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庆云律师1951年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当年即律师高考及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登陆加入台南律师会,执业半世纪有余。历任台南律师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常务监事等职,为台南律师公会“台南平民法律服务中心”创始人之一及唯一的主任律师,一九七四年赴美考察法律扶助服务工作,贡献良多。王大律师曾八次参加世界性法学会议及组织,法学渊博、英文造诣甚深,为台南律师公会目前登陆第一号律师。
本届县市长选举,有些助选人在选举助讲时说:“律师是非不分,像惟利是图得双头蛇”等语。最近又因应否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引起争论。反对修改者谓如准犯罪嫌疑人在侦讯中选任律师为辩护人,势必阻碍侦查工作,妨害破案为危害社会安全等语丑化律师形象,影响律师信誉至钜。言者莫不是受高等教育得知识分子,其中又有不少读过法律的名士,竟也对律师得使命与任务茫然不知,诸多误会,不无遗憾。笔者执业律师,无法再保此沉默,认为有将律师得真正使命与任务公诸社会之必要。
因为律师的使命神圣,任务重大,不但需要有丰富得学识,更需要有端正的品性,所以各国的律师考试均极严格,对于律师的风纪尤为重视,(参照台湾律师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七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律师为社会所敬重,只是之故。有人说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之水平,可由该国家的律师是否受人尊重看出,诚然斯言。
如前所述律师受任为被告之辩护,既应以帮助法院或侦讯机关发现真实,并保护被告依法应受保护之权利为职责,则律师之辩护行为不能逾此范围,自不会发生阻碍侦讯工作或妨害破案之情事。除非侦讯机关抱着“宁可失入,不可失出”的观念,而用非法之手段取供,否则刑求,或用其他强暴、胁迫利诱、欺诈及其他不正之方法讯问,既为法所禁(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则在侦讯中予选任律师,会阻碍侦查工作,妨害破案之说,殊难令人置信。
依笔者管见,在侦讯中准予选任辩护人,不但不阻碍侦查工作,不妨害破案,尚且帮助侦讯机关发现真实,既可减少冤案,亦可减少讼累,自可增加人民对司法机关之信赖。王迎先先生命案发生后,司法当局以及社会都赞成在侦讯中犯罪嫌疑人得选任辩护人。唯有人主张辩护人之职责应止于在场观察,其目的仅为防止刑求,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取供。然此仲立法显系本末倒置,因为防止刑求或以不正之方法讯问,应系辩护人在场之反射作用,不应为选任辩护人之目的。若谓选任辩护人在场观察,则尽可规定于侦讯时,犯罪嫌疑人得要求里长或辅佐人在场,无需选任辩护人。
因为律师负有保护人权、维护秩序、伸张正义与谋求公平之使命,民主先进得西方国家对律师尤为敬重。就美国而言,至今四十位总统,其中二十三位出自律师。又如国务卿、国会议员要职,由律师担任者更不再少数(台湾自实施地方自治以来,律师当选县市长或各级民意代表者,亦逐渐增加)。一般西方人亦多将财产交由律师管理,与人订约,多推派律师代理协商订约,以求契约之合法与公平并防日后争议。不但私人如此,即国与国之商务、外交或其他政治洽商,亦多由律师参与,例如,最近美国与伊朗之间,关于人质得解决,亦得求助于律师。
又如,年前有奈及利亚商人与本地区吴姓商人因买卖发生纠纷,双方和解条件虽已谈妥,但因和解契约以中文作成,该奈及利亚商人不谙中文,不愿贸然签字,乃托对造吴姓商人推介律师,并称只要律师口译和解条件无误,即行签字,吴姓商人乃推介某律师,经其口译后,该奈及利亚商人立即签字。再如前两年有英国苏格兰人,与本地区叶姓商人合资经营事业,亦托叶姓商人推荐律师,类此事例不胜枚举,但笔者要强调者乃是被推荐的律师均为本地区人,与外国商人并不相识,且为利害关系相反的本地区商人所推介,外国商人如此信任,实系律师为正义与公平的维护者,立场公正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