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组成部分,可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有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
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立法权限不清,税收立法就必然会出现混乱,这也是易于引发立法质量不高的重要因素。
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税收立法严格遵守各种形式法律规范制定的程序性规定,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广义税法种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
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税收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区根据规定制定了部分税收法规之外,一般地方税收立法权仅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取舍权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税务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收规章是2002年3月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实施办法》
具有法律效力的
税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税收立法解释、税收司法解释
三、税收法律
1.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2.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案均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3.截止到2021年底,我国现行18个实体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
税收法律类型
内容
税收实体法(12部)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
税收程序法(1部)
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税收法规
2.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实行决定制,由总理最终决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目前,在我国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都是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
五、税务规章
1.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3.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没有规定的内容。
4.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5.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6.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7.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8.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六、税务规范性文件
1.概念
(1)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税务规范性文件。
(3)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必须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2.特征
(1)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
(4)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权限范围
(1)文件设定权
①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2)文件制定权
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4.制定规则
(1)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2)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4)税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5)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合规审查
(1)各级税务机关从事纳税服务和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2)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权益性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3)未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