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系统的逻辑结构公平与正义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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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人类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每个社会元素(如经济、政治与文化)之间都有着十分严密的逻辑关系,它们各司其责,而且相互制约、相互推动。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并不清楚地知道它的真实结构,并不知道社会系统中各个元素所起的何种核心作用,并不知道各个元素之间存在何种形式的逻辑关系。显然,弄清社会系统的逻辑结构,有利于我们了解每一个社会元素的运行程序与运行规律,以便于进行有效的社会调控;有利于我们了解每一个社会元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便于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矛盾处理;有利于我们把握社会系统的总体趋势,以便于进行有效的宏观规划与整体布局。

社会系统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层次结构与对称结构。

一、社会系统的层次结构

人类社会系统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基于这么一个客观目的:人与人之间建立各种分工与协作的社会关系,可以有效地延伸、加强、拓展人的劳动能力。从整体上讲,社会系统可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

(一)社会分工

我们知道生产资料(或劳动工具)的根本目的在于延伸、拓展和加强人的劳动器官(包括手、脚、身体与大脑等)的劳动功能。不难发现,“分工与合作”与“生产资料(或劳动工具”的基本特性完全相同,因此“分工与合作”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或劳动工具。

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二)社会管理

社会分工是社会中各种社会主体(个人、集体或社会)之间所进行的分工与合作,各个社会主体在进行社会分工时往往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或眼前的利益角度和局部的利益角度,较少地站在整体的利益角度、长远的利益角度和高层次的利益角度,从而使社会分工活动具有较大的短期效应、局部效应和低层次效应。经过长期的社会分工实践活动,人们逐渐总结出一系列的社会规则,各种社会分工活动必须认真遵守这些社会规则,才能维护和发展这些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高层次利益,并妥善处理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主要包括资源利用的规则(如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劳动用工的规则(如禁止使用童工)、产品质量的规则(如规格、成份、品质等)、环境保护的规则(如禁止污染性排放)、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则、人身安全的保护规则、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则、人际交往的规则、商品交换的规则等。

总之,为了确保社会分工的可持续性发展,使社会分工能够产生稳定性的、可靠的、持久的、最佳的价值率,就需要对社会分工的各种行为活动确立相应的社会规则,这就是社会管理。由此可得:

社会管理的价值本质:社会管理就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其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分工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社会分工与社会管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三)社会意识

社会管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如领导、公务执行者等)所进行的对于社会分工的控制与协调,各个社会管理的主体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往往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或眼前的利益角度和局部的利益角度,较少地站在整体的利益角度、长远的利益角度和高层次的利益角度,从而使社会管理活动具有较大的短期效应、局部效应和低层次效应。经过长期的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人们逐渐总结出一系列的社会规则,各种社会管理活动必须认真遵守这些社会规则,才能维护和发展这些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高层次利益,并妥善处理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主要包括社会财富的分配规则(如平均主义)、社会权力的运行规则(如精英主义、民粹主义等)、人身自由权的控制规则(如自由主义)、公共利益的保护规则(如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社会秩序的维护规则(如程序正义)、法律体系的运行规则(如平等主义、独立公正主义等)、终极价值判断规则(如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矛盾处理规则(如博爱主义、恐怖主义、民族歧视等)等。

总之,为了确保社会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使社会管理工能够产生稳定性的、可靠的、持久的、最佳的价值率,就需要对社会管理的各种行为活动确立相应的社会规则,这就是社会意识。由此可得:

社会意识的价值本质:社会意识就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其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四)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的逻辑关系

综上所述,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的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

1、社会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其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分工的效率性和可持续性,并为社会分工的加速发展提供内在的动力,因此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分工。

2、社会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其目的在于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性和可持续性,并为社会管理的加速发展提供内在的动力,因此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管理。由于社会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那么,社会意识也是一种更为特殊、更高层次的社会分工。

3、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社会管理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社会分工以社会管理为导向;社会意识以社会管理为基础,社会管理以社会意识为导向;社会分工、社会管理及社会意识三者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二、社会系统的对称结构

社会系统可分为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三个基本的社会层次,其中每一个社会层次都含有一个对称结构:规范化结构与非规范化结构。

