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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国在WTO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执行之诉的全胜,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上的最重大的胜利之一,是中国30年来应对欧盟反倾销首次突破欧盟对非市场经规则的滥用,取得了价格对比条款的胜诉,具有里程碑意义。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长达7年的诉讼程序,跨越了原审之诉和执行之诉,欧委会在WTO(执行审)上诉机构2016年1月做出中方胜诉裁决后40天内,立即撤销了对中国紧固件征收的反倾销税,使昔日年出口额十亿美元的中国对欧出口大宗产品紧固件,逐渐恢复了对欧出口。欧洲法院也在两家中国紧固件企业独立起诉的欧洲司法审查案中判决中方企业上诉胜诉。
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在欧委会于2016年2月撤销了对中国紧固件反倾销税后,欧委会与欧盟普通法院却在多个行政调查案和多个司法诉讼案中,全面抵制对其他对华反倾销案件适用WTO上诉机构在紧固件案判决的原则和法律解释,欧洲法院则对ADA第2.4条价格公平比较规则是否适用于NME企业保持沉默,避免做出构成欧盟法律渊源的司法判例。这令人对欧盟主张的多边主义充满疑惑。本文试图探索欧盟是如何在WTO多边主义和中国牌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在国家责任和司法独立之间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目标的平衡,从中找出有用的规律,为减少中欧贸易摩擦增进双方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
一.WTO上诉机构对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执行审)的裁决
(一)WTO争端(执行审)上诉机构裁定中方最终全胜
中国紧固件产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2009年请求中国商务部把欧盟紧固件案反倾销措施诉诸WTO争端机制。在WTO争端解决程序(原审)专家组和上诉程序,欧委会均被裁定部分违反WTO规则,迫使欧委会执行(原审)上诉机构裁定,进行再调查。但是,欧委会只是打算走过场,敷衍过关。在我方应诉企业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和常熟紧固件厂的充分举证和有力抗辩下,欧委会不得不部分纠错,把原平均反倾销税率从77.5%下降至54.1%。但是,欧委会并未彻底纠错,被中国按DSU第21.5条再次向WTO争端机制提起执行之诉。
(二)上诉机构裁定欧盟对反倾销规则的滥用
在中欧双方交叉上诉的7个争议点中,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国在以下方面获得胜诉,欧盟则在以下方面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规则:1)欧盟把替代国企业产品特征信息作了违规保密处理,违反了第6.5条保密信息规则;2)欧盟未及时披露替代国企业产品特征信息,违反了第6.4条知情权和第6.2条抗辩权;3)欧盟未披露用于认定替代价的替代国企业产品特征信息,违反了第2.4条价格公平比较的程序性规则;4)欧盟未把不同于替代国产品型号的中国部分产品出口价纳入倾销计算,违反了第2.4.2条倾销幅度计算规则;5)欧盟以替代国企业为非利害关系方为由不提供非保密信息,违反第6.1.2条利害关系方违反非保密信息规则义务;6)欧盟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成本差异未给予适当调整,违反第2.4条价格公平比较的实体规则;7)欧盟在国内产业定义上违反了第4.1条,并因此违反了第3.1条损害认定规则。我们可以看到,中方在本案执行之诉中的核心诉求是欧盟滥用替代价,违反了倾销认定的实体和程序基本规则。(执行审)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方获的全胜,并要求欧盟撤销违规的反倾销措施。
