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安全的含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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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意义上的生态安全

当前,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法律自身也要通过一定的改革来满足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人与自然对于生态安全,人与自然是其起点,生态安全突出人与自然的联系,强调自然安全、社会安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的来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保护生态安全的根本,生态安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对象。生态安全表明的是人类生活环境的必备状态。从生态系统可以看出,社会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生态安全。[3]它是人类活动、生活的首要问题,因此是全球人类的最终安全。生态安全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我们同自然和谐相处。在生态安全中所谓的人并不是现实中单个的人而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其代表的是一种主体。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它们是以生态安全为基础、以利益为次要的理性的人。

(三)环境权利生态安全得以实践,环境权利必不可少,通过一些新型的权利义务机制来实现。人类生活环境的必备状态是生态安全的重要要义,而环境权利是人有享受舒适生态环境的待遇。因此,环境权利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能有效的避免生态安全的虚无,又能为建设生态安全的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环境法的反思

生态安全不仅要对传统部门进行改革,还要考虑其法律核心。老实来说,实现生态安全要有合理地掌握法律含义,建构环境法的观念与制度。

(一)生态安全的反思人类对生态安全的认识中,经历了一系列的辩证过程,在环境法的审查中,更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不足之处,建立新的生态安全观念,即将人带入生态系统中,提出生态安全是人与自然两者之间的安全,它们是一个整体,这进一步展示了传统部门法安全观念的重要性,面对生态安全问题存在的挑战,我们可以从哲学方面探索,并以此扩展传统法哲学领域,促进法哲学的改革。[5]我国在高风险的背景下,更需要在哲学方面来反思环境法安全观念。所以,生态安全不仅仅是概念出新,它更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生态安全致使我们对价值和立法的思考,如何通过创新来保障生态的安全,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二)生态化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法的目的是用某些特定的法律手段来降低风险增加社会安全。可以看出,环境法已经不再是交易和社会安全,而是人们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利益。因此,环境法面临着变革。从法的概念上来讲,环境法需以可持续发展为新理念,在哲学的背景下进行一代向二代更替。新的环境法不仅要保护当前的利益,还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

四、结语

关键词:生态安全、内涵、意义、环境保护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由于部分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生态安全问题恶化,我国生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且有加速恶化的趋势。沙尘暴、海洋赤潮、土地沙化等问题不时发生。生态安全问题已经危及到人们的生存,阻碍国家的发展。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生态安全,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维护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的涵义[1]

生态安全的涵义较为广泛,应包括环境资源安全、生物与生态系统安全和自然与社会生态安全。

1.1环境生态安全

1.2生物与生态系统安全

“生态安全”包含二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生物或是生态系统自身是否安全,即其自身结构是否受到破坏;其二是指生物或生态系统对于人类是否安全,包括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生物或生态系统自身的安全总是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安全。如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人类则没有资源利用的安全;森林与草地生态系统的丧失,人类则没有生存环境的安全。

1.3自然与社会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善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2)防止环境问题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导致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在某种意义上,这可能是目前对生态安全涵义的一个共识基础。

2研究生态安全的意义[2]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生态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首要目标就是要维护这个基础,目前我们面临的基本事实是生态破坏使人类丧失大量适于生存的空间,丧失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关键资源,进而引发由于资源短缺而产生的资源争夺战争,其消极影响全面而复杂,所以生态安全的研究意义深远。

2.1是可持续发展的完善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对于生态系统而言,生态安全的目标在它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使生态环境处于一种良好状态。生态安全把人类安全和自然生态安全视为一个共同体,避免了可持续发展一直把人类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局限性,使得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更加丰富,除了原来强调的环境与发展外,还包括和平与安全的概念,所以,生态安全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完善。

2.2帮助树立生态安全意识

人类进化生存发展的历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人类除了要考虑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外,还要考虑自然生态安全人类所有的追求以及现代文明发展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文明富裕和可持续发展,而生态安全是这一切的必要条件。惟有选择能够把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有效结合起来的新途径,才能使国家稳步发展。

2.3促进社会和谐与世界安全

生产与科技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环境等领域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跨国界的环境问题甚至全球性环境问题不断发生。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及资源的短缺等问题多次导致武装冲突与战争,国际关系紧张。严重环境问题是引发争端的导火索。因此,寻求一个没有污染优美安全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平友好的生态安全环境,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一个国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3环境保护措施[3]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了解决现实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证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环境保护在生态安全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措施有利于维护生态安全的稳定、平衡、协调。

3.1保护自然资源

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规范国土资源开发程序,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从源头上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国家自然保护区,要依法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这样的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通过分区定位,分区开发,分区管理,有目的地约束人们的经济社会行为,改善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生态安全。

3.2建立合理机制,完善环境法律法规

要坚持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方式,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解决生态保护资金短缺问题。要制定综合性的生态保护法,同时,还要抓紧研究制订有关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等,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3.3建立生态建设体系

4结语

参考文献:

[1]彭少麟.生态安全的涵义与尺度,[J]中山大学学报,2004(6)

【关键词】技术生态化武汉城市圈农产品安全社会管理

一、引言

武汉城市圈是湖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同时也是该省重要的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因此,该地区农产品的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着全省农产品的整体安全状况乃至食品安全的状况,也关系着圈内千家万户的健康。同时,武汉城市圈的发展重点是加快“两型社会”建设,重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的同时大力搞好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进技术生态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农产品安全和技术生态化对于武汉城市圈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成败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者在一定层面上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技术生态化”是使技术发展朝着遵循生态学规律方向转变或转化。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技术应用要遵循生态学规律,即不能超过自然生态系统的承受力,不能破坏生态平衡。这是自然生态系统给人类变革自然的活动设定的最低限度。二是技术系统本身应按生态学原理组织起来,即模仿自然生态系统,优化技术系统的内部结构,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拓展和深化人工自然。王子彦、陈昌曙(1997)详细探讨了技术生态化的层次,刘怫翔、张欣(2001)分析了工业技术生态化的实现方式,罗天强等(2006)认为技术生态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层次的技术生态化系统地实现,其系统构成包括宏观层次的国家技术体系生态化、中观层次的区域技术系统生态化和微观层次的企业技术生态化三个层次。