(一)社会分工的对称结构

人类的社会分工非常复杂,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价值系统的不同,社会分工可分为生产性社会分工与消费性社会分工;根据主体类型的不同,社会分工可分为个体间分工与集体间分工;根据男女性别的不同,可分为男女间分工、男男间的分工、女女间分工;根据阶级地位的不同,社会分工可分为统治分工与被统治分工;根据生产层次的不同,社会分工可分为行业分工、部门分工与岗位分工;根据价值流动方式的不同,社会分工可分为社会合成(即价值并联式)、社会代理(即价值串联式)、社会交换(即价值对流式)。

人们在实施社会分工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其价值的效率性,往往要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化”处理,如内容的明确化、形式的标准化、数量的规模化、技术的专业化、主体的清晰化、过程的程序化、度量的精确化等。社会分工经过规范化处理以后,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由此,提出“经济”的概念。

经济的本质:经济就是规范化的社会分工。

之所以要对社会分工进行“规范化”处理,主要是基于如下目的:内容的明确化有利于减少彼此的误会,形式的标准化有利于加强彼此的配合,数量的规模化有利于发挥规模化效益,技术的专业化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精细化水平,主体的清晰化有利于降低风险性,过程的程序化有利于过程的监控与反馈,度量的精确化有利于过程的微观调控。

经济与社会分工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民俗的本质:民俗就是非规范化的社会分工。

民俗与社会分工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的人数越来越增长,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范围越来越广泛。一般来说,人类的社会分工通常会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同时扩张:经济不断发展和民俗不断发达。而且,许多的民俗方式,将会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条件的不断成熟,逐渐由非规范化走向规范化,从而逐渐转化为经济方式;相反,许多的经济方式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条件的不断转移,逐渐由规范化走向非规范化,从而逐渐转化为民俗方式。由此可见,经济与民俗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共同发展。注意,这里的“民俗”概念有着特定的内涵,而不同于平常意义的“民俗”内涵,它主要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经济与民俗两种社会分工的对称方式,共同构成了社会分工的对称结构,如下图:

(二)社会管理的对称结构

人类的社会管理非常复杂,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价值系统的不同,社会管理可分为生产性管理与消费性管理;根据主体类型的不同,社会管理可分为个体性管理与组织性管理;根据生产层次的不同,社会管理可分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岗位管理;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社会管理可分为人事管理、财产管理和物资管理;根据管理阶段的不同,社会管理可分为许可管理(即资格管理)、过程管理(即程序管理)和结果管理(即评价管理)。

人们在实施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其价值的效率性,往往要对社会管理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化”处理,如管理内容的清晰化、管理过程的程式化、管理手段的标准化、管理技术的专业化、管理主体的权威化、管理指标的精确化等。社会管理经过规范化处理以后,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由此,提出“政治”的概念。

政治的本质:政治就是规范化的社会管理。

之所以要对社会管理进行“规范化”处理,主要是因为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往往具有科学而合理的管理程序、公开而透明的管理内容、清晰明确的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稳定而持久的管理方式,从而使社会管理具有更高的管理效益、更低的管理成本、更大的管理规模,更广泛的管理范围、更持久而稳定的管理力度,更高的可预测性。

政治与社会管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民约的本质:民约就是非规范化的社会管理。

民约与社会管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人数越来越增长,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范围越来越广泛。一般来说,人类的社会管理通常会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同时扩张:政治不断发展和民约不断发达。而且,许多的民约方式,将会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条件的不断成熟,逐渐由非规范化走向规范化,从而逐渐转化为政治方式;相反,许多的政治方式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条件的不断转移,逐渐由规范化走向非规范化,从而逐渐转化为民约方式。由此可见,政治与民约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共同发展。

政治与民约两种社会管理的对称方式,共同构成了社会管理的对称结构,如下图:

(三)社会意识的对称结构

人类的社会意识非常复杂,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价值系统的不同,社会意识可分为生产性意识与消费性意识;根据主体类型的不同,社会意识可分为个体性意识与组织性意识;根据生产层次的不同,社会意识可分为行业意识、部门意识与岗位意识;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社会意识可分为人才意识、财富意识和物资意识;根据管理阶段的不同,社会意识可分为许可意识(即资格意识)、过程意识(即程序意识)和结果意识(即评价意识)。

人们在实施社会意识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其价值的效率性,往往要对社会意识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化”处理,主要包括:程序化、形象化、抽象化、特征化、典型化、逻辑化和系统化等方式。社会意识经过规范化处理以后,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由此,提出“文化”的概念。

