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刘品礼律师金陵公司并购重组与民商事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资格的基本内容是: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表达意思的权利、公司财产与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的财产彼此分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表现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统一,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司得以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前提、在公司经营上,体系为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放弃与公司法人经营自主权的确立。
二、我国《民法典》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所谓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股东谋取利益,所以营利性成为公司存在及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
公司营利性特征将其与承担着行政与社会职能的非商事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区别开来,成为正确区分商事公司与非商事公司及其它组织的标准。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三、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具有的特征为:公司拥有独立财产,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必须拥有由其控制与支配的财产,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公司得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财产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设备、材料等动车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公司财产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等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样才能体现公司的法人人格,才能实现公司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轮,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
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是我国法上所有法人的本质属性,三位一体。
独立财产是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独立责任乃是独立人格的责任归结,独立财产正是法人承担独立责任的财产范围。
五、公司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保护公司权益不受侵害,是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如果受到侵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