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的主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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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晶体熔化实验中的常见问题

1.晶体熔化实验出现的外部晶体已经熔化,但晶体内部温度尚未到达熔点.

2.熔化过程很不明显且难以看到温度保持不变的过程.

这两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给教学带来了难度,以上问题光靠教师讲解较难被学生接受,但若强行给以灌输也会对学生今后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改进晶体熔化实验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二、晶体熔化实验中常见问题的原因

2.海波为热不良的导体,因而传热较慢,导致内外温差较大,这也是实验失败主要原因.

三、晶体熔化实验教学的改进措施

2.要加快晶体的传热速率,让晶体内外均充分受热,针对学生特点,要按常规思维程序和探究方法来指导学生,要教会学生方法,引导学生多思考、猜测、多提问题,并带着问题和猜测来操作实验并协助其改进所存在问题.

3.在装好相应设备后,将酒精灯点燃并加热,加热的过程中要对水温严格控制不可超过海波温度的3°C.在出现超过海波温度3°C的情况下,就要立刻停止对其加热,直至两个温度计指示温差在2°C左右才可继续加热.

5.在外表水温升至47°C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控制晶体内外部温差,温差要保持在1°C以内,晶体准备熔化时,要保持温度基本不变,熔化过程要维持3分钟以上,以便整个过程清楚观察.

6.海波全部熔化后,这时温度就会上升,结束实验是在两分钟之后.

7.教师要训练学生对表格进行设计,并填入相应测量的数据,然后按照数据描绘图象.不同学生所掌握程度各不相同,教师应当有耐性,针对学生实际情况给予指导以提高教学效果,促进晶体熔化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

四、晶体熔化实验注意事项

1.实验开始前注意事项.在晶体熔化实验前,教师要将观察对象对学生讲解清楚,要引导学生有目的、有意识地观实验过程,避免学生不知道主题、漫无目的的试验,以致实验丧失原本意义.

2.教师备课注意事项.实验开始前,除了学生做好相应准备外,教师也需做好备课.教师实验前准备必须充分,对于演示实验它是教学的主要手段,因此需教师仔细研究并备课,课前教师最好先自身实验一次以便思考实验中可能存在问题,同时还需做好试验中可能出现故障思想上的准备,以免出现难以预料情况发生或演示失败后的手忙脚乱.

3.实验途中注意事项.实际操作中,教师要用科学语言表达和规范操作来引导学生养成严谨科学实验态度,避免学生将生活中的不良习性和随意性带到实验中,如安装实验器材时,要先安装烧杯,再安装温度计.

关键词:金融学;市场需求;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引言

我国金融业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改革进程,必须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充分满足中国金融经济建设的需要。从我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对人才和人力资源的需求结构来看,社会既需要高素质的创新型研究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更需要大量既受过系统化金融理论熏陶又精通金融实务运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本文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其对金融人才的需求趋势,探讨改革实践教学体系,以培养一大批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能够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娴熟地运用金融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能力的高素质的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的方略。

一、金融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现状

从我国目前金融教育的供求关系看,一方面,国内许多金融类企业面临专业人才缺乏现象,金融专业人才成为紧缺人才;另一方面,从国内各大财经院校和其他综合类大学经济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数近两年大幅上升(如图1所示),其中有相当一批大学生毕业即面临就业压力,就业形势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专业结构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可以说,目前金融专业人才质量和教育结构的矛盾已成为我国各大高校金融专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上海为例,上海银监局一项关于“银行业业务创新与竞争力情况”调查显示,在16家中资商业银行中,有9家银行认为专业人才缺乏是阻碍本行创新业务发展的第一或第二重要因素。各大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中,伦敦和纽约金融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员的比例均为11.5%以上,而上海目前的比例只有2.2%。

金融专业课程是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知识基础,因此,向学生传授关于本专业学科体系的重要知识和基本概念、原理,培养学生把握概念的复杂性,并能在具体情境中灵活运用,尤其为今后的金融一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和培养良好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国际化技能,是金融学专业课程教学的重要目标。

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我们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适当引入多样化教学形式,增强课堂师生互动,增强理论学习的趣味性,激发学生接受新知识、新方法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二是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建立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一)《金融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设计的原则

