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要件寻找辩点的实务探讨

辩护是以“辩”的方法、手段达到“护”的目的。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搜寻辩点属于基础而又核心的辩护工作。搜寻到正确的辩点,辩方即可针对控方的定罪立论、量刑基础提出辩方的辩护观点。所谓辩点其实质就是刑事案件中隐藏着的事实、法律、程序、证据问题,唯有通过细致的阅卷、证据梳理工作搜寻到正确的辩护观点,方可有效地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性辩护,均应依据构成要件展开,即对于某个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撑某个构成要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围绕构成要件分析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路径。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能够较为快速地识别案件的核心争点,进而展开有针对性的辩护。犯罪构成要件不仅是定罪与否的依据,同时还是量刑辩护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可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寻找辩点。因此,在辩护中尽可能地找出合理、恰当的辩点,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尤为重要。

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体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如果从辩护的目的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五种辩护形态。

从刑事辩护的实际效果分析,量刑辩护是独立于无罪辩护之外的一种实体辩护形态,有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在量刑辩护中,律师通常提出本方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并逐一论证各项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从而最终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意见,以说服法院作出对有罪被告人宽大处罚的裁决。可以说,提出本方的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与论证本方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是量刑辩护的基本方式。

在辩护实务中,量刑辩护包括三种情况:1.降低法定刑幅度;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辩护律师根据个案搜寻出恰当的辩点后形成相应的辩护方案,向法庭阐述这些有理有据的辩点,最大限度地说服法庭对被告人适用最轻的裁决结果。下面笔者结合经办的案例,对这一辩护的操作方式作出简要的分析和梳理。

案例一:A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A按照被告人B的要求驾车载被告人B、C、D等5人到甲地一加油站附近对被害人L实施侵害,到达现场后,被告人B、C等人先下车殴打被害人L,被告人A在停好车后也参与了正在进行的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B、C等人将被害人L打倒在地,并用力踹被害人L头部,导致其脑血管破裂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A某驾车载被告人B、C等人离开现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A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并以A不仅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而且驾车载被告人B、C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实施犯罪,后又驾车载被告人B、C等人逃离现场而认定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案发后,被告人A的家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被告人A在本案当中的作用可以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构成要件将A的行为进行详细划分,便于法庭的认定。量刑辩护通常建立在法院已经形成有罪裁决结论,或者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构成指控罪名没有异议的情况之下。律师量刑辩护选择要论证的是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分析被告人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达现场的行为。

(1)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当对被害人实施杀人的行为时,此时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紧迫性的侵害,这时才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此前的行为均为预备行为。因此界定了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达现场的行为应为预备行为。即A驾车载其他人到现场只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一个帮助行为;

(2)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现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得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是“杀人”,包括被告人采取各种手段侵害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而本案中,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现场应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较之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作用较小,危害较轻;

(3)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分析各个阶段的危害大小来界定被告人A的作用。从犯罪中各阶段所起的作用看,实行行为对法益产生最为直接的侵害,实质性危害大于预备行为,而被告人A所实施的行为基本上都是预备阶段的行为。

通过以上三点得知,被告人A虽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现场,但该行为从整个案发过程中看作用明显较轻。

2.分析被告人A在案发后又驾车载其他被告人离开现场的行为。

从本案中看出,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后,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杀人行为已经既遂。此后被告人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就属典型的事后行为,不能再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帮助行为。

3.还可利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

上述案例就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辩点,阐述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并以此论证被告人A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反驳从重处罚的主张。

案例二:Z某集资诈骗案

从表面看,Z某乙参与共同犯罪后实施了记账、出具房产担保合同、支付利息等帮助行为,起到了响应的作用;但从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深入分析,被告人Z某乙的作用明显较轻,并且对本案的大部分数额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数额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为常见的罪量要素,在以数额较大作为罪量要素的情况下,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

结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Z某乙向借款人出具借据、出具房产抵押合同行为的性质及作用。一是起诉书指控Z某乙是后期加入的犯罪,为事中的共犯;二是在被告人Z某甲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后,被害人将款项交给被告人Z某甲,后被告人Z某甲安排Z某乙向借款人出具借据,或者应被害人的要求安排Z某乙向被害人出具房产抵押合同。

1.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在被害人将资金交给被告人Z某甲时,Z某甲的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只能产生于事前即预谋故意,不能产生在事后。因此,被告人Z某甲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吸收资金,在被害人将资金交给被告人Z某甲时,其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另从侵犯财产罪的既遂标准看,只要财产脱离被害人控制,即将资金交给了被告人Z某甲后,其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故Z某乙在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据的行为就是一种事后行为;同理,其出具房产抵押合同是在借款到期后无法归还的情况下,该行为对案发已没有促进作用。