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技术生态化的社会系统控制需要通过如下四种途径实现:一是政府管理。包括完善促进技术生态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和实施生态科技和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强化政府监管、示范和引导工作。二是生态消费。社会的生态消费一旦形成将对企业技术创新生态化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三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技术生态化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将会推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更好地履行生态责任。四是社会生态伦理价值观内化。通过大力宣传和内化,全社会形成倡导绿色、崇尚生态、主张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并使之成为政府决策者、企业决策者、公众及消费者的自觉行动,推动技术的生态化发展。

二、武汉城市圈农产品安全的现状分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食品安全是武汉城市圈最大的基本民生问题,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2013年武汉城市圈农产品安全管理的亮点不少,成效显著。湖北省自2010年起实施产地准出制度,自2012年1月起,对凡在本省内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以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检疫合格证、有包装(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有标识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对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业“三品”实行以有包装、其他食用农产品以有标识为门槛的经营场所准出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四有”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

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率先实行全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将原先属于质监、工商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划归食品药品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各区分局下放区政府直管,设立街(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实行新的全链条食品监管模式。这种新体制打破食品安全监管“分段治水”格局,完整锁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农业部门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等环节监管,共同承担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此举在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尚属首例,杜绝了以往多顶“大盖帽”,管不了一棵“毒豆芽”多头管理、相互推诱,导致监管失效的现象。

关键词:有机农业;粮食安全;生态环境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0.064

Abstract:FoodsafetyisofgreatsignificanceforthehealthydevelopmentofeconomyandsocialharmoniousstabilityinChina.Usingmethodofcomparativeanalysistocontrasttraditionalagriculturewithorganicagriculture.Resultsshowedthat,theorganicagriculturecouldovercomethedrawbackoftraditionalagriculture,byprohibitionofchemicalfertilizers,pesticides,insecticidesandgeneticallymodifiedseeds,whichcouldensurethesafeofsoilenvironment,waterenvironment,atmosphericenvironmentandbiologicaldiversity,thusguaranteefoodquality.Accordingly,Itwasrecommendedtovigorouslydeveloptheorganicagriculture,conservetheenvironment,putnationalfoodsecuritystrategiesintopracticeunderthenewsituation.

Keywords:organicagriculture;foodsecurity;ecologicalenvironment

Z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维持人们生存的基本必需品,更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因此中国一直把保障粮食安全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然而,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影响粮食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诸如耕地的数量以及质量的下降、农药化肥的使用,不仅会影响粮食的数量,也会通过生态环境等因素影响到粮食的质量,加大粮食安全的潜在风险。

在粮食安全的应对措施中,有机粮食生产因其独特的理念、管理体系和生产方式而成为非常有效的选择。有机粮食生产是一种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它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标识与销售以及管理体系都有严格的监督措施。有机粮食生产不使用农药、化肥和化学添加剂等,对环境没有不利影响,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从而生产出高质量的粮食,因此有机农业是解决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

1粮食安全与影响因素分析

粮食安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经过数十年的不断完善,其内涵被完整地表述为:“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物质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富有营养的食物来满足其积极健康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粮食安全[1]”。这个表述对粮食安全做出了新的理解,即不仅在数量上要求获得足够的粮食,而且在质量上强调既安全又富有营养,把粮食安全从数量安全提升到质量安全。

现代粮食安全包括四层含义:数量安全、质量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图1)。

粮食的质量安全,是指生产的粮食要具有较高的营养质量和安全质量,必须是纯天然、无污染、高质量、安全营养的健康食品,涉及到粮食的品质。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因素包括转基因种子、农药与化肥的超标使用造成的生物多样性减少、地下水污染及土壤、大气、生态环境的破坏等,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粮食的质量下降。中国对转基因产品持谨慎态度,长期食用转基因粮食可能导致人体基因突变、诱发癌症;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物质的大量使用会导致湖泊水库的富营养化和地下水的污染、土壤的硝酸盐以及重金属含量加重、大气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最终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在一个污染的环境中生产出的粮食的质量肯定会含有各种农药残留,尤其是那些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施用致使粮食、蔬菜、水果和其他农副产品中的有毒成分增多,不仅影响食品安全,并危害着人体健康。

粮食的生态安全,是指粮食本身没有污染和生产过程不造成污染,即在粮食的生产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能够保证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影响粮食生态安全的因素有农药化肥等一些化学制品作为投入物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只有粮食本身没有被污染、生产过程也没有被污染、生态环境没有被破坏才能促进粮食的可持续生产。各因素对粮食生态安全的影响见图2。

总之,全面意义上的粮食安全既有基于单产和一定种植规模的数量要求,也有基于安全的投入物质和健康土壤的质量要求,还有基于良好自然环境的生态要求以及基于对生产者充分激励的经济要求,只有充分理解粮食安全的真正内涵,才能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中国粮食安全战略。

2有机农业的基本理念与行为剖析

有机农业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通过化肥农药的禁用、作物间作轮作、物理和生物方法治理病虫害,施用有机肥料、禁用转基因品种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以使产品可追溯,经由第三方认证等制度体系,不仅向人们提供了健康的食品,还传播了健康、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成为保障中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方式。

有机农业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标识与销售以及管理体系都有严格要求,在整个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过程中均实行清洁生产,走循环经济之路,强调采用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其过程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准则,其中对于产地环境的要求、转换期、种子和种苗选择以及病虫草害的防治等都有明确的界定和方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有机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从事有机经营或销售人员的行为,其建立的管理体系为检查、认证、监督提供了基本依据;最后,有机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强调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可追溯性,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确保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利益。

2.1有机理念的涵义分析

有机农业四大原则表述了它能为人类以及生态环境做出的贡献,充分实现人与自然相互和谐的目标,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健康原则要求有机农业应当将土壤、动植物、人类和整个地球的健康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加以维持,强调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与生态系统的健康是密不可分的,健康的土壤可以生产出健康的粮食,而健康的粮食又是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的保障。