文化的本质:文化就是规范化的社会意识。

从规范化的具体内容来看,社会意识的这种“规范化”主要包括:一是规范化的表述方式(如语言、文字、图像、雕塑、音乐、舞蹈、建筑等文学艺术形式),二是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如生活习俗、工艺品与食品制作流程、社交礼仪等),三是规范化的逻辑结构(如宗教与科学),四是规范化的判断标准(如审美判断标准、善恶判断标准与真假判断标准)。之所以要对社会意识进行“规范化”处理,就是为了使社会意识更加清晰明确,从而更加易于识别,易于理解,易于使用,易于判断,易于传播,易于继承,易于规模化发展,易于深入人心,从而提高社会意识的价值效率。

文化与社会意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民风的本质:民风就是非规范化的社会意识。

民风与社会意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意识的人数越来越增长,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范围越来越广泛。一般来说,人类的社会意识通常会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同时扩张:文化不断发展和民风不断发达。而且,许多的民风方式,将会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条件的不断成熟,逐渐由非规范化走向规范化,从而逐渐转化为文化方式;相反,许多的文化方式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条件的不断转移,逐渐由规范化走向非规范化,从而逐渐转化为民风方式。由此可见,文化与民风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共同发展。

文化与民风两种社会意识的对称方式,共同构成了社会意识的对称结构,如下图:

(四)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的对称结构

综上所述,社会系统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层次结构与对称结构。其中,层次结构可分为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三个层次;每一个社会层次都有各自的对称元素,社会分工的对称元素是经济与民俗,社会管理的对称元素是政治与民约,社会意识的对称元素是文化与民风。

社会系统的对称结构如下图: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知:

1、经济是规范化的社会分工,政治是规范化的社会管理,文化是规范化的社会意识。

2、民俗是非规范化的社会分工,民约是非规范化的社会管理,民风是非规范化的社会意识。

3、由于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因此当经济是社会分工的主流部分时,社会管理可以近似地认为是关于经济的规则体系;当政治是社会管理的主流部分时,政治可以近似地认为是关于经济的规则体系;当文化是社会意识的主流部分时,文化可以近似地认为是关于政治的规则体系,还可以近似地认为是关于经济的规则之规则体系。

社会系统的逻辑结构如下图:

参考资料:

1、统一价值论,仇德辉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8年

2、数理情感学,仇德辉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8年

3、情感机器人,仇德辉著,台海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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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的逻辑关系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境界,对于公平与正义的逻辑分析是价值理论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然而,关于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内涵及其逻辑关系,当前的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和清晰的思路。

一、关于正义本质的争论

关于公平正义的本质,有许多不同观点,典型的观点有:

1、视正义为社会和谐。柏拉图在他的对话录“理想国”,主张用单一正义解释同时含盖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正义是一个人或城市内的敌对部份处于适当和协调的状态,一个人的灵魂有三部份:理智、心灵和欲望,一个正义的人是理智控制其他两部份并且每个部份各尽其责的人,以达到个人和谐的目的;与之相似,一个城市有三部份:热爱学问的人、士兵和工人,一个正义的城市是热爱学问的人统制其他两者,且每个人各尽其责,以达到城市和谐的目的。

2、视正义为神圣命令。神圣命令的支持者主张正义,乃至于所有道德规范,是神或众神所下的权威命令。例如说,谋杀是错的且必须受惩罚,当且仅当,上帝命令应当如此。对神圣命令理论的常见回应是提出尤西弗罗困境,其问道:正确的事之所以正确是因为上帝下令,仰或上帝是对实际上道德正确的事下令若是前者,则正义是武断的,若是后者,那道德是比上帝还要高级的存在,上帝变成仅是道德知识的传递者。神圣命令的支持者可能选择回应指出此两难是错的:善是上帝的真正天性且必定会表现在他的命令中。

二、正义的本质

统一价值认为,价值事物可分为意识类价值事物、行为类价值事物和资料类价值事物,分别用真(或假)、善(或恶)、美(或恶)来描述。

1、真与假的定义。凡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真,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真;凡是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假,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假。

2、善与恶的定义。凡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善,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善;凡是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恶,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恶。

