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的悖论,法治社会的悲哀!

自从杭州方林富炒货案开始,到榆林芹菜案,到云南葡萄酒案,到厦门出租车回扣案,“小过重罚”成了热词而且一直停留在公众视线内。

媒体、司法部门、法学专家、学者教授纷纷发声,各持己见,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却无法为自己辩护,默默的忍受各种非难和批评。

唐丁法官可以宣布不参与洞穴奇案的审理,但执法人员却不能放弃执法。

依然要面对成文法的缺陷,行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如同一个走钢丝的杂耍演员。

然而,如果抛开表象,直击本质,我们会发现:“过”与“罚”的对应,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过罚相当,更是一个悖论。

所以“非理性批判”,只是为了图一时之快,并不能解决问题。

过与罚的悖论

“过”通常就是指过错,“罚”就是处罚。

有过错就应当受到处罚,这丝毫没有问题。

但“过”与“罚”如何匹配?我们应当基于什么样的考量对过错者实施处罚?

是基于保护社会集体利益而对违法者实施惩戒?还是从违法者的个体角度出发衡量处罚的正当性?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看一看两个著名法学派的争论。

实证法学派认为:社会具有优越于个人的利益,人们要服膺于社会的意志,简单的说,就是惩罚违法行为,不是根据行为人在道义上是否具有可谴责性,而是要从保护整个社会的角度进行评价,即使一个人完全无辜,也可以为了整个社会的需要牺牲个人。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产生于契约,产生于理性(道德),所以人们应该自觉遵守自然法的价值,坚持法治,实现宪政,但是人们也拥有反抗权,对于不正义的法律,不应该遵守,恶法非法。

如果把榆林芹菜案采用这两个法学派的观点分析,争论的脉络是很清晰的:

实证法学派:食品安全是一个集体法益,当事人销售了含有毒死蜱的芹菜,是对不特定人群权益的侵犯,为了彰显对社会集体利益的保护,应当适用四个最严要求,予以重罚。

自然法学派:如果当事人已经尽到了自己所能尽到的法定义务,也无法防止出现自己销售的商品有毒有害的话,他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自然不能承担与其过错不匹配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无主观过错不罚的法律原则,但保留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而事实上,大部分实体法的制定,均早于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致使无主观过错不罚的法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

所以,关于榆林芹菜案的争论,说到底还是过与罚的考量:如何定义“过”?该以何种的“罚”与之相对应?

“过”与“罚”的悖论就是:如果采用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出发点,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都有道理,但不可能有一个被所有人接受的标准。

“相当”的悖论

过与罚的悖论,其实没有想象的那么重要。

毕竟,在成文法的规范下,对法条的个人理解空间已经得到了限制。

并不像榆林芹菜案要面临着要不要罚、给予什么种类的处罚的争论,云南葡萄酒案和厦门出租车回扣案,基本上不存在是不是该罚的问题,而是面临着什么是“相当”的问题。

这也是个悖论。

什么是“相当”?法律规范并没有判断标准,完全依赖于裁判者的自由心证,那么就不存在一个能够为所有人接受的标准。

对于任何处罚,都可以基于批评者的自由心证对过罚不当来进行批判。

我们暂不考量云南葡萄酒案和厦门出租车回扣案,这些都还没有最终的结论,让我们将目光回溯到已经盖棺定论的杭州方林富炒货案中。

案情我们不再复述,而是回到法院的判决中:行政机关做出的20万的处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法院酌情改判为罚款10万元。

执法者在法律限度内做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属于自由心证。

法官认为10万元的处罚,符合过罚“相当”,也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谁的心证更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呢?到底多少标准的处罚才是真正的“相当”呢?

没有任何的理论加以支撑,唯一的理由是谁拥有更大的裁判权和话语权。

如果把方林富炒货案放到云南葡萄酒案中进行大胆假设:某检会不会再认为法院10万元的处罚依然是过罚不当呢?依然是小过重罚呢?

没有人能回答这个问题。

过罚相当之争就不再具有法律争论的属性,而单纯的成为话语权之争。

谁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谁就说了算!

然而我们要解决的是法律问题,不是权力问题。

所以,如何做到“过罚相当”,并能够接受社会的一致评价,就是一个悖论,一个无法解决的悖论。

立法与执法的悖论

依据成文法的规则,一旦法律规范通过条文的形式加以固定,就产生了公定力和拘束力,不得随意突破。

除非特定的事实和理由,不得随意破坏既定规则。

这是成文法国家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

判例法国家更注重的是对法律基本原则的阐述和运用,而成文法国家则更注重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执行力。

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相比社会的发展,法律永远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的。

事实上,执法一出现问题,人们的目光就聚焦在执法者身上,常常以不能保护社会集体利益而批判执法者执法不力,从个案的个体权益出发批判执法者过罚不当。

批评者与被批评者都忽略了在批评的背后,还有一个立法者的存在,只是这个问题常常被不自觉的忽略了。

而不是将二者之间的矛盾交由执法去解决。

成文法必须得到遵守,执法要与社会发展之间相适应,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立法与执法的悖论:执法总是不完美的!

执法者总是可以被批评的!

结语

存在悖论,就意味着没有结论,只有思考。

用罗翔教授的一句话做结语再合适不过了:

“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不要陷入理性的自负!

更不要用“最好”去拒绝“较好”;能够避免最坏,也可能就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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