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解释(二)》要点解读JT&N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摘要: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内容聚焦在准据法查明问题,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准据法查明指引法”。该部司法解释的正式颁布,有望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准据法查明乱象,尤其是草率变相直接适用中国法的问题,进行一次纠偏。实际效果如何,有待未来的司法实践检验。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并确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发布的《解释(二)》,内容聚焦在准据法查明问题,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准据法查明指引法”。该部司法解释的正式颁布,有望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准据法查明乱象,尤其是草率变相直接适用中国法的问题,进行一次纠偏。实际效果如何,有待未来的司法实践检验。

本文谨就解释(二)的要点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一、明确外国法的查明主体

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已经明确了裁判机构是外国法的查明主体。

据此,只有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院的案件,当事人才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法定义务;其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裁判机构负有查明外国法的义务,当事人不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免除裁判机构查明外国法的法定义务。

然而,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为减轻自身查明责任、出于避免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考虑,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相当数量的案件中,将查明外国法的责任直接分配给当事人,尤其是主张应当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

一旦安排查明外国法义务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外国法律,甚至虽然提供了外国法律但无法达到裁判者要求的标准,则裁判机构可能径直适用《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直接适用中国法律,导致很多案件不当适用了中国法进行审理。

对此,《解释(二)》再次重申,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在裁判机构。

二、限制“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

如前所述,裁判者出于适用自己熟悉法律的倾向(不止中国,各法域普遍存在此种倾向),对“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要件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解释(二)》的一大亮点就是对“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对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案件,由于当事人负有提供外国法的义务,因此,《解释(二)》规定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外国法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对因冲突规则指引而应适用外国法的案件,《解释(二)》一方面规定由法院负责查明外国法,另一方面虽将“当事人提供”作为法院查明外国法的首选途径,但进一步规定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限制了法院使用中国法的随意性。

三、对查明外国法的路径提供指引

如何查明外国法,如何使裁判者确信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已经查明且穷尽,一直是涉外案件的难点之一。对此,过往一些审理涉外案件经验较丰富的法院曾出台过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文件,对外国法查明路径提出了指引,也为最高院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了宝贵的裁判经验。

《解释(二)》第2条提供了查明外国法的6种主要途径,包括:

1.由当事人提供;

2.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4.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5.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6.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此外,第2条还规定了“其他适当途径”作为查明外国法的兜底途径。以笔者的经验而言,所谓其他适当途径,主要是指在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被认定并适用的外国法律,而这往往是实务中最经济、有效、没有争议的查明外国法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生效裁判文书查明外国法虽未在第2条中明确列举,但在第8条关于如何准确理解外国法的规定中,《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外国法律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关于证实外国法律的程序要求

其次,明确当事人提供外国法,不但需要提交外国法具体规定,还需要说明外国法的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如外国法为判例法,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外国法并非证据,但如当事人提交判例法,可能需要通过公证认证手续,或通过使领馆、外国法专家等方式辅助证明判例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法官可能难以采信判例作为外国法。

THE END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中国立法机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在规范市场主体https://www.gov.cn/zwgk/2011-10/27/content_1979526.htm
2.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定适用的对象、时间、地域等范围。一般来说,法律适用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对象:法律规定适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2. 适用时间:法律规定适用的时间范围,包括法律的生效时间、适用时间、失效时间等。3. 适用地域:法律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国家、地区、城市等https://www.chinaacc.com/chujizhicheng/jhwd/zy20230522155915.shtml
3.无照经营行为的主体确认及法律适用(5页)无照经营行为的主体确认及法律适用.doc,PAGE PAGE 5 无照经营行为的主体确认及法律适用 一、无照经营行为主体的确认。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由此可见,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主体应该为单位和个人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208/7164130154004061.shtm
4.浅析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法律适用问题浅析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该条对于有字号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6/id/2906577.shtml
5.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在法律适用上,虽然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未囊括此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第59条和第61条为此类用地行为提供了行政审批依据,集体土地所有者的设权权能则可以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推导。 三、合同甲方:入市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派生用益物权的行为,作为意定物权,其设立以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10503.htm
6.法律法规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座谈会重点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并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经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http://criminal.yingkelawyer.com/ArticleView.aspx?link=1a61283fd7852be585535c8ad3f14412a36f03f204ebb160e29a6f93e817e398
7.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邵如阳律师精选解答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它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4、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https://mip.64365.com/tuwen/kpz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