3、美与丑的定义。凡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资料类价值事物就是美,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资料类价值事物就是美;凡是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资料类价值事物就是丑,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资料类价值事物就是丑。

真善美的事物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社会价值资源的最大增长,因此用“正义”来进行描述;假恶丑的事物不利于维持和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不利于社会价值资源的最大增长,因此用“非正义”来进行描述。由此可得:

正义的本质:凡是真善美的价值事物就是正义。

非正义的本质:凡是假恶丑的价值事物就是非正义。

由于事物可分为意识类事物、行为类事物、资料类事物,价值可分为三大类:真假类价值、善恶类价值、美丑类价值,因此正义也可分为三大类:真理正义、道德正义、审美正义。其中,真理正义是对意识类价值事物的评判标准,道德正义是对行为类价值事物的评判标准,审美正义是对资料类价值事物的评判标准。

正义的逻辑结构如下图:

三、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

显然,正义是一个价值论概念,而不是一个认识论概念,应该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进行判断。根据正义与非正义的定义,可以得出:

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凡是有利于维护真善美的行为与事业(即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事物),都是正义的行为与事业;凡是不利于维护真善美的行为与事业(即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事物),都是非正义的行为与事业;凡是有利于维护真善美的思想与主义(即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事物),都是正义的思想与主义(即真理);凡是不利于维护真善美的思想与主义(即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事物),都是非正义的思想与主义。

显然,对于正义与非正义的价值判断要注意几个问题:

1、“正义”的主体应该是社会而不是个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如果某种事业或主义只能给个人或少数人带来正向价值效应,而给社会或多数人带来负向价值效应,那么,它就是非正义的。

3、“正义”的客观判断标准应该是社会生产力。由于价值效应的客观判断标准不是任何主观意志、主观欲望或理性观念,而是主体的本质力量,对于社会主体来说,就是社会生产力。因此,判断某种事业或主义是否正义,要看它是否有利于维持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四、公平的本质

“公平”的本意就是指公正而不偏袒。“公平”是一个价值论概念,它主要是指公共利益的均衡分配。由于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对于公共利益的分配存在许多的个性差异,必须进行区别对待,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没有无条件的公平,只有有条件的公平。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开始了越来越多的分工与合作,越来越多的事物具有共享的价值特性,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为了提高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分工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形成了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就是社会管理。为了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形成了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这就是社会意识。在所有的社会意识中,有一个重要的价值理念,即“公平理念”,它能够有效地平衡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平的本质:在社会协作领域(包括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公共价值资源的均衡分配,就是公平。

不公平的本质:在社会协作领域(包括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公共价值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就是不公平。

这里要注意,“公共价值资源”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例如,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劳动成果、人身自由、肉体及生命都属于“主人”或统治者可以自由支配的公共价值资源。

五、公平的基本特点

站在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公平理念”与“公平标准”,例如,站在人口与劳动力的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向儿童、妇女的利益方面进行倾斜;站在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的角度,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向扶贫济困的利益方面进行倾斜;站在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障的角度,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向疾病与灾害的利益方面进行倾斜。

归纳起来,公平有如下基本特点:

1、公平兼顾了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在社会协作领域,需要通过公平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共价值资源的均衡分配,以兼顾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

2、公平考虑了社会成员的各种具体情况。每个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生长发育时期、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担任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付出不同的体力与脑力时,往往有着不同的价值需求,“公平”并不是对公共价值资源进行平均分配,而是充分考虑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的价值需求,对社会财富进行均衡的分配。概括而言,“公平”的基本特点就是“对共性采取统一标准,对个性进行差别对待”。

3、公平与平均的区别。公平的有条件的平均,平均却是无条件的平均;公平是为了实现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高层次利益的平均,平均只能实现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低层次利益平均;公平是由众多的平均法则有机地组合起来的体系。

5、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正义的事物(即真善美的事物)就是从长远角度和整体角度来看,其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事物;公平是从长远角度和整体角度,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社会关系的和谐,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因此公平的客观目的与正义的客观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正义以公平为前提,公平以正义为方向。

6、对于公平的理解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和差异性。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对于价值投入量(主要与业绩、劳动量等有关)和价值回报量(主要与报酬、福利、荣誉等有关)的评价往往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和关联性,因此人对于公平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差异性。而且,每个人对于公平标准的选择也存在差异性,有些人可能会要求按平均方式来分配社会财富,有些人可能会要求按需求方式来分配社会财富,有些人可能会要求按照贡献程度来分配社会财富。

六、公平法则的社会实现途径

那么,社会通常是如何来实现“公平法则”的呢?

