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经验书籍推荐

李拥军,男,生于1973年10月,汉族,天津宁河人。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吉林大学法理学国家级教学团队骨干教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顾问组顾问,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吉林省工会服务律师团理事,兰州大学兼职教授,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特聘教授。出版专著3部,参编教材4部,发表论文70多篇。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项目10余项,并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长春市、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被评为吉林省“师德标兵”。2018年被授予“第三届吉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15-2019年连续五年被评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文化学、司法学。

法律的本质在于司法

——《司法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经验》自序

通常认为,在早期的初民社会没有法律,但严格地说,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准确地说,应该是在早期的人类社会没有成文法。人是群居性的动物,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和争端。这些争端和矛盾如不能有效地解决,该群体就不能存续。所以,虽然在初民社会没有成文法,但是它不能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开始是以一种“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式的自力救济的形式出现的。然而,这种自力救济很容易陷入大规模的仇杀和械斗,而在这种状态下一个群体是难以维系,因为它提供不了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和平条件。于是,人类社会必须生发出一套公力救济的方式来化解这种矛盾和纠纷。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人类的历史上,不是有了法律才有法院,而是有了法院才有法律,人类最早的造法机关不是议会而是法院。“法官造法”是人类早期社会的通常现象。由此从本源上讲,法律就是解决纠纷而存在的,所以法律的本质是司法,可诉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如果某一法律在解决纠纷领域功效不大,或者说不能还原到诉讼领域,它的存在价值就会大打折扣。虽然法律活动不止司法,还有立法和执法,但是,立法的目的是为司法创设裁判的法源,即构建司法推理中的大前提,执法并不是纠纷解决最终级的方式,当它无法让当事人满意或者解决过程中有瑕疵,最终还需动用司法来完成纠纷解决的任务。因此,可以这样说,法律活动的中心在司法,与之相应,对法律的研究更大程度上应该是司法的研究。

在英美法传统中,法律就在司法中,在判例中,法官就是立法者。因此,在英美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是其主要的形式。它的法学研究也是围绕司法展开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家无一不是大法官,如霍姆斯、弗兰克、卡多佐、波斯纳,等等。另外,无论是如奥斯汀、哈特那样的实证主义的法学家,还是如德沃金、富勒那样的非实证主义法学家也都在司法上卓有建树。

在大陆法系传统中,虽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但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所致,实践中法官更多地要通过判例来弥补法源的不足。加之判例的实用性优势,使其在司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至于甚至出现了法典被判例架空的态势。这正像伊尔蒂教授所说的,欧洲正在进入一个“解法典化的时代”,而判例正是“解法典”的重要推手。另外,在以德国代表的法律教义学的体系中,法秩序的自洽离不开法律方法的补救,而无论是法律的解释、推理和论证还是漏洞补充、价值衡量以及类推适用,大都是以司法为中心发挥作用。对此,我们从考夫曼、拉伦茨等德国法学家的研究中也能看出这一点。由此说来,即使在成文法世界,司法也是整个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的中心。从这个意义上讲,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名言虽出自英美世界,但它的意义却遍及整个人类司法。

内容简介

《司法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经验》以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但又不拘泥于制度的描述,而是侧重于制度背后的价值与文化的剖析。本书虽然聚焦于中国的司法制度,但不局限于中国,始终在中西比较的意义上寻找中国司法领域问题出现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本书虽然强调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研究,但是并不仅停留在当下,而是力求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挖掘可供借鉴的资源来完善当下的司法制度。

作者运用价值分析、文献实证、社会实证、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从传统到现代、从国内到国际、从理论到实践、从文化到制度、从一般理论到具体实践,对陪审制度、判例制度、法官绩效考核、司法改革、司法仪式、司法技术等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对人类纠纷解决方式的历史变迁和司法的宏观走向作了具体阐述,同时也深刻地反思存在的具体问题。作者在诸多问题上都有独到见解,给人以深刻的启发,并从中国的立场上提出解决对策。

目录

第一章司法的本体论阐释

一、司法的特征

二、司法的功能

三、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司法文明化的内在逻辑

一、制度发生———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

二、制度构造———从“简单化”到“精细化”

三、制度设计———从“公权优位”到“私权本位”

四、制度体系———由“点”到“面”

五、文明内在逻辑视角下的中国司法改革

第三章陪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一、域外经验———美国陪审制度与民情基础

二、中国经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基础

三、制度省思———中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第四章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解读与反思1

