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是由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念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
制度。其基本的内容包括
“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
和
当事人有陈述
和被倾听的权利
这两类内容。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保障人
权的实现、
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提高行政执法活动与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的价
值。
关键词
正当法律程序;秩序价值;效益价值
从历史的角度看,
正当法律程序
(
dueprocessoflaw
)是由英国古老的自
然正义观念发展而来的。英国的自然正义观念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
任何人
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是
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
。由于英国
因此,
人们并不担心普通法的内容
是否合理的问题。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英国的民众在参加司法活动时,
他们所关
心的是在参加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是否受到了公平的对待。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
英国的自然正义观念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逐渐转化为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制度。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动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之外,
题。
于是正当法律程序也就逐渐开始具有实体性的意义。
随着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五条和第十四条的出现,
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就正式发展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
从人权理论发展的历史来说,
最初的人权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权利或天赋
权利。
在人权理论研究中,
人们根据人权内容的性质把人权划分为理想中的人权
(从理论上来讲,人们应该享有的人权)
、法律规定的人权(规范性法律文件确
定的人们应该享有的人权)
和实际享有的人权
(在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广
大公民实际所能够享受的人权)三大类。
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规定的人权的保障
上。
根据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
当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有关内容涉及到公
民的基本权益时,
特别是当法律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公民的具体利益时,
必须要符
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首先,
须要向全体公民公开公布,
不得有任何的隐瞒;
其次,
法律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
要在得到公众的广泛同意或认可之后才能正式公布并生效。
如果没有经过这两个
程序,
任何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涉及到公民人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无
效的。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人权转化为具
体享有的人权的过程中。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通过规范司法活动来促进公
民实际享有的人权的发展。
第一,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司法活动中,
法官
必须处于一种居中裁判的地位,
在诉讼活动中不得事先对诉讼参与人有任何形式
的倾向性意见。
法官只能够根据各种合法的证据和有关的法律,
按照法定的程序
作出判决。
第二,
在诉讼过程中,
法官和诉讼人之间不能够存在任何的利益关系,
否则该法官必须要依法回避。
第三,
在司法活动中,
所有的作为定案依据的各种
证据必须要经过诉讼当时人的依法质证并被证明其真实合法以后才能够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