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侯猛,现在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欢迎来到《南方周末法律通识课》!
从今天开始,我们将迎来一场法律思辨之旅。在这趟旅途中,我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老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老师,带领大家经过四个站台。
这四个站台分别是: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视角下复杂的现实社会问题与数字社会问题。思维是起点,方法是基石,把它们付诸实践,就是回应解释和解决问题。
你也许会问:为什么学习法律,先要从学习法律思维开始?原因是法律的数量实在是太多了!
就说中国的法律吧。从中央到地方、从刑事到民事,不同层级、各个领域的法律都有。如果再加上法院的裁判文书,真可以说是浩如烟海。作为初学者,你如果只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那么,学习法律不仅事倍功半,而且也是一知半解。
而你如果通过训练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思维,熟悉了法律背后的内在逻辑和运行模式,就不会再迷失在纷繁芜杂的法条之中。你不仅能够从整体上把握法条为什么如此规定,法律程序为什么如此设计,也能够深入到案件细节中,展示出法律分析的条理纹路。
有的同学可能又会说:老师,我又不从事法律行业,干嘛要学习法律思维?
要我说,如果你是生活在深山老林,与世隔绝,的确不需要学习法律思维。只要你生活在现代社会就需要,因为现代社会的有效运作,主要是靠法律。
如果我们具备了基本的法律思维,就会懂得如何与陌生人打交道,比较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即使遇到具体纠纷,也能够从浩如烟海的法条中,快速找到解决问题的线索。
那我们需要训练形成哪些基本的法律思维,才能Thinklikealawyer,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呢?
简单来说,基本的法律思维就三种:规则思维、权利思维和正义思维,分别是训练大家如何认识并运用规则、主张权利和追求正义。规则讲的是形式,权利讲的是内容,而正义讲的是目标。
在三种基本法律思维的基础上,还可以翻倍,训练形成六种法律思维:规则思维、概念思维、权利思维、程序思维、正义思维和终局思维。
这六种法律思维又分成三组:
具体来说,规则思维和概念思维是一组。因为法律规则是由很多法律概念组成的,所以,在训练形成规则思维的同时,需要强化概念思维;
权利思维和程序思维是第二组。法律权利的实现,需要法律程序的保障,因此,在训练形成权利思维的同时,不能忽视程序思维;
正义思维和终局思维是第三组。正义的种类很多,但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在训练形成正义思维的同时,也得补上终局思维这一课。
将这六种基本法律思维串起来,那就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基本权利,但享有哪些具体权利,要看法律规则的规定;法律的具体规定是由许多概念组成的,但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对这些概念往往会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当出现分歧争议时,双方就需要遵循法律程序来寻求解决;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需要有效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难看出,我要讲的这六种法律思维,实际上就贯穿了法律运作的全过程。
那么第一节课,就让我们先从规则思维开始吧。
在讲法律的规则思维之前,先得搞清楚什么是规则?
很多人会说,规则不就是规定的那些内容吗?这并没有抓住要害。比如说,如果规定的内容只针对某个特定的人,比如说只针对你,那就不能称为规则,只能称为例外甚至特权。
所谓规则,一定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对不特定的人都同样适用。
在日常生活中,只要你稍加观察,就会发现任何社会和群体的维系,都需要规则。你去上学,会受到学校的校规约束;你去上班,要按照公司的规章办事。
我们几乎每天都在跟各种社会规则打交道。那么,为什么还要专门学习法律的规则思维呢?我想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光与熟人打交道,更多的是与陌生人打交道。而一旦与陌生人出现纠纷,都需要法律规则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比如,你如果乘坐地铁,这就与地铁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你买房租房,就需要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签订合同,约定具体事项以及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这样就能有效预防和快速解决纠纷。
可以说,法律规则主要就是用来调整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在陌生人社会中,法律规则是比其他社会规则更重要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形成法律的规则思维,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来说尤为必要。
第二个原因是,虽然我们需要遵守所在单位或群体的社会规则,不过,一旦出现争议,最后还是需要法律规则来判断各种社会规则的合法性或者说它的正当性。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权威性,就是说,其他的社会规则是不能够与法律规则相抵触的。
我们都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国法与家规不是各自平行、没有交集的。相比于国法,家规的效力更低一层。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家长看似管教自家孩子,但如果使用了暴力手段虐待子女,就触犯了国法。某些企业普遍加班严重,似乎符合企业的内规,甚至符合某些行业的商业惯例,但不符合法律。
明白了法律规则的重要性,那么,我就接着聊聊,当你遇到具体问题时,怎样找到并理解你想要的法律规则,我总结成三步:
第一步,整体思考法律规则;
第二步,具体分析法律规则;
第三步,辩证理解法律规则。
整个这一套寻找、理解法律规则的过程,就是训练你形成法律规则思维的过程。
我们先来说说整体思考法律规则。
(1)类型思维
类型思维就是要判断,这个问题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问题。
比如,这是国内法问题,还是国际法问题;这是中国法问题,还是美国法问题,还是双边法律问题?一旦确定什么类型的问题,就需要查找相应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
而且,不同国家因为所属法系不同,找的法律类型也不一样。比如,如果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就不能只找立法机关的法律,更多的是找司法机关的判例法。
当然,上面这些大事离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点远。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想到的分类,通常是这是民事法的问题,还是行政法的问题,还是刑事法的问题。
这样,当遇到争议问题时,先需要确定这是七种当中的哪种法律类型的问题,然后再去寻找相应的法条。
比如,当两个人打架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初步判断这是属于治安处罚的行政法问题,还是需要刑事拘留的刑法问题,然后再去查找相应的法律规则。
再举个更复杂的例子,夫妻双方当初一起开店成立公司,结果生意越做越大,但感情越来越差,因此要离婚,这就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你说这是婚姻法的问题,还是公司法的问题?如果公司上市了,这是不是还涉及到证券法的问题?
