泮伟江:宪法的社会学启蒙——论作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宪法

摘要: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争论的焦点是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关系问题。政治宪法学强调宪法学的政治优先性,规范宪法学则注重宪法的法律优先性。系统论宪法学揭示现代宪法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宪法同时具有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是对等关系,而非优先关系。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是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的功能子系统,分别在现代社会中执行化约全社会的剩余复杂性与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也各自按照有权/无权、合法/非法的二值代码运作,具有各自的运作封闭性与认知开放性。宪法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共同演化的产物,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通过宪法将各自二值代码化运作的悖论“外部化”,从而隐藏各自运作的悖论,保障了各自系统的正常运转。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通过宪法互相刺激,互相依赖,共同演化,形成结构性漂移的效果。观察中国宪法的演化应突破政治或法律的单一视角,通过结构耦合理论,系统论宪法学能够深化和丰富我们对中国宪法发展演化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结构耦合;法律属性;政治属性;结构性漂移;社会学启蒙

一、导论

二、隐藏悖论:作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共同演化之成就的宪法

三、结构耦合:概念的界定与阐明

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各自分立,同时又“互相借用”和互相依赖。此种关系典型地出现在“宪法”之中,从而导致宪法既具有“政治性”,又具有“法律性”的双重属性。系统论宪法学用“结构耦合”的概念来描述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此种关系,而宪法,则是两个系统之间此种关系的“表现形式”。结构耦合的概念尤其有助于说明,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相互影响的方式与渠道是什么,以及通过“宪法”这个相互影响的“条件化渠道”,两个系统各自可以赢得什么。同时,该概念也可以帮助我们从演化理论的角度观察,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如何可能共同演化,形成一种“结构漂移”的效果。

四、通过结构耦合观察宪法的两面性

然而,尽管借助于宪法这个结构耦合的关系形式,政治系统“近水楼台先得月”,但政治系统对法律系统的影响,并非是全面渗透,而只能通过“宪法”这个结构耦合形式所设置的条件化的渠道才能够进行。例如,政治系统不能对个案的裁判进行直接的干涉与处理。宪法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其实是通过限制政治权力影响法律之渠道的方式进行限制的。

事实上,宪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设置此种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互相影响的渠道与形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条就规定了政治权力不能通过直接干涉法院审判的方式来影响法律。宪法中关于立法权限及程序的内容,则是从正面规定,政治系统可以通过哪些符合宪法的程序与方式,对法律进行刺激和影响。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则可以看作是,政治系统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法律系统发生影响,必须符合法律系统所设置的诸界限。

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个规定就以总括性的方式设置了法律系统对政治系统发生影响的界限与条件。

五、结语:初步的总结与必要的补充

政治宪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重新恢复了用政治与法律双重视角观察中国宪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在方法论层面做出了艰苦卓绝的尝试。用系统论宪法学的眼光观察政治宪法学研究,则政治宪法学研究凝结出来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指出,法律系统并无法将自身隔绝于其环境,尤其是其环境中的政治系统而单独发育成熟。中国宪法的成熟,必须建立在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共同演化的现象基础之上,才有可能。这就意味着,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自身就必须“发育充分”,即建立其各自的运作封闭性。宪法的成熟,不过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两个共同演化之系统同时成熟的一个自然结果。

尽管如此,政治宪法学在处理宪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关系方面,却基本上是失败的。究其原因,乃在于政治宪法学并无法提供足够坚硬和富有解释力的概念工具来处理宪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而系统论宪法学则提供了一套系统、清晰而富有解释力的理论和概念工具,清晰地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借助于系统/环境、观察与二阶观察、运作封闭性与认知开放性、结构耦合、结构漂移、刺激、共振与信息等交叉学科研究所形成的全新理论概念与工具,系统论宪法学为我们理解宪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的双重属性及其二者关系,提供了全新的视野与观察可能性,从而大大加深了转型期中国宪法演化的理解。初步总结,系统论宪法学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对我们理解当代中国宪法的变迁,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借鉴:

首先,系统论宪法学指出,现代社会是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功能分化社会中的功能子系统,各自在全社会中承担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同时也存在着各自通过其内部运作的难题,即系统的二值代码化运作及其悖论问题。悖论会导致系统运作在分配正值/负值时不断地来回摆荡,从而导致系统衔接能力的丧失,最终导致系统的瘫痪与崩解。而作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宪法,则使得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得以通过“外部化”的方式将“悖论”隐藏起来,从而形成一种既互相依赖,又各自独立的共同演化的结构性关系。

第三,在此基础上,系统论宪法学清晰地阐述了宪法之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平行与对等的关系,从而有效地纠正了政治宪法学过于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将政治性看作是根本,法律性看作是宪法政治性之附带现象的认识偏差。从认知理论上来讲,此种认知偏差产生的本质是政治宪法学过于依赖于政治系统的观察视角所产生了光学上的扭曲与视觉的偏差。对此,本文已经做出了非常详细的分析与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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