1.因材施教原则。教学设计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学生的学习,教学目标能否实现,要在学生通过自己认识和发展的学习活动中加以体现。要对学生进行分析,包括分析学生对特定的学科内容的学习、已经具备的有关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以及对相应的学习内容的认识与态度。在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上应充分遵循“因材施教”原则,为每位学生建立特征档案,通过学生和指导老师的双向选择机制,共同制定对不同个体的学习方案,并在实践教学环节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训练,发挥每位学生的特长。

2.供求平衡原则。按照金融人才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合适人才。可以通过建立目标人才评估模型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运用翔实的计量检验方法,在大量采集和分析社会金融行业人才需求特征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应用型金融人才特征指标体系,并根据这些详细指标特征,构造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同时,结合学生自身素质特征模型数据,构造既符合学生应用能力发展,又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培养模式。转贴于

(二)建立基于市场需求的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1.学生素质分析

以“因材施教”原则为指导,从微观角度设计对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和素质的问卷,辅以实地调研以及外部评价的基础,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构建学生的综合素质模型,并运用多因素分析法以及主成分分析法,勾勒出每个学生的特征因素表,分析参与课程学习学生的共同特征和各自独特特征。之后,通过第二步的人才市场需求特征表对应分析,找出差距和优势,并通过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来弥补差距、发扬优势。

2.人才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以金融机构人才需求问卷调查数据为实证基础,通过多因素分析法构建培养方案实施效果指标体系(外部环境因素分析),制定各环节、各流程的质量标准,配套系统规范了执行方案的途径、方法与手段,建立质量监控系统、保障系统和支持系统,分析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亟待加强因子,结合学生素质(内部环境因素分析),科学分析,因材施教,以培养一大批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且具有较强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能力的应用型金融人才。

3.基于市场需求的立体教学模式

创新教学管理方式。课堂多媒体教学和课堂讨论、课后作业要有机结合。课堂讨论可以有效地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与归纳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这种互动式教学能有效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及时检验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课后创新实验的练习则强调灵活运用能力,以分析当前金融事件为主。课程小论文的写作则有利于提升学生收集资料、独立研究的能力。同时,将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和课后创新实验计划的表现作为其学习成绩的重要参考,以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讨论、主动学习的能动性。

建立立体教学模式。从教师队伍的建设来看,采用教师专任制和业界人士聘任制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教师—实践专家—学生的三主体多向信息传导模式;从学生学习方案设计来看,综合分析学生个体特征和人才需求目标特征,为每个学生设计个性化学习方案,并在阶段性教学方案中增强创新实验计划的实施,培养学生领导能力、主动实践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情景模拟的设计,参照人才市场通用的晋升和淘汰模式,同样建立荣誉学生制度和末位淘汰机制。

参考文献

[1]钱颖一.美国大学的经济学教育[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2):54-61.

[2]赵何敏.货币银行学的创新与互动[J].中国大学教育,2007,(7):34-40.

2.供求平衡原则。按照金融人才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合适人才。可以通过建立目标人才评估模型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运用翔实的计量检验方法,在大量采集和分析社会金融行业人才需求特征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应用型金融人才特征指标体系,并根据这些详细指标特征,构造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同时,结合学生自身素质特征模型数据,构造既符合学生应用能力发展,又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培养模式。

建立立体教学模式。从教师队伍的建设来看,采用教师专任制和业界人士聘任制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教师―实践专家―学生的三主体多向信息传导模式;从学生学习方案设计来看,综合分析学生个体特征和人才需求目标特征,为每个学生设计个性化学习方案,并在阶段性教学方案中增强创新实验计划的实施,培养学生领导能力、主动实践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情景模拟的设计,参照人才市场通用的晋升和淘汰模式,同样建立荣誉学生制度和末位淘汰机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清洁能源机制

一、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现状

(一)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碳排放交易机制是随着《京都议定书》清洁机制发展而来的。2008年,中国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之后又在多个省份成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机构。2012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就此拉开了以交易为原则、以排放权配额为市场交易标的碳排放权交易序幕。[1]其中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交易产品包括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由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在配额分配方面提出,“十二五”期间,除免费发放配额外,政府预留少部分配额,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不仅包括钢铁、石化等工业行业,还包括航空、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这些试点虽然不是很全面,但为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建立积累了诸多经验。