(2)体系思维
在这个例子中,几种法律类型交织在一起。这就需要进一步加以体系思考,也就是不光要考虑这些法律类型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应注意到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除了按照不同类型分为七个大类法律以外,还有不同层级的法律,类似于金字塔的形状。
按照法律效力高低,自上而下分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位于金字塔塔尖的就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下面的各种类型、各个层级的法律都不能与宪法发生冲突。
简言之,我们在寻找对应的法律规则时,不仅要进行类型化思考,还需要进行体系化思考。这就是说,我们不光是在某部法律中寻找规则,还得去不同类型、甚至不同层级的法律中寻找规则,需要进行整体考虑。
找法的具体方法,雷磊老师会在方法篇中详细讲解,我在这就不再赘述了,简言之,大家记住:
形成法律的规则思维,不是去零散地记忆各种法条,而是在遇到问题时,要先归入某种法律类型,然后再去找具体法条。
由于很多问题只找某一部门类型的法律规则是不行的,还必须结合其他部门的法律,甚至不同层级的法律规则进行体系思考。
一旦我们通过整体思考,按照法律类型、法律位阶的线索,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以后,下一步就是具体分析法律规则了,这需要我们对法律规则的组成有一定了解。
那么,一个标准的法律规则究竟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呢?这也就是法学上所说的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
简单来说,一个标准的法律规则是由两部分组成:行为模式加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就是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法律后果是指如果你做了或不做,遵守或违反法律,会对你有怎样的影响,你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比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其实就包含了两部分内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属于行为模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法律后果,也就是事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同时包括这两部分。在一部法律中,往往是一些法条侧重规定行为,一些法条侧重规定后果。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是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
但我们在具体分析法律规则时,一定是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放在一起理解的。
如果法律规则只规定行为,但没有规定后果。这样的法律规则是没有威慑力的,不会有人遵守,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反过来说,如果法律规则大量规定的是各种法律后果、各种追责,而对于行为的规定却很随意,这样的法律规则也是不行的。因为法律没有给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预期,会丧失公信力;而且,滥用威慑力,也会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
好,那我们现在分别来讨论要怎么理解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行为模式
就行为模式来说,我们首先要意识到,法律规则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而不是调整人的思想的。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因为你思想不正确而惩罚你。因此,不存在思想犯罪一说。
不过,思想和行为的界限有时很难划清。比如,我的一个想法在日记里写出来,是思想还是行为?如果在微博上发出来,后来被转发了超过500次,这算是思想还是行为?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就有一个标准来区分行为和思想的界限。英语叫clearandpresentdanger,翻译成中文就是清楚而即刻的危险。这就是说,判断是思想还是行为,主要是看它是否会造成直接的、严重的社会后果。
比如,在一战期间,美国征兵入伍参战,结果反战人士就到征兵现场砸场子,表达抗议。这个是思想还是行为?美国法院的判决认为是违法行为。因为这影响了征兵,它直接影响到美国参战。
现在让我们再做个思想实验。在音频那头,你正在听我讲课。大家听好。我说:失火了!想必你可能无动于衷,觉得我在说笑话。那如果再换一个场景:在人群拥挤的地铁上,我故意大声说:“失火了!”人们听到消息后,慌乱地跑下地铁,发生了踩踏。
同样是说了一句“失火了”,这算是思想,还是行为?我要对踩踏事件负责吗?我在地铁上喊了一声,乘客跑下地铁,发生踩踏,这是我的行为导致的吗?我只是说了一句话,法律好像没有禁止在地铁上说话吧?
