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因果关系不可假设但又必须假设
一、离奇的跳车案
1、2020年9月的一天,王某驾车载着妻子去看3岁多的女儿。路上二人发生争吵,坐在后座的妻子李某打开车门跳了下去。但医生到场后发现,李某是头部落地,颅脑严重损伤导致当场死亡。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认为,王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插图]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的争吵与妻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2、首先,因果关系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这件事一定是危害行为,而不是任何行为。它不能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从事的通常行为。其次,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后者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条件说认为,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相当因果关系说对条件说进行了一定的限定。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高概率地引发结果才具有相当性。最后,这种联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最典型的案件是特异体质案。【如血友病!】
二、因果关系是不可假设的
1、张三约李四来海滩旅行,欲毒杀他。李四兴冲冲地坐着早班车前往海滩。24小时后到达海滩,张三在烛光晚餐中将依然沉浸在爱情甜蜜中的李四毒死。后来发现,当李四一离开家,全家人包括五条狗都被仇人杀死。在这种情况中,张三的投毒和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张三不邀请李四来海滩,李四可能早就死了。正是因为张三想毒杀李四,李四还多活了几天。李四是不是还要感谢张三?这种结论当然也是荒谬的,这再次提醒我们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没有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
2、有一部很老的电影《生活多美好》(It'saWonderfulLife),比我们大多数人的年纪都大。这部电影始终提醒我,我们没有能力假设因果关系,我们无法回到过去,也无法预测未来,只能把当下作为礼物(present),做好此时此刻的事情,每个人点滴的善意都会让世界更美好。
三、因果关系又必须假设
1、2019年10月10日傍晚,无锡一处高架桥桥面侧翻,有车辆掉落,侧翻的桥面压住了底下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3死2伤。次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称,经初步分析,侧翻事故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司机的超载和桥梁倒塌有因果关系吗?如果大货车不超载,桥梁就有可能不倒塌吗?你能回到过去去假设这一切吗?毕竟发生的就已经发生了。
2、关于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可能有三种判断路径。一种是危险升高理论,只要行为导致了危险,那就推定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第二种立场则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如果履行了注意义务,可能防止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注意】危险升高理论强调行为本身错误,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则强调结果的错误。第三种立场是一种折中性的理论,也被称为结果回避高度或然性理论,就是按照概率法则进行判断。因为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描述性的,是对已知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或者说,任何因果关系,都只是一种概率性推测。
四、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
1、在休谟看来,因与果的联系不是靠理性推导出来的,是靠相信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来的,它存在于一个信心或盼望的跳跃,比如,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来到,是基于经验中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地把明天作为今天的结果,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识”!【注意】休谟提醒我们,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经验判断,虽然这种经验判断可能不稳定,但这是人类的局限,我们要接受这种局限。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根据人类的经验,同时这种经验与我们现在认识的客观规律并不违背。客观规律在本质上也只是一种升华的经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事实进行客观归责。
2、因果关系涉及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评判它的依据自然也是报应。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才可认为它与危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能因为预防的需要来设定因果关系。比如,劫匪劫持人质,某警察出于恶意将人质击毙,虽然劫匪的劫持行为与人质之死有一定关系,但人质之死主要与警察有关。如果为了警告将来的劫犯,防止绑架案件的出现,而让劫匪对人质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3、【小结】因果关系就是一种经验判断,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我们不能无视客观规律去任意回溯过往,创造一个不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似乎又必须要进行假设,因为因果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判断,它不是一个绝对完美的判断,只是一种经验上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