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空难事故屡见不鲜。我国航空产品正逐渐走向市场。在不远的将来,如何审理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也将成为我国法院可能面对的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虽有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但该条难以满足审理航空产品责任案件的需要。由于航空事故时常具有涉外因素,而各国对产品责任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故如何解决航空产品责任事故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是审理涉外航空产品责任案件时尤为重要的一步。我国立法机构在确定航空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时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经验,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加害行为发生地作为连接点,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兜底条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引入了损害发生地和被侵权人经常地这两个连接点,且未能兼顾我国航空产品制造商的利益。若直接适用该条来处理航空产品责任案件将可能导致适用法律与案件联系薄弱、审判工作量上涨、被侵权人获偿时效性降低、道德风险上升以及我国航空制造商压力过大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尚未有任何审理航空产品责任案件的经验,应未雨绸缪。三、航空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美国经验在美国法院看来,寻找准据法的过程是实现公共政策利益并促进个案公平审理的过程,因此美国法院在审理航空产品责任案件时会对各种选择法律的方法加以权衡,并详细论述各类方法将引发什么样的司法效应。美国法院确立航空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时主要遵循以下规则。(一)注重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
产品责任案件可能涉及许多连接点,在案件发生之前很难说哪些规则是最适合调整此案的准据法。因此以德克萨斯州为代表的美国法院主张,那些直接规定某些案件必须适用某地法律的法律选择方法是不合理的,只有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条中所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才能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提供一种合理且灵活的的方法。该条列举了一些可能涉及的连接点并允许法院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此种方法既为法院选择法律提供了相对确定的进路,也不至于失去灵活性。此种观点在航空产品责任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2006年“布鲁尔诉多德森航空公司案”的主审法官指出,法律的选择应取决于损害发生地、加害行为发生地、侵权人主营业地、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等多个法域中哪一个与案件事实有最重要的关系。(四)小结
美国法院在为航空产品责任案件寻找准据法时既注重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也兼顾个案审判中的合理性和灵活性,同时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各法域的公共政策。在具体操作中,美国法院舍弃了传统侵权关系常常适用的损害发生地法,而对于造成损害的行为地法、侵权人主营业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以及最密切联系地法较为推崇。我国法院宜适当吸收美国法院对上述系属的适用经验。四、我国航空产品责任案件的应然冲突规范笔者认为可以借助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的时机,对航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如下特别规定:“航空产品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加害行为发生地法律。被侵权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加害行为发生地法律中与案件事实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此种特别规定的合理之处体现如下:(一)连接点的选择有利于平衡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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