人类社会总是通过各种社会管理法则来实现对于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其中,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就是政治。社会管理的法则多种多样,但是所有的社会法则(包括伦理道德、法律规章等)都由三个基本的构件所组成:责、权、利。其中,“责”就是当事人的价值投入方式,“利”就是当事人的价值回报方式,“权”就是当事人的资格,即连接“责”与“利”的正常通道。任何社会法则要想得到顺利实施,就必须实现“责”与“利”的平衡与对等。“责”大于“利”的社会法则和“利”大于“责”的社会法则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背“公平法则”的,都会伤害到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容易引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可得:

社会实现“公平法则”的主要方式:各种社会法则遵循责、权、利的均衡原则。

责权利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七、公平的具体形式

公平的本质就是社会财富实现有条件的均衡分配。一般情况下,社会财富并不是一次性地进行分配,而是按照人类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分别进行分配,因此公平可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根据社会行为的时序关系,公平可分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与应报公平四种基本形式。

1、权利公平(即前提公平)。不同的社会角色往往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享受着不同的社会权利,一般来说,社会责任与社会权利是均衡的:如果社会责任大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这个社会角色的利益;如果社会责任小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其它社会角色的利益。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公平的。所谓权利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必须享受与其社会角色相对应的社会权利(生存权、居住权、教育权、就业权、政治权等)。

3、程序公平(即过程公平)。同一社会事物经历不同的程序往往会产生不同的价值结果,因此对于程序的控制,是价值控制的基本手段之一。所谓程序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使整个程序走向规范化、透明化和精确化,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同等地遵守各种规定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程序的社会成员要予以同等的处罚。

4、应报公平(即结果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兼顾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所谓应报公平,就是指社会应该做到价值的回报情况与价值的付出情况相适应,并且尽可能让善行得到奖励,让恶得到惩罚。

公平的形式如下图:

八、平均、公平与正义的逻辑关系

(一)平均的价值本质

(二)公平的价值本质

(三)正义的价值本质

正义的价值本质就是“多元素多系统的优选分配”。这种价值分配方式着开始考虑元素与元素之间的竞争,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竞争,以“追求最大价值率”为原则,来选择元素,来选择系统,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刻地实行公平。

(四)平均、公平与正义的关系

公平是更广泛、更深刻的平均,正义是更广泛、更深刻的公平。

平均、公平与正义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九、公平与效率的不同社会调控手段

社会性生产价值可分为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三个基本层次。其中,规范化的社会分工就是经济;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就是政治;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社会意识就是文化。不同的社会性生产价值作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而不同社会领域对于各种社会性生产价值有着不同的分配关系,从而可以集中体现社会对于公平与效率不同态度。归纳起来,社会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可分为三大类型。

2、政治调控手段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广义的政治包括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即政治)与非规范化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其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分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效率性。由于公平的本质是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高层次的效率,而政治实现了对于社会分工的有序化、规则化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的全局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使效率开始走向了公平。因此政治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文化调控手段的特点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广义的文化包括规范化的社会意识(即文化)与非规范化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之规则体系,其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社会管理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效率性。由于公平的本质是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高层次的效率,而文化实现了对于社会管理的有序化、规则化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效率的全局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使效率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走向了公平。因此文化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的特点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十、平等制、精英制与公平制的价值动因

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有三种典型形式:平等制、精英制和公平制。其中,平等制就是根据社会成员的数量来平均分配社会财富,精英制就是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不同贡献度来确定社会财富的分配比例,公平制就是根据每个人类主体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的价值需求,把社会财富进行均衡地分配。

由此可见,不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往往有不同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与之相适应。一般来说,平均制分配方式适应于社会生产力低级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精英制分配方式适应于社会生产力中级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公平制分配方式适应于社会生产力高级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

