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驾起了从雅典到罗马的哲学桥梁)(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

(三)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派)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由此回答“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当然法理学也要研究“法学方法”问题。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是一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规律性)。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体现了法律的规律性)康德指出:自由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意志性与规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就是主权者运用法律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进行调整和配置,而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实质上是把法律所体现与确立的利益分配的规则和原则具体落实到个案上,落实到特定的个人与群体上。

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

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

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

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第二章法律本位

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

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概述,如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等。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

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利益作为权利的追求,它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权利行使的动力源泉。权能作为权利的基础,它是权利行使和实现的基本条件。任何权利都离不开权能的保障。自由行为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它既是权利主体利益追求的手段、方式,又是权能的外化或对象化的形式。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

(二)二者要求不同。

(三)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四)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五)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六)二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4.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

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其一,有明确的义务对象,它总是对特定主体积极做出某种行为。其二,履行义务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即义务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三,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是有某种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必须作为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主要形式。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该义务的不履行同样带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首先,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其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基本对等的。第二,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THE END
1.法治和权利的关系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国,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这一原则为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被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体现了法治对权利保障的基本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12db9e89cf6281001012
2.人大法学司法公正固然需要有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 五是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http://www.law.ruc.edu.cn/rdfx/ShowArticle.asp?46644.html
3.权大于法,法就是权力的帮凶;法大于权,权力就是法的卫兵!以权大于法,法就是权力的帮兇;法大于权,权力就是法的卫兵。这句话道出了权力与法律之间微妙而又紧密的关系。权力与法律交织在一起,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筑了社会的秩序与公正。当一方过于强大,或者失去平衡时,必然会引发问题和不公。因此,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必须是相互尊重、相互平衡的,才能为社会的稳定和个体https://www.myjjfzzx.com/nd.jsp?id=1259
4.(转)权力的哲学陌翔二、经济权力的本质和地位 (一)“经济权力”概念的形成 (二)企业法人的权力:经济权力的实质 (三)经济权力与国家权力 三、政治权力的实质及其法律地位 (一)什么是政治权力 (二)国家、社会权力关系中的政治权力 (三)坚持“依法执政”,完善执政党的领导 https://www.cnblogs.com/stableboy/p/14708309.html
5.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即解释 棘手案件 原则和政策 自由主义 作为整体的法律 不同的学派对法律的本质有着不同的理解。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712533/answer/3127501538
6.法律本质(精选七篇)法律本质 篇1 目前学界关于法律解释的概念的认识不甚统一, 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解释的主体、范围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梁慧星老师认为, 法律解释分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和狭义的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探寻即找法开始直到可以Subsumtion (Subsumtion通常译为归摄或涵摄, 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ixd8to7.html
7.《法理学导论》笔记(法理学导论)书评三、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四、法律的国家强制性第三节法律的本质一、一些观点(一)神意论(二)理性论(三)公意论:卢梭(四)民族精神论:萨维尼二、法律的本质属性(一)主观:阶级性(二)客观:物质制约性第二章法律的要素第一节法律的要素释义一、法律的要素概念·指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或各个组成部分。二、法律要素的确定1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884/
8.论法和法律的本质[摘要] 关于法和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学者以及法律工作者首先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在世界范围内,从古至今有许多法律思想家以及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都对法和法律的本质从不同的角度有过深刻的阐述。直到现代,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和定论。甚至有的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本就是多层面、多方位的,原因是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49702.html
9.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判断题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行政权利向公民进行课税。 ( ) A 、对 B 、错 扫码下载亿题库 精准题库快速提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纳税人进行课税。 https://www.bkw.cn/tiku/6qn53.html
10.论法律权力的概念法信就法律权力的本质而言,大致有三种说法值得注意。第一,权力的本质就是意志。也就是说,行使权力的背后就是实现权力人的意志。第二种说法强调,权力的本质就是自由。也就是说,在特定事项中,权力的行使就是一种自由状态,一种不受义务约束的自由状态。第三种说法突出,权力的本质就是利益。也就是说,权力人行使权力的目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647482&libid=0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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