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考私人定制复习计划介绍(客观题+主观题)
重点知识点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察4次)(三级考点)」
0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VS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撤销权人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满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须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追认之前行使。追认生效时,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消灭。
2.撤销权行使方式不同
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系形成诉权,只能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行为方式无限制,可以通知方式行使,亦可以诉讼、仲裁方式行使。
【注意】相对人不管善意恶意都享有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注意】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限制行为能力人(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但相对人催告后,此前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失效,此后只能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02
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
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该买卖合同有效。
2.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出卖人因为欠缺处分权不能对买受人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义务,属根本违约,买受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以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有偿合同,原则上亦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4.但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因无权处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例如: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再如:因无权处分擅自抛弃他人的动产的,该抛弃行为无效。
03
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事实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
1.因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事实,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的,该租赁合同有效。
2.擅自转租的事实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的,转租合同有效,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0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
1.效力性强制规范
(1)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利益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2.管理性强制规范
(1)“资质限制类”。强制性规范仅限制一方当事人的市场进入(准入)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的,一般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但是,若不具备该法定即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情形为损害公众安全)者,则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危害公序型”)。
(2)“履行控制类”。强制性规范仅禁止或限制合同的履行,而非直接禁止合同(订立)行为本身的,为管理性强制规范,违反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行政管理类”。国家为对经济金融、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等领域中的私人行为进行行政管理所设的强制规定,属于公法范畴,服务于数据统计、社情监控、维持秩序等各类政策目的的,主要不是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均为管理性强制规范。
真题与解析
|「15-03-04」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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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
【解析】
陈某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且50万元超出其意思能力(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因此,陈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效力待定。陈某的父母(法定代理人)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因此,该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自始无效。
甲公司授予陈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甲公司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仅需甲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并生效,与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更不需要陈某父母的追认。故A、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