(二)现行CDM机制

二、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碳金融交易平台分布过于分散

(二)碳金融交易制度尚不完善

(三)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缺位

三、国外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及启示

(一)欧盟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

(二)美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

(三)国外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启示

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为中国发展碳金融提供了很好的启示。一是积极构建碳金融交易平台。可以从政府主导和市场激励两方面入手,前者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简单有效,但可能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后者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其减排的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率。二是重视制度建设。欧盟和美国都在交易平台建设基础上,不断创新交易制度,进而实现其减排需求,促进市场发展。三是以法律为保障。欧盟和美国都在碳金融发展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如通过立法赋予碳排放主体以权利,同时明确其责任,从而形成本国或本区域统一的碳金融交易体系。再比如制定保障法律,落实惩罚机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企业是否遵守碳排放指标进行严格监测,一旦发现企业超标排放,就苛以每吨排放权100欧元的重罚,同期市场上每吨排放权的价格仅为40欧元左右,显然企业更愿意通过市场来购买排放权而不是进行偷排。

四、政策建议

(一)构建契合中国经济发展特征的分配机制

碳排放分配机制是整个碳金融体系建设的起点,主要包括分配主体、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等。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充分考虑中国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完善碳排放分配机制。一是制定中国碳市场纲领性文件。一方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阶段性规划。另一方面通过研究国内碳市场发展趋势,合理确定碳配额初始价格。二是结合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实际,对不同主体给予不同配额。在市场初建时,重点是提高各主体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当市场运行较平稳时,设置统一的碳排放限额和碳分配方式,为最终实现减排奠定基础。三是实现减排、碳金融交易的逐步覆盖。随着碳排放市场的发展,在对电力、冶炼、钢铁等高排放行业进行碳排放覆盖基础上,逐步将交通、农业等排放量比较高的行业纳入体系中,到了后期再将商业行业纳入体系中。在排放气体控制对象方面,要将二氧化碳、甲烷、氢氟碳化合物等可能引起温室效应的气体均纳入监控对象范畴。四是推行历史排放与基准排放量相一致的分配原则。借鉴欧盟的EU-ETS第三阶段做法,以行业内排放强度最低的10%企业水平为基准,结合企业历史排放水平进行调整,不断缩减排放量,引导企业增强主动性,积极引进低碳技术,实行低碳生产。

(二)强化市场需求培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碳交易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体系作保障。一方面要加快碳金融立法步伐,努力规范市场行为。结合中国法律环境和司法要求,重点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借鉴信用评级行业经验,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市场,同时健全第三方认证的内外部监管体系,适时淘汰失去资质的企业。另一方面要细化碳金融交易价格监管。重点是为碳金融交易价格设置双边安全阀,构建具备弹性的抵消机制,并构建安全稳健的存储与借贷机制,不断推动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发展。

(四)积极发展衍生品市场

积极发展衍生品市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衍生品风险管理和价格发展功能,提高中国碳资源市场定价能力。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碳金融资产证券化。由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碳资产汇入资产池,以资产池汇入量能够产生的现金流为依据发行有价证券,实现企业顺利融资。当企业愿意投资于节能减排时,其所省下来的碳排放权实际上成为了企业的宝贵财富,利用这些财富企业可以进行进一步融资,将权益真正转变为企业可以利用的流动资金。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碳金融期货、期权交易。从欧盟和美国的做法来看,其碳金融期货年交易量已经超过其基础产品年交易量,成为了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主要力量。应结合中国CDM项目碳金融交易特点,迅速开发出以CERS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进一步活跃中国碳金融交易市场。

(五)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

【参考文献】

[1]杜莉,张云.碳金融交易问题研究述评[J].江汉论坛,2013(1):44-49.

[2]李志学,张肖杰,董英宇.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状况、问题和对策研究[J].生态环境学报,2014(11):1876-1882.

[3]绿色经济实现路径-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2+179.

[4]张传国,陈晓庆.国外碳金融研究的新进展[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5):104-112.

[5]杜莉,丁志国,李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碳金融交易机制的助推-基于欧盟数据的实证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43-150.