(三)WTO上诉机构首次裁定欧盟对NME国家违规适用ADA第2.4条
1.围绕“替代价”与价格公平比较,(执行审)专家组裁定中方败诉的3项诉求
2.(执行审)上诉机构否定专家组裁定,首肯对“替代价”应进行价格公平比较的原则
(1)印度替代国企业进口原材料的关税成本
(执行审)专家组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这是试图把替代国正常价值的认定标准以及“替代价”与出口国出口价格公平比较的规则完全游离于WTO反倾销协定一般规则之外,这是中国必须通过上诉赢回的重要诉求。
(2)关于产品物理特征差异
执行审专家组认为销售的涉案产品可以分为两组:一组是按原产品编码(PCN)涵盖了产品物理特征差异,如涂层和铬处理、直径和长度、以及普通紧固件和特殊紧固件类别,但产品编码分类只能反映部分差异。对于产品编码无法反映的另一些差异,欧委会应该是掌握的,但没有客观审查,却认为中国企业没有举证证明这些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另一组是原产品编码涵盖之外的物理特征差异,如产品的追溯性、标准、废品率、硬度、抗挠强度、冲击韧性和摩擦系数等。这些差异通过替代国企业完全配合是可以获取的,但欧委会却把举证责任推给了中方企业。因此,(执行审)专家组支持欧盟的立场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欧委会在执行再调查中,已经部分接受了中国企业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成本差异的举证,例如部分认可了不同的涂层和铬处理并重新分类,部分接受按直径和长度分成大类,从而连续两次下调倾销幅度达23%。但是这只涉及物理形态差异的一小部分,对于未予调整的多数差异,专家组把举证责任推给中国企业,这与专家组裁定欧委会没有披露替代国产品特征信息而违反了第6.4,6.2和2.4条是完全矛盾的。另外,专家组认为中方未根据第6.6条提出违反信息准确性规则的诉求,也是十分牵强的。
(3)关于其他成本差异
事实上,(执行审)专家组的裁定是错误的。一方面,在成本差异调整方面,欧委会不仅背弃了自己之前的一贯性实践,还背弃了欧洲法院的判决先例,但(执行审)专家组竟然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另一方面,欧委会在本案中对于质量控制的成本差异,在中方出口商的坚持下,做了调整,(执行审)专家组却解释,质量控制成本和中国出口企业提出的其他成本差异不同,印度替代国企业存在质量控制而中国出口企业没有,专家组认为质量控制成本调整是因为增加了产品制造的环节,因而影响到价格。而中国企业提出的成本差异只是耗用多少的差异。(执行审)专家组认为替代国原料耗用大,能耗高,生产效率低等等,却对价格没有影响,这是奇谈怪论。这反映了(执行审)专家组对成本差异调整遵循的底线,凡是涉及“替代价”实体调整要求的,一概采取保守态度,基本拒之门,而在程序上则相对灵活,认为替代国正常价值与出口国出口价对比时信息应该更透明,程序应该更公正。形成了(执行审)专家组在“替代价”适用和公平比较上程序和实体的决然矛盾。
(四)欧盟必须按上诉机构的裁定撤销反倾销措施
虽然上诉机构裁定中方获得部分争议点的胜诉,因为这些胜诉点对案件具有至关重要性,因此上诉机构要求欧盟撤销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如果欧盟不执行WTO上诉机构裁决,我方可以申请报复措施。至此,从2009年7月31日中方向WTO争端机制起诉算起,历时七年,中国作为此案的原告走完了WTO争端案件的完整诉讼和执行程序,并最终获得胜诉。
二.欧盟对WTO上诉机构对欧盟紧固件案裁决的合规执行
(一)欧委会撤销了反倾销税遵守了WTO上诉机构的裁决
从2016年1月18日WTO上诉审上诉机构裁定中方全胜,要求欧盟撤销对中国紧固件反倾销税,仅仅一个半月之后,2016年2月27日欧委会正式发布决定撤销了对中国出口紧固件征收了七年的反倾销税。这是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多边争端中获得的最大突破。如果说中国入世主要是通过入世谈判,获得了国际普遍承认,那么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则是中国依据WTO法和争端赢得了国际普遍认可。