2.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Z某乙向各借款人支付利息是在既遂后对财产的处分,此时支付利息的行为对犯罪没有任何促进作用。因此,根据犯罪构成对Z某乙的行为评价时可以判断出其犯罪作用明显较小。

3.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数额的认定。

辩护律师可以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展开分析,以降低犯罪数额的方式争取最轻的量刑结果。

(1)对于预扣的利息不应当计入本罪的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数量犯,以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作为构成条件。这里的数量和前面所讲的数额有所不同,数额是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数量,一般以人民币计算;数量是指犯罪财物的数量,例如伪造货币。如果以钞票面额计算就是数额犯,如果以伪造货币的张数计算就是数量犯。即数量不仅是定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

THE END
1.犯罪中明知的情形如何认定,具体处理办法,刑法上怎么规定犯罪中明知的情形认定如下:明知就是故意的意思,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为明知。明知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积极追求的,这点与过失恰好是相反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https://m.66law.cn/zuiming/ask/1312798.aspx
2.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个案办理中践行“三个善于”为答好这道必答题,最高检党组鲜明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并进一步提出“三个善于”的理念。其中,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作为“三个善于”的第一层要求,是高质效办好案件的基础和前提。http://es.es.hbjc.gov.cn/ejdt/esjx/202412/t20241210_1841188.shtml
3.法律在犯罪审判中保障被告权利的实践与策略用户中心法律在犯罪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通过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反对自我归罪特权、质证权、上诉权、法律代理权以及公正审判原则,法律确保了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和贯彻这些法律https://kanfawang.com/post/19394.html
4.法律上的明知指的是什么意思导读:法律上的明知指的是故意的意思。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知道其的犯罪行为会造成不良的后果,还故意而为之就是属于明知故意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犯罪人不知道其的行为会造成不良的后果,那么就属于过失行为。法律上的明知指的是什么意思 一、法律上的明知指的是什么意思 明知就是故意的意思,即明知自己的https://www.64365.com/zs/1611730.aspx
5.张继成:法律上的“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究竟是什么意思摘要:对“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概念完整内涵的诠释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语义角度看,“知道”是主体对事实或真理的承认、识别、分辨、熟悉、了解或理解;其中能否说出事实p“就是如此这般的情形”是检验是否真正知道的形式标准,知道命题能否被证实是检验主体是否理性知道的实质标准。从语用角度看,“应https://xzxf.swupl.edu.cn/xzdt/16cdf18ad2874ef2bf5c717c7ffa3c98.htm
6.以构成要件为基点构建刑事指控体系传统证据法的理论和实践对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的讨论,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在同等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诸多弊端。应当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指导,以刑法上的构成要件为基点构建刑事诉讼上的证明评价机制。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M2ODk0OA==&mid=2247549322&idx=3&sn=ef6afe22714f624623853955a4ad281c&chksm=e8d95996a0dbbe99ccfe9909e2e7d02b7f022c1f560f86febfed42a9d888a85a02835e6ec102&scene=27
7.法律上的“明知”你明白知道吗?赵双剑律师综上所述,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来看,法律意义上的“明知”不完全等于故意,“明知”与“应知”还存在有并列关系的情形,“明知”还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视为应当知道”,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时,必须正确理解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明知”的具体含义,明确区分判定“故意”与“过失”,从而准确运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18746.html
8.《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这四项规定有何重大意义?因此,如果司法人员明知是非法证据而不依法排除,就是以带病的证据批捕、起诉,这是冤假错案的根源,必须从源头制止。 如果对前述四项的重大意义进行总结,笔者认为,这冉冉升起了证据裁判的曙光:以违规采信或不采信证据将终身追责倒逼严格进行证据审查和非法证据过滤,以此机制来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https://www.360doc.cn/article/28531793_1131594728.html
9.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涉外海事海商法律类另外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开证行在开证时除了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足够的保证和担保之外,开证行还控制了清洁的不记名的提单作为自己垫款的附属保证,开证行在单据上具有担保权,这一特点在后面将要提到的银行的担保权益问题时将有重要的实务和法律意义。如果开证行丢失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使开证申请人由于无法https://www.xueyuan.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97&id=582
10.法律认识错误问法百科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法律意义的误解。在刑法理论中,有些学者把法律认识错误等同于违法性认识。违法性是指行为受到刑法规范的否定性评价,顾名思义,违法性认识意味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违法性的心理认知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9380
11.占有行为范文9篇(全文)行为人明知财物归属仍不归还基于三种情况,要么借用,要么财产所有人不催就不还,占有不逞就挪用,要么双方对财产归属心照不宣。后者即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排除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图。由于一个人的主观心态具体内在性、隐秘性,梁某是否非法占https://www.99xueshu.com/w/ikey0k9afth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