生态原则要求有机农业应以生态系统和生态循环为基础,有机农业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农药,而以使用有机肥料取而代之和利用生物多样性如轮作、间作、建立缓冲带和减少耕作等措施,从而建立生态系统内稳态机制,提高生态系统的效率,保证了生态安全。

公正原则要求有机农业以共享环境和生存机遇的公平为基础。应当对社会和生态环境公正,用一种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方式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公正”要求生产、分配和交易的系统都是公开透明、平等的,而且需要考虑到真正的环境和社会成本。

关爱原则(谨慎原则)要求本着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有机农业,以保护人类以及子孙后代的健康和福利,同时保护环境。有机农业对于新技术持一种谨慎负责任的态度,它拒绝一切不可预测的技术,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影响人的健康。

2.2有机行为分析

有机农业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以及利用生物多样性、轮作、间作、缓冲带和减少耕作等措施,建立生态系统内稳态机制,挖掘系统内部资源,帮助保持和提高生态系统的生产率,减少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

有机农业采取与自然融合的耕作方式,强调尽量减少外部物质的投入,主张本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此外主张通过轮作、机械除草等方法来防治病虫害;有机农业还协调种植业与养殖业的平衡,确保双方所需的能量处在一个动态的平衡之中,即根据土地的承载力确定养殖的牲畜量,防止出现“公地的悲剧”,以充分有效利用自然资源。

有机农业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等物质,它强调本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持土壤的长期生产力、采取一些轮作套作等耕作方式以及人工防治病虫害的方法保护生态环境,保持了生产体系以及周围环境的生物多有裕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有机农业对粮食安全的保障机制研究

有机生产既有利于粮食的质量安全,也有利于粮食的生态安全,对粮食的经济安全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机农业对粮食安全的保障见图3。

3.1有机生产对于粮食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

有机粮食生产禁止使用农药,避免了粮食直接与农药接触,从而保障了粮食的质量安全。当前中国农业生产中为了防治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大量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且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人类处于食物链的最末端,由于粮食中的农药残留很难被分解掉,最终会通过生态系统内的能量循环以及食物链进入人体,使农药残留富集在人体中,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相反,有机粮食种植推荐使用生物方法来防治病虫害,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粮食中农药残留量大大降低,从而提高了粮食的安全性。

有机粮食生产要求特定的投入物质,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化肥,因此土壤中的硝酸盐、重金属等各种化学物质含量都会下降。研究表明,粮食中高含量的硝酸盐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变成致癌物质亚硝胺,硝酸盐也能削弱血液的携氧能力,长期食用这类食物会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5];化肥中的重金属通常比土壤中重金属有较高的可溶性,容易被粮食吸收,因而危害更大,由于重金属不易被消化,长期食用这类水稻,重金属会在人体内积累最终引起中毒,危害人类健康[6]。

有机农业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在常规农业生产中化肥的连年施用会造成土壤中重金属累积,从而影响食用者的身体健康,而有机粮食生产禁止使用化肥,可以降低这方面α甘车奈廴尽T诙杂谢水稻和常规水稻的安全性研究中发现,有机稻米中所测得的6种重金属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的限量标准(除Cd),而常规稻米中As、Cr、Hg、Pb、Cu5种重金属平均值含量分别是有机稻米的10、1.8、6、2.9和1.2倍[6]。不难发现常规水稻的重金属含量均普遍高于有机水稻,因此从总体上来讲,有机稻米的安全性高于常规稻米。

3.2有机生产对于粮食生态安全的保障作用

有机粮食生产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从而减少氮素淋失以及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降低了对地下水以及土壤的污染,进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且有机农业可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了示范和促进作用,水土得到了保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保护或恢复,使粮食能够吸收到清洁无污染的水分,生长在一个健康的没有被污染的土壤环境中,从而可以向人们提供无污染的健康环保型粮食。

有机农业有利于减少化石燃料能源的消费,进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土壤侵蚀,增加碳的存量等。由于有机粮食生产禁止使用化学制品以及大型机械设备,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有利于环境的保护。Dalgaard等[8]估计,发展有机农业有助于降低农业源CO2的排放,在丹麦如果将常规农场全部转换成有机农场,那么农业生产中能源的消耗以及N2流通的减少可使该国家整个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少13%~38%。

有机农业能够改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和它们组成的系统总体的多样性和变异性,生物多样性具有保持水循环、稳定水文功能、维护集水区的植被调节和防止水分流失及促进土壤生成和保护、减少土壤肥力的损失、减少水土流失等多种经济价值[9]。李现华等[10]在内蒙古磴口县分别就常规农业和有机农业的生物多样性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发展有机农业能够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如益虫数量的增加,其中七星瓢虫最为明显,另外蚜虫的虫口密度降低,益鸟等生物的数量有所增加。总之,生物多样性的增加能够提高土壤的保水保肥性能以及土壤的生产力。

有机农业能够改善生态环境,它不使用农药、化肥和化学添加剂等,能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农产品,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并且对环境没有不利影响,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长期的粮食安全。一个健康的环境必然能生产出高质量的粮食,从这方面讲有机农业能够促进生态安全进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3.3有机生产对粮食经济安全有重要作用

有机农业能够增加有机生产者的收入。这主要是因为有机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它禁止使用化肥、农药、杀虫剂等手段防治病虫害,取而代之以人工劳动来完成诸如病虫草害防治等工作,而且在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等环节的专业分工上均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从而为中国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特别是增加了农村老人与妇女的就业机会。

有机农产品因为其生产过程禁止使用农药、化肥以及杀虫剂等化学投入物质,因此其产品也就避免了这方面的污染,不仅体现在其营养、安全、健康等方面都要高于普通农产品,而且也体现在其优良的品质和环境友好、社会公平等高的附加效用。有机食品的价格通常比常规食品高20%~50%,有的甚至可高出一倍以上,有机产品的需求人群主要为一些白领、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员、教师以及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这些人愿意以比普通农产品更高的价格去购买有机产品,主要是因为其具有较高的营养及安全价值。