2.欧委会撤销反倾销税履行对WTO上诉机构(执行审)上诉裁决
欧委会对WTO上诉机构在欧盟紧固件案的裁决从总体上表示了执行的愿望,反映出欧盟对WTO国际义务的遵守。但是,欧委会在具体合规执行过程中则反反复复,欲进又退。欧委会在紧固件案对上诉机构的合规执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对WTO争端(原审)上诉机构裁决的执行,和对WTO争端DSU21.5条(执行审)上诉机构裁决的执行。第一阶段欧委会致力于合规执行“走过场”,第二阶段欧委会被迫无条件合规。
2.1.欧委会对紧固件案WTO上诉机构(原审)上诉裁决的合规执行
2011年7月28日,WTO上诉机构发出报告裁决欧盟在以下方面违规:
1)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生产商分别裁决以强制分别裁决审查为条件违反ADA第6.10和9.2条。
2)没有向中国生产商及时披露用以确定正常价值的产品型号信息,违反ADA第6.4、6.2和2.4条。
3)关于欧盟国内产业定义违反ADA第4.1条
4)关于倾销进口数量认定违反ADA第3.1和3.2条。
5)关于因果关系认定违反ADA第3.1和3.5条。
6)替代国生产商不提供非保密信息也未说明理由违反ADA第6.5和6.5.1条。
2.2.欧委会对紧固件案WTO上诉机构(执行审)上诉裁决的合规执行
2016年1月18日当WTO上诉机构对欧盟紧固件案执行之诉做出上诉裁决,判定交叉上诉合并的6项诉求欧盟全输,中方获得全胜,为欧盟最终撤销对中国紧固件反倾销税奠定了基础。2016年2月27日,欧委会第2016/278号(EU)法规发布,正式撤销了对中国紧固件征收了长达7年的不公正反倾销税。
根据该法规,经过原审执行再调查后调整的措施是对抽样的中国出口生产商分别征收0、0%-69.7%的从价税。同时,对合作但非抽样的中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反倾销税定为54.1%,而对不合作的中国出口生产者的剩余关税则为74.1%,并且,这些措施还通过反规避调查被扩大到从马来西亚进口的被认定为中国原产地紧固件。
但是欧委会在该法规第10段最终确认WTO上诉机构裁决欧委会对此案原审裁定执行不合规,把6项违规之处合并为5项列入法规;
1)ADA第2.4条涉及对用于确定正常价值的替代国生产商产品特征的某些信息处理、涉及税收差异、获取原材料渠道差异、使用自产电有关的差异,原材料消耗率差异、电力消耗率差异和员工生产效率差异。
2)ADA第2.4.2条关于与替代国生产商的销售不匹配的出口交易。
3)ADA第4.1条和第3.1条关于国内产业定义和损害。
4)ADA第6.1.2条关于替代国生产者是否应被视为利害关系方,以及关于替代国生产商提供的产品清单和特征信息对中国生产者的披露。
根据法规规定,对紧固件反倾销税撤销将从该法规公布之日起生效,至此,欧盟紧固件案通过欧委会两次行政执行,终于使WTO上诉机构裁决在欧盟得到了实施。
(二)欧洲法院在紧固件案上诉中推翻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中方企业胜诉
2017年4月5日,在欧委会已经撤销对中国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一年多以后,欧盟法院对另一条战线上仍在经历欧盟司法审查的两个中国紧固件反倾销案做出了上诉判决,判决原告中国紧固件企业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和常熟标准件厂胜诉,对两案(C-376/15P和C-377/15P,)做出了上诉合并终审判决,欧盟法院上诉审推翻了欧盟普通法院一审对我方的不利判决,宣判对于这两家中国企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自始无效,这两家中国企业在过去期间对欧盟出口所缴纳的反倾销税应该全部退回。
在本案上诉中,这两家中国紧固件企业提出了两个诉求,挑战欧盟长期对中国企业滥用替代国制度的普遍性实践做法,分别是:(1)欧盟把不同于替代国产品型号的中国产品出口价不纳入倾销计算(也就是排除出倾销计算),对中国企业部分出口产品采用了不公正的归零处理,虚增了倾销幅度;(2)欧盟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差异因素,包括成本构成差异,不公正地拒绝适当调整。