一、规训的逻辑与司法运作规律的抵牾

二、绩效考核无法逃避“刷数据”现象

三、规训的逻辑对法官实质理性的侵害

四、关于当下中国法官管理方式的思考

第五章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冲突

一、去行政化的改革与改革的行政化模式之间的冲突

二、司法权力的应然原理与中国司法权力模式之间的冲突

三、技术性改革与固有诉讼结构之间的冲突

四、司法内部改革与外在制度环境之间的冲突

五、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冲突的解决路径

第六章司法裁判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掏鸟窝案”为例

一、常理上的背离:裁判对公众直觉的挑战

二、知识上的“专横”:裁判依据上的瑕疵

三、法官的能动:影响裁判的主观性因素

四、司法的被动:造成不当裁判在体制上的可能性

五、背后的思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司法调和

第七章判例法的中国经验

一、判例法的优势———推行判例法之理论上的可能性

二、司法解释的不足———引进判例法之现实上的可能性

三、判例法在中国缓行的理论依据———实行判例法的现实基础分析

四、判例法在中国的实际运用———缓行判例法的基本构想

第八章“比”的思维与现代中国的司法适用

一、文化视野下“比”的思维传统形成的内在逻辑

二、“比”的思维在传统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三、“比”的思维嵌入传统法律实践的内在动因及其价值的现代性诠释

四、“比”的思维与技术对于当下中国司法的意义

第九章司法仪式的文化功能

一、西方传统中宗教与法律的融合

二、宗教、司法仪式与法律信仰

三、司法标识与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当代中国司法仪式的改革与法律信仰主义文化的建构

第十章主体性重建视野下的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向

一、现代社会的主体性特征

二、以主体性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逻辑及其困境

THE END
1.民法典背后的隐秘从纸面规则到人心深处的法律真相在中国历史上,民法典作为一个集成多种法律规范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现代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指南针,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标志。但同时,民法典也面临着如何将理论转化为实际操作、如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等挑战。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56573.html
2.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准则,可以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是非观念和评价标准。 预测作用:法律具有可预测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预测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 强制作用: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
3.宪法与民法典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民法典作为实施宪法的具体法律,是对个人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理解和处理这两个层面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与民法典之联系 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60568.html
4.民法新动态:引领法律变革的四大领域深度解读此外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民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民法的认知和理解让更多的人了解民法、信任民法、运用民法从而共同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总结:民法的完善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创新不断地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变化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https://blog.csdn.net/JiYan_red/article/details/144258073
5.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民法典设定了大量的立法授权规定,为民商事特别法补充和细化民法典预留了接口,方便在不频繁修改法典的情况下,制定更具体的单行法律,为民法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形塑可能性。民法典立法授权条款多集中于法人规定、土地物权、新型权益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创新、新型侵权责任等重要基础制度、资源保障和新发展改革领域。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6.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6篇(全文)[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及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及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https://www.99xueshu.com/w/fileg8umcr00.html
7.法理与人情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法律原理。人情在《辞海》里有如下解释:1.人的感情;2.人之常情;3.人心、众人的情绪、愿望;4.人与人的情分;5.民情、民 间风俗;6.情面、交情;7.应酬、交际往来;8.馈赠礼物。法律在制定之时必然有一定的遵循。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 https://www.360doc.cn/document/78515479_1020673594.html
8.人情往来与受贿的区别你知道吗? 司法实践中,有些贿赂案件中的行为人通常会将贿赂的事实辩解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馈赠,借此逃避法律的处罚;事实上,两者的外在表现形式有诸多相同之处,区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从本质上讲,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正常的人情往来或馈赠是民事法律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受民事法律调整,而贿赂是违法犯罪https://www.64365.com/special/rqwlyshdqb/
9.读懂中国的人情和世故《乡土中国》而现代社会的本质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你每天可能会见到几百个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并需要和他们交流。 而其中连接的方式不是人情而是契约,而在此基础上,商业交易代替了人情往来。 商业的本质是契约,契约本身的基础就是不信任,所以才需要某种超越个人关系的强制的执行力,因此,国家和法律也由此延展,两者都是强制执行力的https://www.jianshu.com/p/f455fedfe1d9
10.严查“人情往来”背后腐败正常往来与“人情往来”贿赂有本质区别 正常往来与以“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之实有着本质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结合以下四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二、往来财物的价值; https://article.xuexi.cn/articles/index.html?art_id=16681280701348816455&item_id=16681280701348816455
11.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教师要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的数学本质和学生起点行为与先备能力,确定合理的分层教学目标,设计一个合适的教学方案。在教学活动中,要重视多种教学方式的综合运用,强调板书演示、实物教具和学具的合理运用,有效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资源,重视学生的实际操作与实践,让学生有效地参与到各项数学学习活动中。 (四) 教学形式与方法要https://yun.nxeduyun.com/index.php?r=space/school/theme/content/view&id=79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