最后国家对有机生产者进行的补贴政策可以不同程度上降低生产者的投入成本,如中国对从事有机生产的人员或单位进行资金直接补贴和技术支持,大大降低了有机生产的投入成本,使粮食生产者获得了市场的平均利润。总之,发展有机农业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还可以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此外,发展有机产业还会带来生态旅游等附加值功能,为旅游树立良好的品牌效应,使有机产业同旅游产业良好地联系在一起,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有机农业在转换期间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转换期间有机粮食种植虽然按有机标准进行规范操作,但是销售价格却低于有机价格以及转换期间产量的突然下降造成的,相信随着转换期的结束以及技术的成熟,这些弊端最终会被克服,有机粮食的生产会取得不错的经济效益。

4结论

有机农业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可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它是以产业化为主导的优质、安全、生态的现代化农业,旨在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完美统一。有机农业生产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外部投入物,提高生态循环效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有机农产品;而且有机农业的发展不仅在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粮食安全,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

有机农业生产要求人们在田间管理中强调生态平衡,它能改善生物多样性、促进养分循环以及协调作物、动物、土壤和其他生物的相互作用,是促进资源保护和再生的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是可持续提高农业生产、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一条可以实践的途径。发展有机农业不仅有利于实现中国有限资源的持续利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而且有利于实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有效结合,保证粮食安全,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免遭农业面源污染的厄运,实现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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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ALGAARDT,HALBERGN,FENGERJ.Simulationoffossilenergyuseandemissionofgreenhousegases:Threescenariosfortheconversionto100%organicfarminginDenmark[J].ActaCrystallographica,2000,50(11):1758-1760.

【关键词】绿色建筑医院建筑发展

0前言

1什么是绿色建筑

理解绿色建筑之前,首先我们要对绿色的定义做一番解读。绿色代表含义很多,首先绿色是植物的颜色,它可以代表生命以及生命的状态。可以指通常意义上的人们所认为的生态绿色。现代社会的人们出于对生态绿色的向往,将绿色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引申,绿色代表健康,使人对健康的人生与生命的活力充满无限希望,绿色是环保,她是无需任何包装的生命,她是一切万物的根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颜色,绿色是希望,是翘盼东方冉冉升起的太阳!是对未来憧憬的颜色,是万物复苏的颜色!再者也可以指更深层次上的更广泛的“绿色”。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能与人类社会协调发展就是绿色的引申含义。而且人们还进一步将其它方面的与自然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思想和做法,尊重自然、珍惜生命,追求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道德等引申为绿色。绿色应该可以表示为心情平静,心旷神怡,安详娴静,心情很安定、舒适,有助于健康的恢复。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绿色医院建筑的基本内涵

2.1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

了解了绿色建筑的概念,下面我们对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做一解读。从绿色建筑的建造、使用和功能方面我们可以看出绿色建筑应该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即节约能源及资源;(2)提供安全、健康、舒适性良好的生活空间;(3)与自然环境亲和,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人为的建筑可以分为对环境的破坏和维护两个方面,人类将自己所需要的庇护所建筑在自然环境之中,如果对环境的破坏太大,影响到自然的生态平衡,造成自然的食物链、生态链的断裂,损害自然的协调发展,就是建筑与自然的破坏。其二是人们的建筑与自然协调,从一定程度上促进自然环境的平衡,也间接有助于人类的生活和安全健康。总体来说,建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建筑过程中和使用中节约了能源和资源的建筑,是人类建筑的追求。还有建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建筑的布局与自然的协调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建筑设计和布局要考虑长远的发展,给以后的发展留足空间。

2.2绿色医院建筑的内涵

绿色建筑是人类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存在的危机做出的积极反应。绿色医院建筑高效节约尊重环境,将人类健康,舒适方便的追求放在与保护环境同样重要的位置。绿色医院建筑创造优美的外部空间环境,改善室内环境品质,提高舒适度,保障安全供水,减少环境污染,满足人们生理和心理的需求。

绿色医院建筑除应采用天然药物、自然疗法外,还强调天然、无害的绿色医疗坏境。要求良好的室内外环境品质和自然生态绿化,更重视自然采光通风和天然建筑材料的利用。绿色医院建筑是集生态、可持续发展、智能和高效节能于一体的建筑。医院建筑的绿色化本质上是从古至今连续的发展过程,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绿色思想一直是医院建筑发展的内在动力。新时期医院建筑的绿色化并不完全否定以往医院建筑发展的有益经验,它是对传统医院建筑“绿色化”成果的全面继承和修正扩展。通过精妙的总体设计,结合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太阳能利用、地热利用、中水利用、绿色建材和智能控制等高新技术,进一步提升医院医疗环境的高效性、舒适性。一些先进的工程技术也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医院建筑中如:无障碍设计、医院的气源供应、卫生洁净技术、视频音频通讯、物流传输、动力设备等。这大大提高了医院的运作效率,也促进了医院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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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钧,杨睿.浅谈人性化医院环境的创造[J].生态经济,2005(2):98-100.

关键词:权利观;能力观;法治健全观

所谓安全(security),《现代汉语词典》其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安全的属性具有二元性,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特定的客观事实,而主观方面则是指人们对这些客观事实的感受。美国政治学家沃尔弗斯(ArnoldWolfers)在《冲突与合作》中指出:“所谓安全,从客观意义上来讲,是指所拥有的价值不存在现实的威胁,从主观意义上来说,是指不存在价值受到攻击的恐惧感。”[1]这个说法被概括成广为接受的安全概念,即安全就是指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依主体而存在,其表现就是不安全的客观事实,离开了主体就无所谓安全。感受“不安全”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某个组织,也可以是社会上的某个利益集团(如某个阶级、阶层等),也可以是国家乃至整个社会。

一、产业安全研究文献

国家安全分为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繁荣和发展的保障。而产业是研究国家竞争态势的基本单位,产业安全问题是一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问题,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关键是保障产业安全。

1.产业安全研究溯源

关于产业安全问题的探讨最初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的贸易理论,产业安全最早可见于亚当斯密(AdamSmith)提出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防工业进行保护和扶持的思想。后来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和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eidrichLiszt)为代表的幼稚产业保护论,成为产业保护的理论依据。该理论认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在最初发展阶段必须向幼稚产业提供关税等形式的贸易保护,以确保其在国外强大的竞争下继续生存和发展。