对这两项诉求,欧盟法院上诉审只审查了第一个诉求,就判决中国企业胜诉。对于中方第二个诉求则不再审理,适用了司法经济原则。因此,使第二诉求的结论石沉大海。虽然对于本案没有影响我方两企业上诉获胜并获得本案撤销反倾销税的目的,但对未来其他反倾销案件,欧盟法院则与WTO上诉机构保持了距离,没有把WTO上诉机构裁决形成的8项规则一一转换成欧盟法院的判例规则,使紧固件案WTO争端全胜的意义,在欧盟司法实践中大打折扣,留下一大空白。因为,在欧盟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的判例是欧盟法的渊源之一,欧委会必须执行,但是,WTO争端机制的判决仅对涉案措施有直接效力,对于欧盟司法审查却无普遍的直接效力,使得欧委会在其他中国反倾销案件种可以绕着走或拒绝执行。甚至使欧洲普通法院在最近部分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与WTO上诉机构大唱反调。
尽管如此,也尽管欧盟法院紧固件案对中方企业的胜诉判决姗姗来迟,但仍然具有重要意义。紧固件案历经十年,经历了贸易救济的所有程序,无论是行政调查还是司法审查,是欧盟国内程序还是WTO国际准司法程序,欧盟法院上诉审判决是紧固件案所有程序的终点,它把中国在WTO争端机制的胜诉,转换成欧盟司法上的胜诉,形成了WTO和中欧之间,欧委会和欧洲法院之间的共识:欧盟紧固件案错了,并通过撤销税率纠正了本案错误的结果。
但是,本案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欧洲法院的“司法政策”和政治取向。欧盟法院作为维护欧盟根本利益的最高司法机构,在监督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上不可能完全保持中立,除非欧委会在重大程序规则上存在瑕疵,这也是我方两家企业在一审败诉的根本原因。但是,在欧盟法院受理上诉过程中,WTO争端(执行审)上诉机构对同一案件相同诉求已经先一步裁决中方全胜,欧委会无条件地接受裁决并完全撤销了反倾销税,面对这种局面,欧盟法院将如何选择站队呢?
欧盟法院在上诉审选择判决我方企业胜诉并撤销税率(虽然反倾销税早已撤销),总体与WTO上诉机构和欧委会的立场保持了一致。但是,欧盟法院只选取了WTO上诉机构多项裁决之一作为判决中方企业胜诉的理由,对于WTO上诉机构裁决中形成的其他规则和纪律,欧盟法院却故意回避留下一大空白,为欧委会在对华反倾销实践中继续滥用“替代价”留了余地。这是因为,欧委会的实践不能直接违背欧盟法院已做出的先例判决,但WTO争端判例却对欧盟没有普遍和直接效力(除了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的案件本身),除非欧盟法院把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决规则都转化成欧盟法院先例规则,对于欧盟未来司法实践形成直接法律渊源,或者,由欧委会把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裁决中形成的规则纳入欧盟反倾销条例,成为欧委会反倾销实践必须遵守的立法规则。
因此,欧盟法院对紧固件案的上诉判决,虽然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中欧紧固件之争,也反映了欧盟在总体上对WTO多边规则和判决的遵守。但是,欧盟法院同时又保持了认同欧盟长期以来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保守立场,这表现在欧盟法院对欧盟歧视性对华反倾销规则和对非市场经济规则滥用回避给予认定,这就是司法经济原则的负面作用。一方面,这避免了欧盟法院与WTO上诉机构的直接对抗,另一方面,欧委会又可以借口WTO上诉机构在裁定中形成的一些规则并没有被欧盟法院直接认可,缺乏直接效力,从而避免把WTO上诉机构在以前案例中的裁决规则直接引用到以后欧盟的案件。