十一、民粹主义与精英主义

平均制分配方式所对应的社会思潮、政治主张与哲学思想就是民粹主义,精英制分配方式所对应的社会思潮、政治主张和哲学思想就是精英主义。

2、精英主义。精英主义认为一些特定阶级的成员,或是特定人群,由于其在心智、社会地位或是财政资源上的优势,应当被视为精英:这些精英的观点应当被更加重视;这些精英的观点及行为更可能对社会有建设性作用;或这些精英超群的能力或智慧令他们尤其适合于治理。精英主义通常把身份、地位、财产作为衡量精英的标准。精英主义的民主否认“人民主权”、“公意”、“共同福利”等价值取向,更倾向于将民主视为一种方法或是一种程序,对民主采取工具主义的态度。从人类历史而言,高度文明通常为上层精英所开启,因为上层精英通常不需担忧生存问题,而有余力去发展文化活动以致于高度的文化活动:文明。但这样的成果当然是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合作的结果。若无大众阶层提供生产服务,精英阶层如何能有余力发展文明。由此可知,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的存在,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上都是不可缺少的。在政治理论上,精英主义反对大众民主,主张精英治国。精英主义认为,民主制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会成功,由于刻意去迎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民主政治常常发展成为所谓的“暴民政治”,只有政治精英才是民主政治的堡垒,佑护民主免于暴民政治,宣扬个人主义的英雄史观。

正确的观点应该是:不要民粹主义,但不能不顾人民;不要精英主义(或寡头主义),但不能扼杀精英;“大众”与“精英”在个人尊严与公民基本权利上应当平等。

十二、公平与正义的历史演变

社会事物及其价值特性总是处于不同的运动与变化之中,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变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动态性、关联性在不断地提高,许多社会事物的价值特性呈现着强烈的复杂性、动态性与关联性,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也呈现出较强的复杂性、动态性与关联性,具体表现在:

1、时代变迁。在过去被认为是公平或正义的事物,到了现在可能会变成不公平或不正义的事物。例如,把战争俘虏杀死并吃掉,在野蛮时代可能被认为是正义的事,但到了现代社会,就变成了惨无人道的事。

2、环境变迁。在这个环境条件下被认为是公平或正义的事物,到了另一个环境条件下可能会变成不公平或不正义的事物。例如,杀死强盗、为民除害,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可能会被认为是正义的事,但到了法制健全的社会就变成了非正义的事。

3、领域变迁。在经济领域被认为是公平或正义的事物,到了政治领域或文化领域可能会变成不公平或不正义的事物。例如,资源消耗型、环境破坏型企业的经济行为在经济领域往往被认为是正义的事,但到了政治领域或文化领域就变成了非正义的事。

总的发展趋势是: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不断扩展与深化,公平与正义的形式的不断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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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体系的逻辑结构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在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世界上仍然有近三分之二的人信仰各种各样的宗教,宗教仍然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社会价值特性,它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成果之一。过去,许多人往往只看到了它的反认知逻辑性、社会危害性和主观虚幻性,很少认识到它的价值逻辑性、社会有益性和客观现实性,从而对宗教及其社会历史功能形成了巨大的偏见,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科学的发展。

一、人类的两套作用系统

人类有两套作用系统:一是精确性作用系统;二是模糊性作用系统。其中,精确性作用系统又可分为个体精确性作用系统与社会精确性作用系统;模糊性作用系统又可分为个体模糊性作用系统与社会模糊性作用系统。如下图:

(一)精确性作用系统

精确性作用系统可分为个体精确性作用系统与社会精确性作用系统。

1、个体精确性作用系统。

个体精确性作用系统可分为资料、行为与意识三个基本层次。其中,规范性资料称之为工具,非规范性资料称之为材料;行为是关于资料的规则体系经,规范性行为称之为技术,非规范性行为称之为个性;意识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规划性意识称之为科学,非规范性意识称之为作风。

个体精确性作用系统的逻辑结构,如下图:

2、社会精确性作用系统。

社会精确性作用系统可分为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三个基本层次。其中,规范性社会分工称之为经济,非规范性社会分工称之为民俗;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经,规范性社会管理称之为政治,非规范性社会管理称之为民约;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规划性社会意识称之为文化,非规范性社会意识称之为民风。

社会精确性作用系统的逻辑结构,如下图:

(二)模糊性作用系统

模糊性作用系统可分为个体模糊性作用系统与社会模糊性作用系统。

1、个体模糊性作用系统。

个体模糊性作用系统可分为模糊性资料、模糊性行为与模糊性意识三个基本层次。其中,规范性模糊性资料称之为模糊性工具(或自然性法具),非规范性模糊资料称之为模糊材料;模糊性行为是关于模糊性资料的规则体系,规范性模糊行为称之为模糊性技术(或自然性巫术),非规范性模糊行为称之为模糊个性;模糊性意识是关于模糊性行为的规则体系,规划性模糊意识称之为模糊性科学(或自然性宗教),非规范性模糊意识称之为模糊作风。

个体模糊性作用系统的逻辑结构,如下图:

2、社会模糊性作用系统。

社会模糊性作用系统可分为模糊性社会分工、模糊性社会管理与模糊性社会意识三个基本层次。其中,规范性模糊社会分工称之为模糊性经济(或社会性法器),非规范性模糊社会分工称之为模糊民俗;模糊性社会管理是关于模糊性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规范性模糊社会管理称之为模糊性社会管理(或社会性巫术),非规范性模糊社会管理称之为模糊民约;模糊性社会意识是关于模糊性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规划性模糊社会意识称之为模糊性社会意识(或社会性宗教),非规范性模糊社会意识称之为模糊民风。

社会模糊性作用系统的逻辑结构,如下图:

(三)精确性作用系统与模糊性作用系统的相互关系

1、精确性作用系统起源于模糊性作用系统。

人类所利用的资料总是从模糊资料到精确资料发展起来的,人类的行为总是从模糊行为到精确行为发展起来的,人类的认识也总是模糊认识到精确认识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工具逐渐从法具中分离出来,技术逐渐从巫术中分离出来,科学逐渐从宗教中分离出来。

2、精确性作用系统与模糊性作用系统并行发展。

工具与法具并行发展,技术与巫术并行发展,科学与宗教并行发展。总体而言,相对于模糊作用系统,精确作用系统的发展速度更快一些。

3、精确性作用系统与模糊性作用系统相互斗争、相互制约。

工具与法具相互斗争、相互制约,技术与巫术相互斗争、相互制约,科学与宗教相互斗争、相互制约。

二、模糊性资料与自然性法具

人类最初对于世界的认识方式几乎全是模糊认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一部分模糊认识逐渐走向精确认识,另一部分模糊认识继续以模糊的形式发展下去。

上古时期,人类对于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是肤浅的、零散的、模糊的,不了解各种事物运动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规律性,不了解各种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内在机理,他们对于许多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强烈的神秘感和敬畏感,对于事物的认知具有强烈的模糊感。此时,人类逐渐蒙胧地、模糊地发现某些外界物质(如石头、木棍、动物骨头等)可以替代、增强和扩展人的劳动器官,扩展人的劳动能力,这些外界物质就是模糊性资料。而且,这些外界物质经过一定的加工(即规范性处理),能够得到更好地利用,从而发展成为一种模糊性工具,即法具。

法具的定义:规范性模糊资料就是法具。

模糊性资料、法具及模糊性材料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这里的“法具”并不是纯宗教意义的概念,而是广义的人类学概念。在巫术与宗教还没有出现之前,法具作为人类开始利用并进行规范性处理的模糊资料,就已经存在。法具是巫术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巫术的前身。

自然性法具是规范化的模糊性资料,随着人类所利用资料的发展,模糊作用系统中的自然性法具逐渐被精确性作用系统中的工具所替代,自然性法具逐渐消失。

三、模糊性行为与自然性巫术

任何资料都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利用的,人对于资料的利用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于资料进行“有序化”处理的过程,而“有序化”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序,“有序化”过程实际上就是“规则化”过程。因此行为的本质就是关于资料的规则体系。

同理,对于模糊性资料的利用过程,就是对模糊性资料进行“有序化”或“规则化”过程,这就是模糊性行为。由此可得:

模糊行为的定义:关于模糊性资料的规则体系,就是模糊性行为。

模糊性资料与模糊性行为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巫术的定义:规范性模糊行为就是巫术。

巫术的基本特点是采用相对模糊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各种确定性事物,采用相对主观的方法来理解和处理各种客观性事物,通过禁忌或戒律等方式来模糊地、近似地确定人类行为的大致范围和基本准则。