我国的产业安全研究贯穿于外贸和外资政策制定的各个历史阶段,但是产业安全问题真正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的热点,是在外资大量进入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比重和影响迅速提高所引起的[2]。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部分学者认为产业安全这个概念并没有什么意义。他们认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只有全球产业而无民族产业,民族产业已经失去了具体的意义而只有抽象的价值。丁冬红(1996)提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以资本比例、产地、品牌划分产业的民族属性已经过时。这种否定民族产业的意见,实际上否定了产业安全的问题。当然,更多的观点认为,民族产业的概念不论是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有意义。程秀生(1996)认为:“尽管当代民族经济的外在形态出现了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民族经济概念需要拓宽,但是蕴含于企业权益背后的民族权益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民族产业的概念还是有意义的,产业安全问题是存在的。笔者认为,产业安全问题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而且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

上述观点的贡献在于坚持了产业安全对民族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但却没有提出比较明确的产业安全概念的定义,多数观点仅仅从外商投资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来认识的,包括外商投资所占的比重,民族资本对重要产业的控制权等,可以说,这些观点是我国早期经济发展的“产业安全”问题的客观现实,但就当今的形势来看,这些观点都是产业安全狭义上的含义,是表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产业安全“权利”观

也有学者从安全的概念角度给出了产业安全的含义。前文已述,安全是一种“状态”。赵世洪(1998)认为,产业安全,简单地说是指一国国民使其既有的或潜在的产业权益免受危害的状态和能力。产业权益受到的危害可以来自自然、社会或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何维达和宋胜洲(2003)认为,产业安全,即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一个国家影响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产业的生存发展以及政府对这些产业的调整权或控制权受到威胁的状态。

仔细考察发现,这些概念已经提出了产业安全的基本范围,即何维达和宋胜洲老师指出的产业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政府对这些产业的调整权或控制权。其实,在此之前,就已经有学者从权利的角度研究产业安全。于新东(2000)提出界定产业安全的三种权利,他认为,所谓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对某一产业的创始权、调整权和发展权的控制程度,如果对这三种权利都拥有相应的自或称控制权的话,即可认定该产业在该国是安全的。李连成、张玉波(2002)提出界定产业安全的两种权利,一是指一国拥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力,二是这些产业在国际比较意义下的发展力。

3.产业安全“能力”观

就同样的问题,也有学者从“能力”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学者们对产业安全比较全面的认识,王瑛(2001)提出了衡量产业安全的“能力”,即是指一国产业对来自国内外不利因素具有足够的抵御和抗衡能力,能够保持各产业部门的均衡协调发展。具体表现三方面,第一是国家经济命脉是否被外资所控制;第二是国内市场结构状况,这是影响一国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主要指外国企业占有特定市场份额的大小;第三是产业结构安全,从经济长期发展、综合国力提高和国际竞争力增强等整体角度而言,国民经济应保持整体结构的合理性。杨公朴等(2000)也认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对国内重要产业的控制能力及该产业抵御外部威胁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张立(2002)提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在国际竞争的发展进程中,具有保持民族产业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始终保持着本国资本对本国产业主体的控制。

这些观点认为产业安全是“权利”或者“能力”,与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产业安全”观相比,其外延有明显的扩大,对产业安全有了比较明晰的认识。然而,其不足之处便在于仍然缺乏对产业安全内涵全面、系统的阐述。

二、矿业安全研究文献评述

1.独立研究矿业安全的文献

综合审视上述文献,这些研究都是将矿业安全背景置于矿难之下,发现将矿业安全与矿业安全生产等同,实际上是缩小了“矿业安全”的研究范围。

2.将矿业安全与矿产资源安全混同的文献

3.严格区分“矿业”和“矿产资源”的文献

真正将矿产资源与矿业区别的代表性著作有李显冬的《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详细探讨了矿业权的立法取向以及矿业企业税费法律制度研究、矿业权出资立法研究、矿业用地使用制度研究、矿山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等;康纪田教授直接对矿业制度设置的总体方向进行了思考。他根据物权状态的二元论观点,将物权分为归属明确的静态物权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物权,属于静态物权的矿产资源产品属于普通物权,应当统一由财产性的私法调整;而动态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权利,因强势者获利的同时可能损害弱势者的利益而显失公平,矿业权必须由政府加强规制。由此,《矿产资源法》应当是以财产性的“矿”为主要对象的法律制度,而以管制性的“业”为基本对象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矿业法》,因此我国应当制定以社会性管制为主的《矿业法》[5]。

笔者认为,这一思路有助于厘清矿产资源产和矿业权的重大理论问题,有助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这一观点也有不尽完善之处。首先,按照物权状态的二元论结构将矿产资源划为归属明确的静态物权,将矿业权划为动态物权,这是明显地将问题简单化。原因在于,矿产资源使用的普遍性、不可再生性、稀缺性等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并非单纯私法上的物,对其提供、保护、配置等问题,普通财产权远远不能胜任,它实际上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次,如果仅仅从“物”静态的存在就划分为静态物权的话,那么很难解释矿产品的地位、价值、国际市场对矿产品的争夺以及发达国家对我国稀土资源设置的“陷阱”等问题。这一点从有关矿产资源安全问题的文献可以得到证实。

三、矿业安全的界定

在笔者看来,矿业安全不仅仅是指矿业生产安全,也不能与矿产资源安全简单地等同。

具体来说,产业安全是一种受威胁、不稳定、有危险的状态和对这种状态控制的能力,这些状态既有来自自身能力不够强的比较感受、也有来自国际上激烈竞争对某产业的影响。笔者认为,产业安全,其内涵就是产业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由此,笔者根据这些“能力”的地位,将产业安全分为产业内部安全和产业外部安全。所谓内部,通常是指深层次的,起决定作用的能力,具体来说,产业内部安全就是指产业本身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以及国家对产业的调整能力、控制能力等根本性问题,只有健全的“体魄”和良好的制度才有能力抵御任何形式的外部不安全因素。所谓产业外部安全,主要指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如果产业的对外依存度低,国际竞争力强,就表明产业具有安全性,反之亦然。当然,根据内因决定外因的原理,要改善产业安全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提高产业内部安全,只有国内法律制度健全了,产业本身的能力增强了,才能增强国际竞争力抑或降低对外依存度。

