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正当法律程序是具有特殊性的概念,内涵、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法系国家是不相同的,下面就是小编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的论析,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通常也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现代社会的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源渊。“法律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策略: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关键词】法律程序;价值分析;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法律程序制度本身是一种独立价值,程序制度相对于实体制度而言,更能确保一种公平的方式。程序本身有其价值目标,程序正义可能不能直接达到实体的正义,但是它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这种实体的正义。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状态,不能单单只定格在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客体上,可能这些客体会牵扯到我们的直接利益。另一方面,程序制度中的程序权利和义务更多的只是间接的关系到法律客体,人们之所以关心程序,并不是因为程序本身有何种实体性的利益存在,而是因为程序承载着这些利益,为这些利益提供肥沃土壤,而利益又是任何法律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程序本位是现代宪政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现代宪法主要以程序为导向”,立宪政体的存活“主要取决于基本规则及其实践与该地大多数人民的行为、习惯和思想方式相一致的程序”。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会出现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导致价值的多元化,如果我们还是坚持传统的、一贯的认识,认为实体价值才是主流价值,而程序价值只是是附带价值或者是工具、形式价值,这只不过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制轨道上的粗浅认识而已。
二、正当法律程序价值分析的两种对立策略
对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认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程序工具主义价值理论和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程序工具主义价值理论认为,法律程序是用以实现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律程序与社会制约理论,波斯纳就体现了这种程序价值理论。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律程序与社会制约理论把程序法律当做形成社会秩序、进行社会制约的手段和方式;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中对法律程序所作的经济分析使经济效益作为一项基本的价值形式,两者都是一种实用主义程序法律观。
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优秀品质。这种理论认为,法律程序在作为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方面的价值虽然重要,但与程序正义价值相比,只能处于第二位。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论、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哈特对“法是规则”的程序性解释等就是这种理论的代表。这种理论的贡献在于:其一,受法律程序影响的各方都应当作为程序主体参与到法律程序中来。其二,人是道德主体,具有道德权利,有选择如何生活的自由,而不单纯是实体规则的奴仆,即使法院是对一名事实上有罪的被告人做出了正确的有罪裁判,但如果这一裁判建立在不充分、不可靠的证据基础上,那么裁判结果也会失去其公正性。程序本位价值理论更强调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三、法律程序“正当性”的内在价值形态
程序工具主义价值理论将法律程序当作实现一定外在目的的保障手段来看待,是能够给社会实践主体带来有用的结果的价值;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是指评价法律程序的内在标准,符合了这一标准,程序就具备了基本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程序的“程序性价值”包括四个方面:
4.程序法律的公开、透明性。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该原则要求:一是程序法律必须公布。二是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
四、结论: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不同态度
参考文献
[1][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1.
[2]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8-149.
[3]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J].中外法学,199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