这怎么分析呢?其实,在地铁场景中,我说话显然就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我所说的话,已经造成非常明显、紧急和严重的后果。因此,这就不再是思想,而是法律必须介入加以管控的行为了。
(2)法律后果
对于这些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就涉及到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法律后果。你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就会有对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我们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从轻到重,依次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最轻的就是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行政责任次之,除了警告、罚款以外,还有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等。最重的是刑事责任,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只能要求别人履行民事责任,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要由国家公权力来确定。比如,你借钱给别人开店。到了还款日,你想让对方还钱,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这时,你可以要求他继续还钱,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他赔偿。这些都是让他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你不能因为他不履行债务,就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否则,就是涉嫌非法拘禁。如果你把他绑起来进行殴打,就涉嫌故意伤害了。
为什么你不能做这些行为呢?这就像对方杀了人,被害人的亲友不能再去杀,是一样的道理。只有国家公权力,才能行使这种复仇权。如果大家都进行同态复仇,杀之而后快,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失去正常的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的状态。这世上就不太平了!
好,现在再回头来看,刚才说到在地铁里大喊“失火了”造成人员伤害的例子,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要报警,请公安机关来定性,根据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是负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如果是行政责任,就进行行政拘留。如果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也会有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保障案件侦办,之后再移交检察院起诉,最后由法院来判定这个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依照刑法规定,法官可能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之,当我们在讲法律的规则思维时,要同时把握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则的作用,就在于给人们提供一种引导,让大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种合理的预期。这种预期的形成,往往就是通过明确界定不同的行为和责任后果来实现的。一部法律只有设计并对接好这两个部分,才能发挥它的价值。
听到这,我想你对法律规则思维有了基本的了解,整体上,我们需要在法律类型和法律体系中来理解法律规则;在细节上,需要同时把握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但从整体和具体两个方面来训练形成法律规则思维还不够,我们还需要辩证理解法律规则。从而,运用合适的法律规则来解决问题。
结合我自己的观察体会,我给大家总结了三点。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刚才说到我们的法律,大量的法律条文实际上都是法律规则,也就是包含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但我们的法律中,也有一些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条文。这就是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
在处理有些问题时,在运用法律规则的同时,还得结合法律原则进行体系思考,这就是辩证理解法律规则的第一点。
讲到这里,有的同学可能听得晕晕乎乎了。怎么一会法律规则,一会又法律原则呀?别急,我先给你讲一个故事。
在美国纽约,有一个叫帕尔默的男子,他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而他的祖父在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杀人定罪接受刑事处罚,这是没有异议的。当然了,他没有被判处死刑。但另一方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他仍然有权继承财产。
问题就来了:他谋财害命,杀了自己的祖父,居然还能依照法律规定继承财产。这岂不是很荒谬吗?那在法律上,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呢?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判案时,法官通常会把历史上同类案件的判决作为当前案件判决的参考依据。当时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就在先例中找到一条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凭借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这一点,法官判决帕尔默无权继承财产,解决了原本看似两难的处境。
听到这,你是不是没有那么迷糊了?我再帮你梳理一下。
实际上,在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在一开始都会先规定若干条法律原则。最典型的就是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的法律条文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
这些放在一部法律一开始的法律原则,究竟起到什么作用呢?它们主要是来指导法律规则的。换句话说,如果法律规则在特定案件中难以适用,甚至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则时,就需要法律原则来救场。
在中国,运用法律原则来进行司法裁判的案件,还是不少的。例如,曾经有一场因为婚外恋引发的债务纠纷。男方和女方签订协议,男方出资70万元购买房屋并承担按揭余款,但条件是女方要做男方情人,否则就得返还借款。后来,男方又以这个双方之间的协议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并且,要求女方返还这70万元。一审法院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支持了男方的诉求。
所以说,我们在运用法律规则时,还得注意不要违反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
辩证理解法律规则思维的第二点,就是要意识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备详尽,但法律规则之间仍有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也就是发生冲突的情形。
法律规则之间发生相互抵触的现象十分常见。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是浩如烟海。由于法律有不同种类、不同层级,新制定的法条与之前制定的法条出现不一致,也就不可避免。
比如原来婚姻法规定只要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都要共同偿还。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对这条进行了解释,说夫妻一方背着对方举债的情形,也属于共同债务,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免除。