总之,要提高产业安全,既要通过发展和创新来提高产业自身生存、发展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又要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产业政策调整,提高国家对产业的调整控制能力,从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据此,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安全也可以分为产业内部安全和产业外部安全。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内部安全包括矿产资源的生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职业安全,这些安全是产业自身生存、发展能力的体现,这些“能力”最终通过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政策予以保障。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外部安全,主要指矿产资源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表现的客观事实又集中在矿产资源的供需安全上。它是国家经济安全的直接体现。在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外部安全又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改善劣势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对本国需求量大、进口依存度高的短缺矿产,能够通过制度保证持续、稳定、足量获得,并且有制度应对可能发生的供应不足和价格波动;另一方面是扩大优势矿产资源“优势”的能力。对本国优势矿产资源,能够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之上加以充分利用,制约他国,影响市场定价机制,为本国在国际矿产资源市场乃至国际政治军事格局中谋求有利地位。申言之,扩大优势战略矿产资源之“优”,缩小劣势战略矿产资源之“劣”,这两项目标的极致就是我们追求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外部安全的含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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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提出及含义

农业多功能性的概念是日本提出的。它是日本为了保护其农业,在1999年颁布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中正式确立的。对于日本人而言,如果仅仅从国家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就可能会选择放弃农业,以赢取GDP总量的增长;但如果从多功能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就应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因为农业不仅能确保粮食的稳定供给,而且还能带来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方面的多种效用。

2基于农业多功能性看中国经济的发展

2.1农业多功能性对农业的推动作用

首先,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确保农业投入政策的正确轨道。

目前,我国农产品存在加工不足、加工消费不强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信贷投入、财政投入在内的投入体系不完善和投入不足引起的国民消费不足造成的。无论我们是采取拉动内需的措施,还是采取参与国际竞争的方法,都需要增强对农业的补贴和投入,保持并不断提升农产品各方面竞争力的切入点。除加大科技投入以外,主要是加强对农业品和农民的补贴政策。国家补贴给农业的领域与国家基金支持的范围需要我们从现在和将来两个方面考虑农业多功能性对“三农”问题解决的指导性机制。农业投入政策应该确保农业在维持一些地区的社会和人文的相对平衡,保持国家财富的稳定增长、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农作物和家畜品种的丰富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其次,强调农业多功能性之农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2.2农业多功能性对旅游业的推动作用

农业多功能性不仅对农业有推动作用,而且对旅游业的发展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现代社会,随着旅游产品的丰富化、多样化,农业多功能性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首先,农业的多功能性之生态功能。我们选择旅游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源于它优美的自然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系统。若能很好地开发利用农业的生态功能,则将会满足现代都市人对基本田园景观、乡野情趣、新异农事活动、绿色农产品、基本生态维护、基本生态恢复等方面的需求,从而实现对旅游业的推动作用。

2.3农业多功能性对贸易业的推动作用

从量上看,中国目前是世界上第四大稻米出口国,但这种形势已经在逐渐的发生变化。2001年,尽管中国大米总体上仍呈净出口为正的局面;但现在逐渐呈现进口增长,出口下降的趋势。中国大米出口的国家主要是科特迪瓦(72.64万吨)、古巴(14.46万吨)、伊拉克(10.99万吨)、日本(7.1万吨)和利比亚(6.1万吨);同时中国又从泰国进口(16.13万吨);并且,现在,中国对印度尼西亚和伊朗的出口数量大幅度下降(刘桂才,2002)。许多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中国大米的前三个主要出口国在短期内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动。笔者认为一些人担心别国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问题缺乏依据。主要原因是:欧、日、韩等支持农业多功能性的国家把农业多功能性当作保护国内粮食安全的技术壁垒措施。粮食安全的主要品种是水稻、小麦、玉米等基本主食品种,而不是基本副食品种。对于其他农产品而言,各个国家一般都是通过非贸易技术壁垒措施来限制别国进口的。我们可以通过修订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来限制别国进口,当然,我国农产品出口也被别国通过使用此方法来限制。因此,这一点与农业的多功能性问题没有很大的直接联系。

3我国推进农业多功能性的对策措施

3.1切实强化农业四大现实功能

(1)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包括粮食安全和食用产品质量安全。我们应努力确保优质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供给,这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头等大事。为此,我国可以通过发展农业的多功能,在不断扩大安全的、优质的农产品的生产和供给的同时,逐步地变“藏粮于农民”、“藏粮于仓库”为“藏粮于工业”、“藏粮于技术”。

(3)增加农民收入。农业是农民增收的最基本产业,而且,从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农业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还有很大的潜能可挖掘。为此,我国可通过发展农业的多功能,拓宽农民创收和增收的渠道,为农民增收作出贡献。

(4)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要保护生产力就必须保护生态环境,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维护生态环境。从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来讲,我国决不能再走某些发达国家所走过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老路。为此,我国可通过发展农业的多功能,正确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和治理,实现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2转换农业经营模式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司法适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适用中较难认定,尤其是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立法原有的诸如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的规定、犯罪结果情节的规定等等,出现了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该罪进行研究,总结积累经验,有力的打击与惩罚犯罪。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状分析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

刑法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定为“社会管理秩序”,即土地所有权和对土地的管理秩序。但在审查过程中却存在这样的问题:犯罪客体应最直接反映出的是社会危害性,从小的方面来看,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及生态恢复问题、民事赔偿问题,土地行政管理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农用地以发挥生态价值为主,从利益角度看,这种生态价值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是公共生态利益。“如果说粮食上可以通过进口等途径来予以保障的话,那么,任何一国的生态安全只能自给自足,是不可能通过进口等方式解决和弥补的”,这决定了无论从粮食安全还是生态安全角度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都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笔者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仅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危害的还应是“公共安全”,区分的目的就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要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也就是说,在认定此类犯罪尤其是定罪、量刑上,需要认真把握。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象

