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民的生活方式,挑战着传统的商业模式,欧盟立法颁布的《数字服务法》采取“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的阶梯式监管模式,对全球数字服务监管产生深刻影响。我国数字服务行业规模宏大,但缺乏科学系统的法律监管。本文通过概述DSA立法背景目的、法规内容分析及创新之处,以期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服务体系提供科学借鉴。
一、DSA立法背景和目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平台的扩增,人民的生活方式和世界数字运营方式正发生悄无声息的变化。为维护和推动数字服务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2000年欧盟发布《电子商务指令》(E-CommerceDirective),其旨在促进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更大就业机会,解决成员国之间法律冲突,这也是欧盟数字服务的监管框架的渊源。
然而随着全球数字服务领域发生深刻变革,新型的业务模式不断涌现,数字服务监管重心也随之发生转移。为保障公民数字权利,推动欧盟数字转型,有力促进数字经济发展,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颁布《数字服务法》(DigitalServicesAct,简称DSA)草案,2023年8月DSA正式实施。DSA作为欧洲数字服务治理体系的法律框架,将升级欧盟所有在线服务的基本规则,打造统一监管的单一数字市场,明确平台监管责任,确保网络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基本权利,保障数字企业公平竞争,是欧盟对数字服务监管方式的变革,将对欧盟乃至全球数字领域服务的运营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DSA的内容分析
(一)法律效力和约束对象合集
DSA的约束对象包括向欧盟内设立营业地的实体或居住在欧盟境内的个人进行一切数字中介服务的提供商,无论该提供商营业地在何处。即不仅包括在欧盟设有经营地的服务提供商,并且包括未在欧盟设置经营地,但“在一个以上的欧盟成员国存在大量用户”或“以一个以上的欧盟成员国为目标开展活动”的跨境服务提供商。DSA将在欧盟境内没有营业地的服务提供商纳入约束对象,来扩大约束范围。
(二)法规基本内容
DSA共分为五章,依序分别为“总则”“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建立透明、可及、安全的网络环境的尽职调查义务”“实施、合作、制裁和强制措施”“附则”。
DSA将中介服务分为纯传输、缓存和托管三大类,对其中的托管类又进行了四项细分,包括1、在线平台在内的托管服务;2、在线平台(小微企业除外);3、允许消费者与交易商签订远程合同的在线平台(小微企业除外);4、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
DSA对于中介服务提供商分级监管的内容具体如下:
注:小微企业存在豁免适用的情况。VLOPS&VLOSES标准是在欧盟内平均月活跃服务接收者数量不低于4500万。
三、DSA的创新之处
DSA旨在推动营造透明、安全、可及的数字发展环境,明晰数字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很多尝试性探索。
1、打造欧盟单一数字法律体系。DSA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监管中介服务商提供跨境服务,确保用户基本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
2、设立非对称管制义务。根据中介服务提供者类型、规模及影响力确立分类分级的标准,针对不同中介服务提供者设定层层嵌套、逐级递进的监管义务。
3、强化中介服务提供商监管责任。规定针对线上非法商品、服务或内容的打击措施,主动报告可疑的刑事犯罪。
4、明确VLOPS&VLOSES标准。将其定义为向欧盟内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且月均活跃服务对象的数量等于或大于4500万的在线平台。
5、规定VLOPS&VLOSES的额外义务。包含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纾解风险义务、独立审计义务、推荐系统透明性义务、允许数据访问及监管义务等。
6、保护用户权益。建立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可信标记者的举报制度、设定商家可追溯性规定、建立被举报后的权利救济机制。
9、设置透明度报告义务。透明性报告义务根据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和影响力,分级设定不同的报告义务。
10、强化公共责任。设置针对系统风险的报告责任及与政府合作的机制,建立向研究人员提供数据以协助系统风险研究的义务。
11、成立数字服务监督委员会,在欧盟范围内协调监管事项,向公众提供年度报告和发布包含案例及解决措施的应用指南。
四、DSA对国内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在数字服务领域的监管治理等方面做出了很多探索和尝试,但仍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科学借鉴DSA的启示,理性思考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服务规制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分级分类科学监管
根据平台规模、类型及影响力确立分类标准,搭建阶梯式监管结构,并对标准参数进行明确,明确了分类标准和不同类别的监管主体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小微中介服务提供商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强化对超级平台监管。通过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使问责制度能够有效开展落实。
(二)多方主体利益平衡
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构建了以“避风港”为核心的“不知情则无义务+通知后及时删除”的模式。DSA增设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公平竞争、非法内容审核等义务,但不承担监测信息是否非法的一般义务,不要求中介服务商为其传输或存储的内容兜底负责。认识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起点,对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关键。不规定审查义务会导致非法信息传播,审查义务过于严苛则会增加合规成本,兼顾必须与可能,科学建设平台综合治理能力。
(三)鼓励行业自治,强化外部监管
(四)展示价值观和理念
DSA是欧盟数字服务领域的重大立法举措,以“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和“线下非法,线上也非法”为原则,完善了对数字服务尤其是超大型平台的监管,构建了从成员国到欧盟层面协调合作的独立数字服务委员会监管制度,增强了欧盟在数字服务监管领域的话语权,对全球数字服务监管规则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