当初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来免除共同债务,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没想到社会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情形,是夫妻一方背着对方举债来满足个人消费。而这一司法解释客观上使得一方特别是女方即使在离婚以后仍然背负债务。这在实践中影响巨大。也因此,很多人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是与婚姻法的法条相冲突的。
那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
常见办法是寻求现有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像我们国家的立法法就专门规定,当不同部门、层级之间的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要采取什么机制来解决。
比如“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等等,具体规定,我放到了音频下方的文稿区,大家可以自行查看。
立法法第95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刚刚提到的夫妻债务问题,就是通过编纂民法典解决的。编纂民法典,就是对已经生效的不同类型、不同层级法律中同一内容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适用经验,放在一起,通过梳理、对比、分类、归纳、总结,发现彼此之间的关联,提前预防、减少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相互抵触。
在这个问题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将原婚姻法的规定加以细化,排除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情形,从而解决了法律冲突。
再比如,之前争议很多年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也是如此。
十多年前,就有一个轰动案件。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两位同学一起坐三轮车上学,结果遭遇车祸,三人都不幸丧生。事后,两位同学的家人各自得到20多万元的赔偿,而何源的家人只拿到8万元赔偿。
为什么差别如此大?这是因为其他两位同学是城镇户口,何源是农村户口。当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的,赔偿年限为20年。所以,这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实际上,各地法院就是按照部委和各地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计算标准来做出裁判的,属于依法裁判。但是,这显然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抵触。
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和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就是合宪性审查,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及时修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力求尽快实现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
(3)法律规则的滞后性
好了,最后我们再来说说辩证理解法律规则的第三点,要意识到法律规则的滞后性。
社会不断发生变化,而法律则相对稳定。这时就会出现法律规则的滞后性,或者出现法律空白,或者难以及时修改原有法律。这个时候,应该如何理解滞后的法律规则呢?
比较灵活的解决办法,就是由法院针对具体个案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从而及时解决社会问题。具体裁判方法,雷磊老师会在方法篇中讲。
还有很多问题,是社会还没有形成广泛共识,缺少助力因素,因此,也难以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比如,法律要不要惩罚出轨?目前是没有,但社会要求惩罚的声音不小。
再比如,代孕行为目前在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层面是被禁止的,要不要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面?之前在计划生育法的修改中,曾出现过要在法律层面禁止的声音。
此外,还有禁止虐待动物的行为。不少地方性法规中都有规定禁止虐待动物,但实际上难以追究虐待人的法律责任,要不要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以上这些都还在争议之中,短期内立法难有定论。
如果法律规则滞后于社会变化,甚至成为坏的法律规则。这个时候,我们还要不要服从法律规则呢?
对于这个问题,社会上就有两种声音,各有道理。因为原有的法律是“恶法”,违背了基本的价值,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以,公民可以不服从,拒绝守法。这也是西方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主要理论渊源。
但是,另一种声音认为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在个案中的不公正就抵制它。这会破坏法律的整体权威。规则的意义,就是帮助人们形成合理的行为预期。即使规则有问题、存在漏洞,对这样的规则,我们也应当遵守,除非存在特别重大的例外。这种观点就是法律人经常说的“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苏格拉底之死。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当局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项罪名被法庭判处死刑。执行死刑前,朋友给他制定了周密的逃跑计划,原本有机会越狱,但他拒绝了,最后饮鸩而死。
临死前,苏格拉底就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当我离开这所法庭的时候,我将背着被你们处死的判决离去,可是他们却将被真理本身证明为堕落及邪恶。恰恰在我接受我的判决时,他们也在接受他们的判决。毫无疑问,事情就该如此,而我认为结果是相当公平的”。
为什么恶法也要执行呢?在苏格拉底看来,恶法只有在被执行时,其恶的一面才真正展现出来。因为恶法而带来的不良后果,会促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恶法的严重性,因此,会加快寻求修改或废除法律。
如果每个人都是根据个人的偏好来判断法的善与恶,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从而破坏整个法治的事业。所以,认为某一部法律是恶法,不是我们拒绝服从的理由。是不是恶法,应当由法院来判断,或通过立法来解决。
好的,简单总结一下,辩证地理解法律规则,就要认识到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寻求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的解决机制,以及明白社会变化与法律规则的滞后性。既要避免法律虚无主义,也要防止法律万能主义。
第一节课程,到这里就结束了。
我主要介绍了如何形成法律的规则思维。形成法律的规则思维,不是靠记住一个一个单独的法律条文:
首先,是需要进行整体思考,将问题归入到特定的法律类型和法律体系之中。
其次,是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区分不同的行为模式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且将行为与后果放在一起分析。
最后,是需要进行辩证理解,要把握三点:一是在运用法律规则时,注意与法律原则相结合;二是要意识到,法律规则之间也有可能出现冲突,要及时有效寻求冲突解决机制;第三,相较于社会变化,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滞后性,也得认识到法律作用的有限性。
课程的最后,我也给你留一道思考题:当遇到纠纷时,需要查找相应的法律规则,那么,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找到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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