该罪的对象是农用地,但是实践中农用地的含义和范围不易把握。刑法修正案(二)将第342条修正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用了一个等字,可见,这里的农用地就不仅仅包括耕地和林地。依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但法律、法规等对于湿地是否属于农用地的范围未作解释,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此也多有争议。湿地是指包括湖泊、沼泽、水库、草滩地、沿海滩涂和水稻田等在内的生态环境的总称。实践中常常出现非法占用湖泊、水库、水稻田的情况,常常伴以行政处罚了结,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立法的宗旨与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湿地纳入农用地的范围。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达到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犯罪标准,必须是非法占用的数量和毁坏的数量同时具备,两者缺一不可。非法占用和毁坏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只要是未经批准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了耕地,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耕地;对耕地的占有必须是“数量较大”的行为,如“数量较大”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由此可见,在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我国《刑法》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为结果犯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地保障国家耕地数量、质量,继而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呢《土地管理法》第76条将非法占用土地可以作为犯罪行为规定的。因此,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可以防患于未然,使农用地得到及时的保护,以充分发挥刑法的预测、指引作用,更符合立法精神。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呢?单位构成本罪的,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如果土地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审批或是越权审批占用农用地造成土地毁损的,一般应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论处,不应认定为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对于造成土地毁损到底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的。有人认为: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对于造成土地毁损是间接故意或是过失。也有人认为虽然行为人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故意,但是对于造成农用地毁损的结果主观上只能是出于过失。笔者认为:如果对土地毁损主观上存有故意的才构成犯罪,这就加大了实践中对本罪认定的难度,会放纵某些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本罪应当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而予以非法占用,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农用地而过失予以占用的不构成本罪。至于刑法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不要求行为人对之有故意或是过失。在本罪中,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就是客观的处罚条件,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所非法占用的是农用地,只要造成了上述结果,并不要求其对该结果出于故意或过失,就构成本罪。如果虽然占用了农用地,但是事后及时纠正了错误,恢复了土地的原来用途,没有造成土地大量毁损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区;绿地类型;绿化造林;生态城镇

1北京市原生性森林类型的建群种和优势种

2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发挥本地优良绿化树种的作用

3充分利用保护区保证苗木供应,发挥试验示范基地作用

苗木供应和试验示范是发展新树种绿化造林的关键,除了要建立专门的苗圃大力育苗外,更重要的是注意推动保护区积极参与这些活动,它们是实施科学地绿化造林的依靠和根据地。它们有种源、有土地、有人才、有技术,能够承担这项重任,而且也是它的责任所在,不能有任何推辞。这样,保护区一方面要负责保护好这些树种,另一方面,要保护苗木源源不断的供应,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15]。当前,北京市已建立了20个保护区,还有众多的其他保护实体,例如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一般说,它们的管理质量有待结合实际需要来提高,承担起这项重任,必将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并使自己更加名副其实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基本单元,发挥自己更大的活力。

4广泛宣传北京市“树种目录”正式公布的意义,推动绿化造林事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北京“树种目录”所列举的树种不仅适宜北京地区绿化造林的需要,而且对华北和东北东南部森林地区范围也适用,因为它们都是落叶阔叶林区域分布的范围。因此,应扩大宣传解读,让更多的区域和公众了解其中究竟;同时,也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人员和保护区管理者共同进行讨论,提出一些修改和补充意见,进一步按照不同树种的生态要求和经济价值合理配置,以期更充分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因为城镇不同的绿化生境中,城市片林、行道树、河岸走廊带、生态农业景观、城市公园、庭院绿地、街心花园、房顶、村落经济生态园等的造林绿化要求是不同的[16-18]。

5结语

不同区域绿化造林适宜树种的选择是生态文明建设一项重要的任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予以解决。北京市“树种目录”正式公布说明,在这方面北京市已经走在前面。本地原生性森林类型的建群种、优势种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是我国绿化造林历史的一项巨大变革。这种根本性转变完全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值得借鉴。如果全国其他区域也能这样做,我国的绿化造林事业必将发生一个飞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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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海燕.麻栎等十余“冷门”树入选[N].北京日报,2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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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纺织品可持续发展

生态纺织品是指采用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原料,在纺织品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资源利用等过程中使用低能耗、无污染技术、使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回收等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人体健康无影响的一类纺织品。它有以下几层含义:

(1)原料资源的可再生和可重复利用;

(2)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3)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不会受到损害;

(4)废弃以后在自然环境条件下降解或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一、发展生态纺织品的意义

(1)发展生态纺织品有利于身体健康和环境保护

纺织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印染废水、浆料废水,而这就是纺织品对环境破坏的最直接体现。监控禁用偶氮染料的使用,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控制项目之一,同时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含有这些染料的印染废水排入土壤将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所以,发展生态纺织品意义重大。

(2)发展生态纺织品有助于改变纺织产业结构升级,推动二次创业

发展绿色产业,一方面能改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又能促进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力度,提高纺织品市场加工水平,采用节能、高效、无污染的技术,生产出满足绿色需求的产品,从而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按照生态纺织品的要求,生产生态纺织品需要开发、应用很多先进的技术,高新技术将在生态纺织品生产、消费和废弃物处理技术方面大有可为。用高新技术改造纺织传统产业,在达到生态纺织品的标准和要求的同时,也大大促进了纺织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纺织工业由传统向现代工业转型的二次创业增添了活力。

二、我国生态纺织品的不足和差距

(1)环保意识和观念淡薄

纺织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对环境标志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而且生态纺织品开发力度不够,一些符合环保要求的纺织材料,如大豆蛋白纤维、玉米纤维、牛奶纤维的生产还谈不上规模,有害染料的应用就更为普遍。

(2)环保法规和标准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生态纺织品的研究和标准,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的角度出发,针对最终产品提出了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而对纺织生产与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关系研究较少,缺乏安全生态观念,没有明确的各个环节的控制目标和有效监督措施。我国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水平低,我国技术标准的国际标准采用率低。如涉及纺织品要求的甲醛含量,不同的行业、部门各自制定不同的要求,有的仅要求小于30OPM,缺少严格与国际接轨的强制性统一标准。