因此,对于寻求欧盟司法救济的中国企业,应注重哪些WTO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形成的规则已被欧盟法院纳入了先例。这是诉诸欧盟法院胜诉的依据。反之,对于欧盟法院回避认可的WTO规则或WTO上诉机构的判例,那么,中国除了直接向WTO争端机制起诉和再诉,对于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是一条艰难的道路。
本案是关于欧盟对中国适用替代国制度最为重要的判例之一,是继紧固件案在WTO争端赢得全面胜诉之后,欧盟法院在司法上与WTO上诉机构裁决保持了不冲突的局面,并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对于欧委会违规实践的一次司法纠正。对于欧盟法院已经有明确判决的规则,欧委会必须全面纠正,以避免在实施替代国制度的实践中再度违规,但也可寻找出新的办法。因此,中国应该及时总结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实践,在多个层面上主动出击,使今天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和常熟标准件厂得之不易的司法胜诉能够惠及整个中国对欧出口,在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方面走出一条新路子。
三.WTO上诉机构对欧盟紧固件案的裁决能否适用欧盟对华其他反倾销案
(一)WTO上诉机构禁止对NME企业滥用价格比较条款的系统和权威解释
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争端案从2009年起诉至2016年中国获胜迫使欧盟撤销反倾销税历经7年,如果从反倾销立案调查算起则长达10年。中国对欧盟出口紧固件2007达10亿美元,2016年则基本为零,除了获得欧委会殊遇的少数欧盟在华紧固件企业之外。可以说在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这十个年头,中国紧固件产业遭遇了特大反倾销灾难,而导致这场灾难的致命游戏规则就是反倾销调查中对正常价值认定的“替代价”规则。
中国获得欧盟紧固件案胜诉被视为中国应对国际反倾销的里程碑胜利,就是开创了对于非市场经济规则“替代价”滥用的首次突破,也唱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替代价”条款日落的前奏。
其实,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反倾销替代价的条款,只是中国入世和进入全球市场的一个交换条件,是对中国高速发展设置的一个障碍。然而,从反倾销立法角度出发,以中国非市场经济为由选择替代价为正常价值,本质上应该是中性的,而欧盟对华调查时,主观上企图借助“替代价”抬高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这就构成了主观滥用,因而,也必然构成事实滥用,从而违反反倾销法的基本规则。这就是WTO上诉机构对欧盟紧固件案执行审裁决先例的重大意义。至少从法律上在以下四大方面澄清和解释了不能对NME企业滥用ADA第2.4条价格公平比较规则:
3.上诉机构认为,替代国企业的产品特征信息要向NME出口生产商披露,否则违反ADA第6.4和6.2条,第6.5和6.5.1条程序性规则,替代国企业不能违反利害关系方义务不提供非保密信息。
4.上诉机构裁定欧委会违反ADA第2.4条,因为欧委会没有分析中方提出的5项成本因素差异是否影响了价格可比性,也没有分析对其调整是否会重新回到扭曲的成本和价格。
(二)欧盟消极抵制WTO上诉机构对紧固件案裁决适用于其他对华反倾销案
(三)欧洲法院不承认WTO法的直接效力,但欧盟不应对抗
其实,欧洲法学界也提出了不少方案,其中伦敦学院大学法律系主任PietEeckhout教授提出了一条中间道路。Eeckhout教授在区分其反对直接效力的论点时,最终认为,如果一个案件已由WTO争端解决程序具体解决,则该裁决应具有国内效力:
在违反行为被确定的情况下,协议的约束性和合法性原则在我看来应胜过任何缺乏直接效力的情况。如果这些原则不仅仅是空谈,这可能是唯一可以接受的结果。不授予直接效力的理由——无论是协议的灵活性,还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或是尊重适当的争端解决平台——在确定有违反行为的情况下就停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