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驾起了从雅典到罗马的哲学桥梁)(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

(三)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派)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由此回答“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当然法理学也要研究“法学方法”问题。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是一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规律性)。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体现了法律的规律性)康德指出:自由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意志性与规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就是主权者运用法律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进行调整和配置,而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实质上是把法律所体现与确立的利益分配的规则和原则具体落实到个案上,落实到特定的个人与群体上。

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

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

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

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第二章法律本位

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

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概述,如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等。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

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利益作为权利的追求,它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权利行使的动力源泉。权能作为权利的基础,它是权利行使和实现的基本条件。任何权利都离不开权能的保障。自由行为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它既是权利主体利益追求的手段、方式,又是权能的外化或对象化的形式。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

(二)二者要求不同。

(三)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四)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五)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六)二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4.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

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其一,有明确的义务对象,它总是对特定主体积极做出某种行为。其二,履行义务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即义务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三,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是有某种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必须作为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主要形式。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该义务的不履行同样带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首先,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其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基本对等的。第二,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THE END
1.2.4法学的五大性质摘要:法律体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学所想象那样是一个公理体系,法学有自己的“范式”,这些范式是法律共同体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积淀而成并通过职业教育传授的基本法律理论、法律信念、法律方法以及规范标准等等。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是论题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如果法学家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律公理体系https://zhuanlan.zhihu.com/p/437497192
2.犯罪本质的义务违反说论纲摘要:犯罪法律本质应该是“正当的”、“重大的”义务的违反。这一结论,不仅从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理论推导而得、从“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的常识推导而得,也是犯罪本质的规范违反说或者犯罪实质的国家整体法律秩序破坏说的当然结论。从我国刑法规范的立法表述也能证明这一结论的适当性。主张犯罪的本性是义务违反,但不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14736.html
3.法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什么?法的本质是什么? 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维护统治秩序的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https://henan.china.com/falv/2023/0516/2530463174.html
4.《法学导论》读书笔记只要私有财产权不仅赋予了对物的权力,而且还赋予了对人的权力,那么我们就称其为资本。处在与私有所有权联系的契约自由,其实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法律基础。但是一个社会的法律秩序本质却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对契约自由施加限制,并使所有权负担义务。https://m.douban.com/note/705838091/
5.思维碰撞2021年德育所第一次读书会3. 礼治秩序: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法治社会中人和人的关系依据法律来维持。人治则是不依法律的统治(有权力的人凭借一己之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不依法律的统治,本质上是不可能存在的)。 乡土社会不等于无政府状态,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礼并不带有文明、慈善的含义;礼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商朝的活人祭祀是https://ime.ccnu.edu.cn/info/1026/3431.htm
6.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九、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①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作用,这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②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律对于关系整个社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7.精品收藏2019考研政治:思修法基道德法律高频汇总(3)网络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面对网络生活,不仅遵守道德规范,也应当自觉学习和遵守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定,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这也是遵守网络道德的要求。 https://www.wangxiao.cn/ky/2693651.html
8.《法理学冲刺背诵手册》第三部分:论述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而且相对于其他现代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联系更为紧密: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有法律监督的规范;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关系的遵守离不理的法律监督行为;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模式,有了法律监督,市场经济的竞争才能合法有序良性地进行;法律监督可以对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惩罚,保障http://fashuo.tianrenedu.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2&id=265
9.法制日报评论员文章:“法轮功”的本质是践踏法治——再评“法轮功随着对李洪志及“法轮功”非法组织的深入揭露,李洪志等极少数人无视国家法律、破坏和践踏法治的种种行径越来越大白于天下,使人们日益深刻地认识到“法轮功”组织的违法本质。如果党和政府不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及时有力地制止李洪志及“法轮功”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让其继续像瘟疫般地扩散、蔓延开去,法律的权威将遭到https://news.cctv.com/news/special/zt1/XieJiaoFaLunGong/2453.html
10.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导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如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的内在一致,私有制下的违法必然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承载法律本质的价值观和实现法律价值的法治观,对当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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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作治理的秩序约束:高等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法律架构合作治理的秩序约束:高等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法律架构 摘要: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现实中许多校企合作还停留在浅层次阶段,如何深化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校企合作本质上是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上协同制定管理的规章、规则、条例,实现责任共担、利益分享、权力协同,是一种https://www.hebcpc.cn/gzjy/info/1074/13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