(3)发展生态纺织品的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落后

我国服装业由于设备落后、技术薄弱,尚未改变以量取胜,以低价争市场的发展状况,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环保产品少。我国符合环保要求的纺织纤维原料及纺织品服装生产,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利用,如绿色纤维、无毒染色、无污染染整工艺、无水染色、喷射印花等染整新技术正在迅速发展,走向成熟。而我国纺织品从产品开发、原料采用到染整加工及废弃物的处理都没有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印染行业,由于设备陈旧,工艺和技术水平落后,造成了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严重。环保生态型纺织品的开发,是我国纺织业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三、对我国生态纺织品发展的建议

发展生态纺织品对我国来讲,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我们必须认清形势,分清层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1)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

从全生态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直观、系统地了解标准的构成、层次、分类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样,可以为系统地制定我国的生态纺织品标准提供科学论据,可以促进纺织各产业链间的协调工作,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重复性,保证标准的组成更为合理。

(2)建立和完善绿色信息系统,加强对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研究

绿色信息包括绿色法规、绿色消费信息、绿色产品信息、绿色竞争信息等。通过对其进行真实性和可行性研究,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掌握有关国际市场技术标准与法规、环保标准与法规、技术改进与创新等方面的动态信息资料,以便为企业确定绿色经营目标,设计绿色经营方案,为实施绿色经营策略提供可靠依据,以便企业加强对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生态纺织品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3)加快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不断调整产品结构

近年来,“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生态纺织品”等概念大范围地进入国际纺织品贸易领域,生态纺织品及其消费主导着国际纺织品贸易的新潮流,发达国家有关法令规定销售和进口纺织品需通过有害物质检测,必将给纺织品输出国的纺织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因此,企业要加强管理,大力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攻关,主动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抓紧做好结构调整,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纺织工业,不断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积极研制和开发生态纺织品,采用绿色环保型纤维,开发清洁生产、安全无害的绿色技术。这些技术、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只有通过技术创新这一途径才能加以解决。

THE END
1.犯罪中明知的情形如何认定,具体处理办法,刑法上怎么规定犯罪中明知的情形认定如下:明知就是故意的意思,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为明知。明知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积极追求的,这点与过失恰好是相反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https://m.66law.cn/zuiming/ask/1312798.aspx
2.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个案办理中践行“三个善于”为答好这道必答题,最高检党组鲜明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并进一步提出“三个善于”的理念。其中,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作为“三个善于”的第一层要求,是高质效办好案件的基础和前提。http://es.es.hbjc.gov.cn/ejdt/esjx/202412/t20241210_1841188.shtml
3.法律在犯罪审判中保障被告权利的实践与策略用户中心法律在犯罪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通过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反对自我归罪特权、质证权、上诉权、法律代理权以及公正审判原则,法律确保了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和贯彻这些法律https://kanfawang.com/post/19394.html
4.法律上的明知指的是什么意思导读:法律上的明知指的是故意的意思。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知道其的犯罪行为会造成不良的后果,还故意而为之就是属于明知故意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犯罪人不知道其的行为会造成不良的后果,那么就属于过失行为。法律上的明知指的是什么意思 一、法律上的明知指的是什么意思 明知就是故意的意思,即明知自己的https://www.64365.com/zs/1611730.aspx
5.张继成:法律上的“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究竟是什么意思摘要:对“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概念完整内涵的诠释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语义角度看,“知道”是主体对事实或真理的承认、识别、分辨、熟悉、了解或理解;其中能否说出事实p“就是如此这般的情形”是检验是否真正知道的形式标准,知道命题能否被证实是检验主体是否理性知道的实质标准。从语用角度看,“应https://xzxf.swupl.edu.cn/xzdt/16cdf18ad2874ef2bf5c717c7ffa3c98.htm
6.以构成要件为基点构建刑事指控体系传统证据法的理论和实践对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的讨论,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在同等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诸多弊端。应当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指导,以刑法上的构成要件为基点构建刑事诉讼上的证明评价机制。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M2ODk0OA==&mid=2247549322&idx=3&sn=ef6afe22714f624623853955a4ad281c&chksm=e8d95996a0dbbe99ccfe9909e2e7d02b7f022c1f560f86febfed42a9d888a85a02835e6ec102&scene=27
7.法律上的“明知”你明白知道吗?赵双剑律师综上所述,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来看,法律意义上的“明知”不完全等于故意,“明知”与“应知”还存在有并列关系的情形,“明知”还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视为应当知道”,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时,必须正确理解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明知”的具体含义,明确区分判定“故意”与“过失”,从而准确运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18746.html
8.《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这四项规定有何重大意义?因此,如果司法人员明知是非法证据而不依法排除,就是以带病的证据批捕、起诉,这是冤假错案的根源,必须从源头制止。 如果对前述四项的重大意义进行总结,笔者认为,这冉冉升起了证据裁判的曙光:以违规采信或不采信证据将终身追责倒逼严格进行证据审查和非法证据过滤,以此机制来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https://www.360doc.cn/article/28531793_1131594728.html
9.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涉外海事海商法律类另外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开证行在开证时除了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足够的保证和担保之外,开证行还控制了清洁的不记名的提单作为自己垫款的附属保证,开证行在单据上具有担保权,这一特点在后面将要提到的银行的担保权益问题时将有重要的实务和法律意义。如果开证行丢失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使开证申请人由于无法https://www.xueyuan.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97&id=582
10.法律认识错误问法百科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法律意义的误解。在刑法理论中,有些学者把法律认识错误等同于违法性认识。违法性是指行为受到刑法规范的否定性评价,顾名思义,违法性认识意味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违法性的心理认知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9380
11.占有行为范文9篇(全文)行为人明知财物归属仍不归还基于三种情况,要么借用,要么财产所有人不催就不还,占有不逞就挪用,要么双方对财产归属心照不宣。后者即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排除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图。由于一个人的主观心态具体内在性、隐秘性,梁某是否非法占https://www.99xueshu.com/w/ikey0k9afth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