[关键词]离岸金融交易;端;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

作者简介:罗国强(1977―),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430072),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一、离岸金融交易端之特点

离岸金融的本质特性是真正的、彻底的国际性。离岸金融市场具有虚拟性、监管的多头性和松散性等区别于传统金融市场的特点。按照业务范围或交易标的来划分,可以把离岸金融市场分为离岸货币市场和离岸证券市场。[1](37-49)离岸金融交易关系,是指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在从事离岸金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大致包括金融机构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金融机构与资金筹集者的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其中金融机构与融资双方的关系构成离岸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部分。

离岸金融交易端的特点包括:(1)以离岸金融交易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所有的离岸金融交易,实际上都是通过金融合约实现的。无论是进行离岸资金的拆借、离岸债券的运作,还是离岸银团的组成与放贷,都需要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订立金融合约。而当事人在这些合约中,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对有关的事项(包括币种、额度、利率、期限、准据法、管辖权等等)作出规定;(2)是平等的离岸金融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端。既然当事人之间是一种金融交易合同关系,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就必定是平等的。这种关系有别于金融监管关系,因为后者是上位者对下位者行使管理权所形成的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而在离岸金融交易中,各当事人只有权利义务的不同,没有上位与下位的区分。

离岸金融交易端之特点为有关端的解决带来了特殊性,也使得有关法院在运用冲突规范,处理涉及此类纠纷的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时候感到尤为棘手。

二、离岸金融交易端中的法律规避

所谓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目前,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确否定当事人规避内国法律的效力,而对规避外国法律的效力不作规定。[2](203)

在讨论涉及到离岸金融交易的法律规避问题时,有的学者把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规避等同起来,并以意思自治的正当性推导出法律规避的正当性,[3](302)这其实是混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事实上,法律规避与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所规避的是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其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①而后者实质上是当事人依据立法中的选择性或任意性规范,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行意思自治,其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可见,尽管法律规避和当事人意思自治都是当事人在有意地选择法律,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界限,那就是――是否规避了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无论如何,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来论证法律规避在离岸金融交易中的合理性是不恰当的。

笔者认为,分析有关离岸金融交易的法律规避问题,应该把法律规避的实质与离岸金融交易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并解答由此引出的两个问题:第一,有关国家是否有能力充分控制离岸金融交易中的法律规避?第二,有关国家是否愿意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离岸金融交易中的法律规避?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离岸金融交易中,法律规避在一定程度上是应该允许的。但这绝非是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是出于有关国家不能、也不愿完全禁止离岸金融交易中的法律规避,出于国家和当事人私权利的相互协调;当然,这最终还是要归因于离岸金融由于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显示出来的强大吸引力。

那么,什么才叫做“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避?如何防止当事人滥用其权利?要解答以上问题,除了需要依靠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分析以外,还需要引出另一个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制度――公共秩序保留。

三、离岸金融交易端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尽管在谈到法律规避时笔者主张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法律规避,但笔者也十分清楚,规避一国金融法律给该国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视,尤其是在发生金融动荡乃至金融危机之时,即便是离岸金融市场上的间接影响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恶劣的连锁反应。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这种制度既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又有直接适用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肯定作用。金融秩序事关一国的切身利益,因此欲涉足离岸金融市场的国家,首先必须保证平时的适度有效的监管,其次在突发重大案件时,如有必要,就应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维护本国利益,只有具备这两道平时的和应急的安全闸,才能做到既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又不会反受其害。

应该说,依我国现行法律,如果在我国法院发生有关离岸金融交易的讼的话,法院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因为法院不仅可以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还可以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这就使得我国既能够适当地允许离岸金融交易中的法律规避,又能够把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离岸金融交易案件中,法院应当注重充分、合理地运用公共秩序保留以弥补适当允许法律规避所留下的法律真空,从而避免个别案件对本国乃至全球金融秩序造成的严重影响,起到稳定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并且,应以国际公共秩序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注释:

①对此国际私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可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余先予主编:《国际私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李双元等编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黄进:《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载《百科知识》1995年第10期,第16页。

②这是因为协议管辖是多数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只不过有的国家要求所选择的法院地应与合同有实际联系,而这在离岸金融交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情况下显然不难办到。

