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律不外乎人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常常被一些托关系走后门的人挂在嘴边,以为法律可以徇私情。然而,情况并非如此。

这里的“人情”并非人之私情,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法律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而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所谓的天理。正如清代学者戴震所说的“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因此,人情、国法、天理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契合无间的。

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写道:“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纲,反害天下。”这里的“法外之意”,实际上就是人情、天理。善法既合天理、人情,天理、人情,又常常弥补法之不足处。故用法之人,不可不察“法外之意”。

南宋户部尚书、理学家真德秀说道:“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犹政事之必因风俗也。为政而不因风俗,不足言善政;为法而不本人情,不可谓良法。”如果法律的制定不能体现和褒扬人们心中的道德情感,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会蜕变为一种乖戾、专擅之物,与人们的感情和信念发生冲突,甚至会出现一种“法不责众”的现象。

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够秉持法律顺人情、合天理的道德理性,而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种“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人们可能会将法律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冷冰冰的不通人情的东西。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时候,须体察人情。正如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说的:“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顺应人情,法律褒扬和滋润人们共同的道德感情。我国著名法史学家张晋藩教授说道:“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正义就是人们内心中的一种道德情感。对于违背公平正义的行为,我们会发自内心地对这种行为表示愤慨。当正义实现时,我们在内心深处又会获得满足和宽慰。正因为公平正义是人们心中共同的道德情感,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法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现象。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社会情状的复杂性、人类个性的多样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是完美无缺的。可以说,法律一经制定即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因此,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不可做一个教条主义者、本本主义者,而应当从整体上、体系上、原则上、目的上把握法律的精神,填补法律的不足,促进法律的进步,缩小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差距。

法律不外乎人情,绝不意味着可以枉法以徇私情,而是应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和呵护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当面临一些法律不足而人情所共喻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会使结果明显违背公众的道德情感时,司法者应当带着思考服从制定法,多体察人情所共喻之处,使裁判结果“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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