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3)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如果规定得不明确则会产生漏洞或者歧义,在税收的立法过程中对税收的各要素加以规定时还应当采用恰当准确的用语,使之明确化,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
2.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1)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稀序化,摄高工作效名,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非保护税收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2)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向居民或非居民进行的金钱或实物课征。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物质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同时,税收应来之于民、用之于民,税种的设立、税款的征收、收入的使用,直接关系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人民的福祉,应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议案、建议或提案,建议尽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有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为实现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推行,积极推动税收领域的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具体地说,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
诚然,这种积极的税法的行政解释能够填补税法不完善带来的实践漏洞,但也应当看到,由于税收法律自身不够严谨,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纳税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可以作为对比的例子是,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蔚为大观,国内有学者选译其中部分章节成书后即十分厚重,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只有60条,《个人所得税法》只有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