各种法律和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还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心理和修养等。

2.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即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和意见,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群体法律意识指家庭、集体、团体、阶段、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对法律现象的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3.法律意识的作用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

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又可分为两种: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式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

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4.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一词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意识领域,而不包括上述含义中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的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及法律意识的特点。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现实是法律文化的载体,法律文化蕴含其中,但法律文化又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也并非简单地是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一法律制度,而是其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以及一切不稳定的、没有持久影响的成分。它是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习惯。

5.当代中国的法文化

当代我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几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用。

总之,在传统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和中国自己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中,既包含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分,也包含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对它们应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应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

二、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和道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立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道德是逐渐形成的。但国家的实在法(国法,法律)只是随着一定的条件的成就,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语言文字的发达等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的,由国家通过一定程序才产生的。

(2)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的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的动机。在此方面,尽管法律在惩罚违法犯罪时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它不能惩罚这种主观过错本身。同时还应认识到,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及二者的界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或者相反,原本属于法律调整的某些关系,将来可能只由道德来调整。

(3)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视义务),道德侧重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的义务。

(4)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5)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

(6)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

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2.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非常有争论的话题,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两者不可分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可与道德分离,对法律的评价与对法律的描述并不必然一致。

自然法学强调“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优先,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之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那些“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至少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可以不按照恶法去从事那些反人类、反人道的“非法”行为。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强调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认为应当从法律本身来寻找和说明法律的效力的根据,从法律之外来讨论,法律就失去了安定性、稳定性或可预测性,人们将无所适从。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在社会中古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此意义上,两者是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立法确立了价值坐标,为立法指明了方向,而法律制定又将基本、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动了统治阶级道德的普及。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守法奠定了心理基础,而执法、司法活动通过惩罚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又弘扬了道德精神。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首先,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其次,在法律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与奖励,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尽管法律和道德二者不能相互混淆,但法律也并不是完全可以排除道德价值。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这样的法律势必会变成立法者专横的工具。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内容,是对任何国家的实在法最起码的要求。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为立法指明方向。立法的成熟,取决于经济、政治的发展,也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道德水准的提高,将会为法律的制定创造这样一个条件。第三,道德对法律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在执法方面,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执法者做到秉公而断、执法严明;在守法方面,道德意识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在法律实践中,要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不能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简单混淆,把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或者相反,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从而将违法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法律与道德区别绝对化,甚至否认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

总之,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及功能上联系紧密。

3.法与道德的冲突

法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互动关系:积极的法与积极的道德之间的平衡关系;消极、反动的法与消极、颓废的道德之间的平衡关系;积极、进步的法与消极、落后的道德之间的冲突关系;消极、反动的法与积极、进步的道德之间的冲突关系。这四种情形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具体表现形式各异。

在社会主义社会,法与道德的冲突具有同质性,它们都诞生于同一经济基础,在不同的领域,用不同的方式,发挥着共同的作用,即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因此,社会主义的道德与法没有根本性质的冲突,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平衡、不和谐状态是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导致。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首先要承认这种冲突的客观存在性,其次是寻求解决冲突的最佳模式,从而促进法与道德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首先,社会主义道德对立法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反映和贯穿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从而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并且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和道德发展对立法也有直接作用。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有重要意义。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社会主义道德对法还有弥补不足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

首先,社会主义法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它们不仅成为道德规范,也成为法律规范,从而使这些道德规范的实现和传播有了双重保证。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进一步宣传和推行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和制裁,以及对先进、模范行为的表彰和奖励,可以使人们受到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和熏陶,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也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分清是非荣辱,辨别善恶美丑,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此外,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在树立先进榜样方面的作用也是巨大的。法的实施不仅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也表彰、奖励先进行为。通过这种表彰和奖励就树立了榜样,而榜样的树立对整个社会形成普遍良好的道德风尚又具有积极意义。

经典例题分析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

A.法决定经济基础B.经济基础决定法

C.经济基础决定于法D.法是第一性的,经济基础是第二性的

【解析】答案为B。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

2.法对生产力的作用在于()。

A.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一般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

B.法对生产力有决定作用

C.法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D.法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解析】答案为ACD。生产力对法具有决定作用。法对生产力的阻碍或者促进作用一般通过经济基础这一中介。但是,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的促进或者阻碍作用。

强化运用实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法和共产党的政策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说明二者()。

A.体现的意志相同B.经济基础相同

C.适用的范围相同D.思想理论基础相同

2.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自我要求。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改革是一场革命,不应该用法束缚它

B.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会束缚党和国家领导改革的手脚

C.法与改革是互相冲突的

D.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需要

3.社会主义法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点,表现在()。

A.调整范围相同B.要求相同

C.规范内容相同D.历史使命相同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对国家的依赖性表现在()。

A.法的创立、形式及实施方面的特点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B.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都与国家直接关联

C.国家结构形式直接影响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

D.国家管理形式对法的形式和法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2.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区别()。

A.制定的主体和效力范围不同

B.表现形式和保障实施的手段不同作用范围不同

C.稳定性的程度不同

D.人们对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

3.法律意识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

A.人们对法的产生、作用的看法B.

C.人们对现行法律的憎恨D.

三、简答题

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什么。

四、论述题

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二者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的。

2.D【解析】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方式决定的,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需要。

3.D【解析】就调整范围来说,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范围比社会主义法律要广泛。对社会成员的要求来说,社会主义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高,法律体现了道德的最低要求,同时,法律中也有一些规定不直接涉及是否合乎道德。法律规范一般体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而道德一般体现在人们意识或社会舆论中,比较原则、抽象。

2.ABCD【解析】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党的政策是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党的政策表现为纲领、决议等非规范性文件。法的制定修改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法具有稳定性,一经制定非有重大变化不易改变,而政策通常为指导具体任务提出,具有灵活性。

3.ABCD【解析】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

答:(1)法与政治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两者相互作用、密切关联。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制约作用,法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的发展。

(2)就法与政治两者的相互作用来说,政治对法的作用更明显、更直接,政治在与法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经常居于主导地位。这特别表现在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法治的发展变化上。当法的状况和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是由于政治的发展变化所引起的时候,当法反映;政治目的和要求时,这种法的活动,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措施。但不能由此得出法仅仅是一种政治措施的结论。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答:(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才谈得上制定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能存在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②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行、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都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成功的保障;④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相应地,法制也必须随之发展、健全、完善。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①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制加以确认、肯定;②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③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另一方面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④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制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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