模糊性动作:非规范性模糊行为,就是模糊性动作。

模糊性行为、巫术及模糊性动作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传说舜的儿子做了巫咸国的酋长,带领巫咸国生产食盐。因为当地的巫咸人掌握着卤土制盐的技术,他们把卤土蒸煮,使盐析出,成为晶体。这一整个过程,在别的部落把它看成是在实施一种方术,并称之为“巫术”,掌握“巫术”之人,就称之为“巫师”。后来,巫术由变盐术逐渐向医术、天文术、文字术、史术、历法术、算术、音乐术、绘画术、种植术、养殖术等方面扩展。

“术”的基本内容就是行为或行为方法。“巫术”的基本内容就是模糊性的行为或模糊性的行为方法。对行为进行规范性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禁忌方式或戒律方式,即确定不能做什么行为;二是崇拜方式,即确定鼓励做什么行为。

自然性巫术是规范化的模糊性行为,随着人类行为的发展,模糊作用系统中的自然性巫术逐渐被精确性作用系统中的技术所替代,自然性巫术逐渐消失。

四、模糊性意识与自然性宗教

人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意识来反映和指导的,人对于行为的利用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于行为进行“有序化”处理的过程,而“有序化”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序,“有序化”过程实际上就是“规则化”过程。因此意识的本质就是关于行为的规则体系。

同理,对于模糊性行为的指导过程,就是对模糊性行为进行“有序化”或“规则化”的过程,这就是模糊性意识。由此可得:

模糊意识的定义:关于模糊性行为的规则体系,就是模糊性行为意识。

模糊性行为与模糊性意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模糊性资料、模糊性行为与模糊性意识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宗教的定义:规范性模糊意识就是宗教。

从近似的角度来看,宗教是关于巫术的规则体系,是巫术走向理论化、系统化的产物,它以神、鬼、灵魂、天、上帝、真主等神秘化、模糊化、主观化、拟人化的虚构对象来作为力量的源泉,并根据它们的主观意志来确定各种自然事物或社会事物的外部联系和内在规律性,从而模糊地、近似地、虚拟逻辑性、系统性地反映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模糊性思维:非规范性模糊意识,就是模糊性思维。

模糊性意识、宗教及模糊性思维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自然性宗教是规范化的自然性模糊意识,随着人类意识的发展,模糊作用系统中的自然性宗教逐渐被精确性作用系统中的科学所替代,自然性宗教逐渐消失。

五、现代宗教体系的逻辑结构

由于自然领域各种事物的运动与变化通常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客观性(不容易受到人类主观意志的制约),工具、技术或科学通常具有较快的发展速度,因此个体精确性作用系统逐渐取代个体模糊性作用系统,其结果是自然性法具、自然性巫术和自然性宗教逐渐消失。

由于社会领域各种事物的运动与变化具有较高的模糊性和主观性(容易受到人类主观意志的制约),因此社会精确性作用系统很难在短时期内取代社会模糊性作用系统,社会性模糊性作用系统将会在相当长的人类历史时期与社会性精确作用系统并行发展。

(一)模糊性社会分工与社会性法具

社会性法具是规范化的模糊社会分工,随着社会性工具的发展,社会性法具中将会有部分的内容逐渐被社会性工具所替代,另一部分内容继续随着宗教的发展而发展。

模糊性社会分工的具体形式就是宗教中所设置的“专职化”神仙,如山神、河神、爱神、战神、财神、阎王以及各种沟通人神关系的神职人员。社会性法具是指宗教中各种代表性的信物、标志物和神职用具等。

(二)模糊性社会管理与社会性巫术

社会性巫术是规范化的模糊社会管理,随着社会性技术的发展,社会性巫术中将会有部分的内容逐渐被社会性技术所替代,另一部分内容将会继续随着宗教的发展而发展。

模糊性社会管理的具体形式就是宗教的各种行为禁忌与戒律,如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他人财物等。

(三)模糊性社会意识与社会性宗教

社会性宗教是规范化的模糊社会意识,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社会性宗教中将会有部分的内容逐渐被社会科学所替代,另一部分内容将会继续随着宗教的发展而发展。

模糊性社会意识的具体形式就是各种宗教思想、宗教理念、宗教信条等,如从善积德、淡泊名利、笑对苦难、因果报应、生死轮回等。

社会性法具、社会性巫术与社会性宗教统称为广义的社会性宗教。而且,随着自然性宗教的消失,宗教的核心内容都是用以调节人与人的利益关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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