③依据美国S条例的规定,凡是未在美国证监会(SEC)注册登记的欧洲美元债券,不得向美国公民发行,只有在该债券进入二级市场40天后,美国公民才能购买该债券。为规避该规定,发行人先发行一个暂时代表整个发行债券总额的临时全球证书,交由清算机构指定的保管人保管,在40天的锁定期限结束后,投资者才有权取得债券。

④在这一金融产品之下,高盛公司将其从日本保险业手中买到的股指沽空期权转卖给丹麦王国,而丹麦王国将其卖给权证的购买者,并承诺在日经指数走低时支付收益给“日经指数认沽权证”的拥有者。

主要参考文献:

[1]连平.离岸金融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吴志攀.国际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DavidL.Mckee,DonE.GarnerandYosraAbuAmaraMckee,OffshoreFinancialCenters,AccountingServicesandtheGlobalEconomy,London:QuorumBooks,2000.

[5]DavidFrisch,RajBhaale,GlobalBusinessLawPrinciplesandPractice,CarolinaAcademicPress,1999.

[6]宋鸿兵.货币战[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

OntheEvasionofLawandReservationofPublicOrderin

OffshoreFinanceTransactionDisputes

LuoGuoqiangAbstract:Theoffshorefinancetransactionsaresospecialthatthejudgesoftenfeeldifficulttodealwiththeissuessuchasevasionoflawandreservationofpublicorder.Inoffshorefinancetransactions,theevasionoflawshouldbepermittedtosomeextent.However,inordertoprecludetremendouseffectstodomesticfinancialsystems,thereservationofpublicordershouldbeappliedfullyandrationally,andshoulddeveloptowardinternationalpublicorder.

[关键词]金融市场;税收立法;金融交易课税;税收功能选择;量能课税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市场税收立法的基本趋势从现代金融市场逐步形成至今,各国对金融市场的税收负担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税负从轻且不断调低的基本趋势,赋予金融主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异。尽管曾有个别国家力图适当提高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如重新开征证券交易税或取消优惠税率,却仍因随之而来的金融市场效率的丧失而放弃。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基本趋势:金融交易的税负从轻

证券交易税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税种之一,在多数国家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调整趋势,如美国于1966年、德国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麦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继废除了

[收稿日期]2011-11-10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承担的博士后研究项目“IncomeTaxIssuesonStructuredFinancialTransactions”的部分研究成果;本文同时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教师科研专项项目(项目编号:182040308)资助。

[作者简介]汤洁茵(1980-),女,福建漳州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德国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研究人员。

为应对此次破坏力巨大的金融危机,各国纷纷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经济对策,其中,减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政策之一而倍受推崇。从各国为救市而实施的减税政策来看,针对金融市场的税收减免依然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如日本、韩国、中国、罗马尼亚、巴西等。在日本,个人从股票中获得的资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优惠税率的政策延长至2011年。罗马尼亚2009年度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免税,个人的资本损失可以用同类型的资本利得冲销,从2010年1月1日起,未冲销的资本损失余额可以向后结转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税税率被取消。在巴西,个人消费金融操作税的税率由3%降至1.5%。在韩国,资本利得税的起征点从6亿韩元提高到9亿韩元。

(二)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立法意图

税收的课征对各国政府的机构运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了一股指引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1],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成为各国、地区政府放弃或削减金融市场税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中强调,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目的在于“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则称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目的在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我国台湾地区停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为增进公共利益,权衡经济发展阶段性需要与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别规定”。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市场采取减免税措施的国家,其目的则主要在于以减轻税负使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复。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与其他产业不同的是,适用于金融市场的税收规则被赋予了更多的宏观调控职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职能却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税法规则时,对金融市场征税能够为国家获取多大规模的财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税收利益为诱导,推动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已成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观调控的目标,金融市场成为税收规则变动最为频仍的领域,金融交易税的开征、停征、减征或免征均视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势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场本身对税收的潜在排斥性,对金融税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税收的减免或停征。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场提供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对推动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无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单纯在金融产业中强化税收的政策调控功能而弱化其本应固有的财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体与其它市场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这是否能以金融市场发展作为其合理正当化的理由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而在税收立法中,经济效率的追求是否应作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断,同样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正当性分析税负减免成为金融税收立法的主要趋势,但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为立法意图,仍不足以成为其合法化的基础。以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为核心的金融税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仍需在考察对金融市场税收优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别税收待遇对纳税人权利的影响等之后才能予以确认。

