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30天,理论法背过这些考点,再涨30分(上)法考

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实然法)

不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应然法)

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4、第三条道路

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考点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法律只调整人的涉他(关系)行动,只具有个人意义的行动(自我指向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注意:正是由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要窄于其他社会规范,所以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相比,法律的调整范围都要小,法律的要求都要低。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

两种认可: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3)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

(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最强的强制力。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当事人依据法律起诉或应诉的依据。

(2)可裁判性:法官依据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

考点三:法的作用

法律通过确立行为标准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方向

(1)针对本人

(2)针对未发生的行为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1)针对他人

(2)针对已发生的行为

(3)判断结果为合法/违法

法律通过树立正面或反面典型,来影响人们遵守法律

(1)示警和示范作用

(2)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

(3)针对已发生的行为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估人们之间会如何行为

(1)相互性:处于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相互对对方进行预测

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1)针对违法犯罪分子

(2)针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考点四: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1)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2)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3)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和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4)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考点五:法律规则

(2)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完整性或确定性程度不同所划分)

(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规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适用所划分)

(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更改的法律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由选择或协商的法律规则。

考点六: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条件被该案件事实所满足,那么,这条规则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就被确定地适用该案件,也就是说,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如果该规则规定的条件没有被满足或者由于与另一个规则相冲突而被排除,那么,该规则对该案件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考点七:法律渊源

1.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

②正式渊源是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的。

(2)非正式渊源:

②非正式渊源的主要价值在于辅助正式渊源的运用或者弥补正式渊源的漏洞。

2.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行政规章:

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

②省级、地级市级别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1)地方性法规

(2)民族自治法规

(3)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特别行政区根据《特区基本法》所制定的在特区生效的地方法律性文件

以中国批准、加入、承认为前提

3.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1)社会习惯;

(2)判例;

(3)党和国家的政策。

4.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不同位阶:

原则上,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要遵照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来决定其适用顺序,但存在两个例外:

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上位法矛盾并不必然丧失法律效力;

②经济特区的法律与法律矛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同一位阶:

原则上,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的解决方法有三: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若新法为一般法,旧法为特别法,则由制定机关裁决。

但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要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a.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

b.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还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矛盾,由国务院裁决。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THE END
1.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与永恒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https://gd.huatu.com/tiku/2423081.html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A、正确B、错误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程序搜题 你可能喜欢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A、正确B、错误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程序搜题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 A、正确B、错误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https://m.ppkao.com/wangke/daan/0e5541054c474289903134b7cd1de3dd
3.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是什么?网友(匿名用户)职场问答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https://zq.zhaopin.com/question/6033751/
4.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法院文化一、调研分析: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之普遍性问题 (一)法律适用的基本情况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根据笔者对G市两级法院涉及公司关系的63份涉外判决文书的分析,[3]法律适用方法的运用也显得“五花八门”,其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有29件,约占46%;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有10件,约占16%;适用当事人自选法的有9件,约http://www.zjmzcourt.gov.cn/Html/?311.html
5.违约损害赔偿(一)赔偿损失具有普遍适用性 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适用于侵权行为,也可适用于违约行为和其他不履行债的行为。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对于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在不能适用其他违约责任形式达到违约责任的目的时,都可以适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因此,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28
6.旅游法律法规基础最新章节梁峰著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2766419/4.html
7.重点推荐(三)具有普遍适用性 实体方案在适用于某个例情形时,结果会与“地权份额说”无异,如在A取得10亩地权,规划的建筑占地5亩、建一栋房屋,剩余5亩修通道和种绿植,A抵押该房屋的情形,按照“整宗土地说”与“地权份额说”,都要连同整宗地权一并抵押。但在其他情形,实体方案缺乏充足的解释力,“地权份额说”却能https://qks.swupl.edu.cn/qks/qks_tzgg/304797.htm
8.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30个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3. 最高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https://www.douban.com/note/864735284/
9.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概念不同,侧重点不同,主体不同。具体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违法必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表现。普遍适用性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2、侧重点不同,不可违抗性重点在违抗https://www.64365.com/special/2187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