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构理性”和“进化理性”,两种理论视角分别指引着欧洲传统冲突法和美国现代冲突法的演进进程,它们以形式迥异的方式坚守着西方法律的根基:以自由为中心的西方法律价值体系。欧洲传统冲突法正式在“建构理性”的理论指引下,形成了“主权本位下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冲突法,理论视角,价值取向
主权国家间背景、构建理性和分析主义法哲学观,使欧洲冲突法理论具有突出形式价值的重心偏向。在公平、秩序和自由价值之间的权衡中,更取向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并不主张放弃传统的冲突法正义追求,而是在坚持中予以修正,在确定性和有序中寻求更高的实体正义;在国家和个人利益之间,当事人公平、个人利益日益体现出冲突法的人文关怀,但是国家本位的地位也未能为个人本位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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