(一)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比例原则审查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以经济调节为目的的税收的正当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对于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基于公共利益有诱导促进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税收减免或加重征收作为工具。[3]税收政策形成对不同主体的差别性税收待遇时,应当具有“合乎理性的、从事物本质所导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则即构成对税收平等原则的违反。所以有必要对该税收优惠的目的与手段之间、政策采行与实施效果之间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1.金融市场税收减免措施的必要性审查。金融立法规定,判断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减免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首先应考察此税收优惠是否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所必需。由于税收减免所形成的差别待遇将构成“税收公平”这一税法上具有重大特殊意义的法益的牺牲,因此,只有在除税收优惠政策外,别无其他可达成政策目标的手段或根据经济形势所确定税收政策能够以最小成本、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式达成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的时,才可选择使用。

2.金融市场税收减免措施的政策效果审查。对金融市场所采行的税收减免措施为实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目的所达成的政策效果如何,同样是衡量其立法正当合理性的重要方面。

因此,在税法中肯认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并非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措施;事实上,它只能推动金融市场量的发展,即只能实现金融市场整体市值、交易速度和交易总量的增长,却无法真正改善金融市场的运行效果,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实现金融市场的安全、有序乃至健康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税法中肯认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这一立法意图两者之间欠缺必要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因此是无效率的,不具有正当合理性。

(二)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评估

1.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纳税人自由权的影响。根据传统的税法理论,作为资本投资所得,其性质为“非勤劳所得”,与工资等勤劳所得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因此认为对资本性收益并不适宜给予优惠的低税率待遇。在金融税法中确立金融交易的诸项税收优惠,由此形成金融业与其他产业的税收差别待遇,对平等权的损害自不待言,但其对公民工作权、自由权的限制却往往被忽视。

由于人力资本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下必须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对同一纳税人而言,人力资本的投入将面临更高的边际税负,这将扭曲纳税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投资人力资本和做出职业选择的决定,大大降低实体经济生产或劳动的积极性,促使纳税人放弃工作转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从社会整体来看,以人力资本投入为主的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财富的生产的同时,必须承担远远重于资本投资的税收负担,也将产生“惩罚劳动、奖励投机”的社会效果,此“示范效应”一旦在社会广泛传播,以人力资本形成为目标的资源投入同样可能大大削减,导致人力资本产出的不足,却诱使更多的资金被投放于金融市场,形成投机的羊群效应,导致国民经济的发展弥漫在投机的氛围里。因此,金融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税负差异必然对纳税人选择工作或投机形成一定的强制,从而干预纳税人选择经济行为的自由。

因此,各国于金融税法中赋予金融交易主体诸多的税收优惠,不仅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相去甚远,对公民职业自由权也形成一定的限制,更在形成税负转嫁的同时削弱公民基本权利所赖以实现的公共财政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税法中的优惠措施欠缺合理正当性的基础。

三、走下神坛的金融市场:金融税法立法意图的再反思如前所述,在实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这一立法目标政策效果的有限性及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与限制方面,尤有必要重新反思在金融税法中以税收调节功能为主导的必要性。不仅如此,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渐背离的趋势下,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作为金融税法的主要立法意图同样值得怀疑。

(一)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间的关系背离: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新定位

随着金融市场由现代经济的核心逐渐演化为投机盛行的场所,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否最终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是否会导致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沉积进而诱发金融风险,尚有赖于特定的经济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基本的立法目标,并以此构建金融市场税收法律规则体系是极不明智的。

(二)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背离对税收调节机制的阻断

以税收作为政策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其前提在于税负的减轻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提高其收益。但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产品的回报率与工业生产增长率之间存在明显的“剪刀差”,并呈逐渐扩大的趋势。由于金融产品的收益并不取决于实物经济活动,而受众多经济变量的影响,单纯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成本,并不能够必然提高其收益。因此,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能够实现所预期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同样是值得怀疑的。

税收对金融市场发展调节效果的不确定性在投机行为盛行的背景下将进一步加剧。在现代虚拟经济背景下,纯粹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交易急剧增加。投机行为主要为非理性的短线金融交易,并不足以对实体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只会影响金融资产价格的短期波动。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投机易将对税收政策引起的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加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幅度,并缩短资金供求产生影响的实际过程,加快资金流动与调整的幅度。投机交易的加剧将使得税收政策的实施导致资金短期的过度调整,甚至改变税收政策预期的资金流向。可以说,投机行为的加剧使得税收政策仅仅成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变量之一,无法真正通过税收利益的让渡诱导资金的长期投资方向,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投机行为阻断了金融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配置的传导作用,使得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加无法预期。

在金融市场与实物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产品可以不依赖于实物资产,而仅以任何虚拟性的符号为基础而无限量地被凭空创造,甚至根本仅仅是头脑中的想象。金融交易以不具有任何实际价值的数字符号或虚拟资产作为交易标的,这就使得金融产品的提供者甚至可以根据风险和收益的变化,精确地调整金融工具的风险特性,以适应交易者对风险的偏好和容忍程度。[19]一旦税收政策的调整造成不同金融资产的收益乃至风险的相对状况变化,投资者将改变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组合。[20]当税收政策调整其规制的方向和重点时,新的金融工具便可能被创造出来,以适应新的政策规则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和收益水平。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效应越明显,税收政策越难以对某一特定的金融工具的交易给予特定的激励,其调整预期甚至可能因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效应而落空。

(一)金融市场上的税收功能选择

税收作为公民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承担的强制性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则上,应以“支应国家任务的财政需求为目的”[3]。随着市场经济矛盾的加深,国家职能日益扩张,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和促成者。税收作为经济调节工具也日渐受到重视,并被广泛用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进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干预和调节。自此,税收不仅具有财政收入功能,更形成了市场调节的经济功能,在税法中也形成了一部分非财政目的的“经济调节规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税收的调节功能日益受到重视,“经济调节规则”和“财政目的规则”成为税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金融税法的正当合法性基础:量能课税

税收的功能不同,其相应的税法规范的设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所不同。在以经济调节为目的的税法规范中,基于经济利益的诱导而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一般应当遵循“奖赏原则”。而在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税法规范中,强调的是由全体公民负担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开支,应当依循平等原则在全体国民间进行分摊。

金融税法的构建既然应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为主要目的,则应当使税收在金融市场上尽可能维持中立,尽量使市场机制在金融业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为此,金融交易课税给金融业带来的损失只能限于纳税额,不能给金融主体带来除税收以外的损失或负担,避免因为课税而导致不同主体的交易成本差异,避免税收对资本投资选择的扭曲效果。因此,有必要维持各金融主体之间、各金融交易之间平等的税收负担,依纳税人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平等课征税收,对金融交易的完成所改变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当予以准确的衡量。

反对向金融市场征税的学者认为,金融市场的税基具有整体的零和性,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不会产生收益,而只是投资者之间的收益转移,因此,证券市场的税基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对虚拟的税基无需予以征税。更有学者认为,金融市场作为“资金融通场所”而存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价值权利所代表的实物资本的物量和用途并未发生变化,金融交易本身并不被认为能够创造新增的价值,只是实现交易各方的收入再分配。有学者强调,金融市场的利润不过是一种分配性的转移行为,是对实体经济领域中收入和利润的掠夺和转移。[23]根据税法理论,税收应仅对财产增值额征收,在经济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新的价值产出,对金融市场则无课税问题。

“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28]金融交易无论是改变了财产在交易双方的配置状态,还是通过资金的重新配置使用创造新增的价值,都改变了金融交易参与者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应有必要重新评估金融交易参与者因其参与金融交易而发生的经济力量的变化,从而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就所得税而言,金融市场的投资所得,包括资本利得,应当与其他类型的收入如勤劳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而不应当给与过多的优惠。就流转税而言,对金融交易仍应课以一定的增值税或交易税,考虑到金融交易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金融市场的适度流动性,其税率可以适当低于对实体经济课征的增值税的税率。

(三)金融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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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ChoiceonTax

forDevelopmentofFinancialMarket

――withtheFocusonFunctionofTaxtoRegulate

TangJieyin

(DepartmentofLaw,ChinaYouthUniversityforPoliticalSciences,Beijing100089,China)

随着国际碳金融的迅速发展,碳金融交易市场初见雏形,在未来有着很好的发展潜力。我国作为碳减排的市场和最大的CDM项目的供给方,碳交易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本文就当前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当前碳交易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对策等内容。

【关键词】

碳金融交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1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低碳经济的日趋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都参与到碳交易中来。目前,我国是最大的CDM项目供给方,占到市场供给总量的70%左右。截至2010年9月7日,我国累计批准了2685个CDM项目,减排量和项目数量当时是居于世界第一。自2005年以来,我国在全球初级CDM市场中年交易量占较大优势,而且我国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上升(表1),碳减排方面在国内有巨大空间。

但总体来说,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业务的发展还是明显落后于国际金融机构。由于国内在资金支持和立法保护方面的空缺,使得我国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交易的了解较为浅显,所进行的碳交易很少,所以我国在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有限。所以大体上看,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的水平仍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中的最末端。我国各金融机构也并没有更多的参与到处理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碳交易和碳金融产品在研发上也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和核查制度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国内的碳金融交易市场尚未充分发展,也未研发出标准化的交易合约,在碳金融产品定价方面还有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与发达碳交易市场开展的业务种类与规模都有一定差距。

2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对碳金融交易的认识不足

2.2缺乏相应的立法保护

2.3缺乏对碳金融产品的定价权

由于我国碳金融交易还在初级阶段,所以我国在碳金融产品定价方面处于劣势。由于买卖双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交易不完全透明,使得我国在碳金融产品定价方面没有话语权,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产业链中处于最底部。

2.4碳金融产品种类单一、缺乏创新

由于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我国碳金融产品种类比较单一,创新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只有以下几种碳金融产品:CDM项目、绿色信贷、碳基金、碳保险、碳债券等等。

2.5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

3对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3.1增大对碳金融发展的金融支持,加强对碳金融交易的宣传与推广

3.2建立健全我国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立法保护

3.3加强交易平台的建设,培育碳交易市场体系,大力培育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要加快建立一个公平、公开、规范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使得越来越多的碳金融项目能够实现交易由场外到场内的转变。要完善制度建设,制订配套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各个金融机构及其它机构投资者加入到碳金融交易当中。要培育中介机构,把碳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到一定层次,促使参与主体范围有效地扩大,进一步降低项目交易的成本与风险。

3.4积极培养专业的碳金融交易人才,鼓励碳金融产品多样化的设计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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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税收法律的原则基层政务公开目前大多税法解释的主体,是税务部门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作法律解释是要受到严格法定原则约束的,如果允许执法机关对税法解释超越法律文本,就会与税收法定原则相违背。从解释的法律效力看,不同主体解释的效力是不同的,行政机关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而行政解释不能代表立法机关的解释,只是行政机关对http://www.tja.gov.cn/grassroots/content/1258424204
2.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讲义:*9章(1)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例题·单选题】以下不符合税https://www.gaodun.com/cta/770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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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经济法网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9607.htm
5.浅析税务争议解决的机制如果把纳税人的利益仅仅等同于金钱利益,似乎纳税人自由处分权利是没有障碍的,但是考虑到纳税人基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权力,如果无原则地做出让步,最 终被伤害的还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尤为敏感的是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自由处分权力?从近期国内的立法看,法规已慢慢认可 税务机关在法律授予的http://www.sbasf.cn/resources/faq/1169
6.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8倪文耀(2018年)基础学习班《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4.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http://elearning.jianshe99.com/xcware/lecture/lectureDetail.shtm?smallListID=34301&cwareID=954126&_t=1539045351172
7.税法四基六适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层次①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保护。 ②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广泛存在,形式和方法多种多样,不仅仅存在于税法之中。 例如:行政法中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的规定;刑法中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都属于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https://www.360doc.cn/mip/1105654934.html
8.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文字课堂5: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目前我国税法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包括三个层次: https://m.bicpaedu.com/cpazhidao/20150612/32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