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8】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6月4日
附件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上海票据交易所以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五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接入方式。
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系统参与者可自主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方式。
第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指令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保障系统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二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功能进行调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核心业务功能进行调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如下监管职责:
(一)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制度;
(二)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功能调整;
(三)指导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
(五)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重大危机处置方案;
(六)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二章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十五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开展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应同时提交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其使用接入服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知金融机构审核结果。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完成后,上海票据交易所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供集中接入服务前,应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工程验收,并取得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的金融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拟加入金融机构为财务公司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机构代码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支付系统行号编码标准为其编制财务公司机构代码;财务公司将机构代码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为其完成机构代码数据申报流程后,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拟新增系统参与者为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机构代码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支付系统行号编码标准为其编制机构代码;由财务公司法人将分支机构的机构代码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为其完成机构代码数据申报流程后,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需变更接入方式的,原则上由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原则上由系统参与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本办法有关建立承接关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属于同一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和被承接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附1);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分属不同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附2)。
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
被承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接者。
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
第二十六条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
(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的。
(四)系统参与者违规发展被代理机构,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
(五)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
上海票据交易所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其法人送达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自关于退出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存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系统参与者进入退出等待期,期间不得开展新业务。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或由其他系统参与者承接的,退出等待期结束,系统参与者正式退出。
第二十八条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章业务代理
第二十九条业务代理是指未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或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采取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业务办理方式。
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的系统参与者称为代理机构。
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被代理机构。
第三十条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报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
第三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由其法人定期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情况,包括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的机构信息、被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情况等。上海票据交易所对代理机构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被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对被代理机构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对被代理机构的真实性及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真实意愿负责。对已经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参与者,不得为其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
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被代理机构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被代理机构只能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被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对于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当停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代理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引发风险事件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函告、约谈、暂停或取消其业务代理权限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被代理机构法人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自接入之日起,代理机构应当停止为被代理机构提供新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存续业务可以继续以业务代理方式结清。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负责保管经系统登记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各类行为申请和回复,并将其存储在系统内的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只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
第四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更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信息,实时记录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业务。
第五章故障处理
第四十三条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第四十四条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应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
第四十五条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金融机构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发生系统故障或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系统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告。
第四十六条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接入点前置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故障,应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如遇接入点发生故障,则接入点在故障恢复后,可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申请,补发故障期间的业务报文。
第四十八条接入点发生故障后,应按以下规则进行业务核对:
接入点在故障当天日终前恢复正常,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对账。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在系统数据保存期内,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接入点恢复正常当日将故障日业务核对报文下发给接入点,完成故障日的对账处理。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超出了系统数据保存期,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通过重新导入数据的方式,保证金融机构内部系统数据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相符。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故障时,系统运营者应按规定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在联机故障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接受票款对付业务报文,退回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款对付业务报文。联机恢复正常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票款对付业务。
第五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排除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2.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附1:
承接申请
(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行号:)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行号:)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我机构愿意承担因票据承接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请你单位予以办理。
XX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签章
年月日
附2:
(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XX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行号:)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行号:)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我机构愿意承担因票据承接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请你单位予以办理。
附:承接协议
承接者签章被承接者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再贴现系统的日常运行部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系统。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再贴现系统日常运行部门负责再贴现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单一前置机和再贴现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系统参与者管理岗、市场拓展岗、法律合规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第八条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系统参与者管理岗、市场拓展岗和法律合规岗;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
再贴现系统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
再贴现系统业务操作岗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和到期提示付款等。
第十四条市场拓展岗负责统计分析业务信息,为系统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建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法律合规岗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种票据纠纷进行取证、对票据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协助司法、审计等有关机构查询举证;制定票据查冻扣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八条RA审核操作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审核等。
第十九条RA录入操作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和撤销等。
第二十条数字证书管理岗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二十一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操作管理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上海票据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上海票据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下列事项:
(一)基础数据导入。
(二)设置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
(三)设置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
(四)设置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
(五)设置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六)设置计费费率。
(七)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八)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期间应当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第二十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时发出回执、组织机构代码异常、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系统参与者应当及时申报行名行号的承接关系,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核后完成变更处理。
第三十一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及时注销。
第三十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终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毕。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共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系统维护及应急演练原因、对自身和其他系统参与者造成的业务影响、工作安排以及需上海票据交易所配合事项等。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见附)。
第三十八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九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好检查维护记录。
第四十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分别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作好记录备查。
第五章安全管理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个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采用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的电子签名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四十五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委托专业、合法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数字证书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国家处理中心RA管理员的证书由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负责生成,本人负责保管。
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创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RA管理员和RA操作员,并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提供证书换发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用户证书的申请、补发、换发、撤销和冻结等管理操作,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必须妥善保管包含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以及私钥保护密码。如发现包括私钥的最终用户证书文件、USBKey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以及私钥保护密码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与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系统内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并及时升级;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生产设备和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以及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
第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汇票业务信息和账户信息。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备份,并对数据进行专业的清除处理。
第五十三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本单位业务主管同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并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机房管理
第五十四条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的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五十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电源和接地线齐全,UPS负荷配置合理,系统主设备和网络设备电源以及电源开关标有明显禁止操作的告警标识或保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内使用。外来计算机、电子设备,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机房设备的电源。
第五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所在区域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录像装置,重要机房区域实行24小时警卫值班。门禁系统、视频监控设备运行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90天。
第六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应设置一个主出入口和一个或多个备用出入口。
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六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且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八章文档管理
第六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纸质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六十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的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第六十九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七十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文档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
第七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七十二条废弃或过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九章故障管理
第七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七十四条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参与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排除故障需要外部技术支持,或非本单位(或非本部门)人员排除故障时需要在生产系统上进行操作的,应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并配合,同时作好记录备查。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必要时应当组织外部资源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
第十章纪律与责任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挪用票据、盗用资金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发生下列情形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四)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五)在电子商业汇票生产或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测试或者培训。
(六)单一前置机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况。
(七)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承接关系。
(八)其他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
附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维护报告表
年月日时至月日时
报告人:
座机:
手机:
业务联系人:
技术联系人:
变更类型
□网络变更□系统变更□应急演练□其他_____________
接入点号
报告事项
业务影响说明
如断开连接期间,自身或开户企业承兑的票据到期兑付等。
需上海票据交易所配合事项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附件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的电子签名以及数据传输和交换过程中的不可抵赖性和完整性,保障系统交易安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之间采用公钥基础设施(PublicKeyInfrastructure)机制,使用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hinaFinancialCertificationAuthority,以下简称CFCA)发放的数字证书提供安全认证服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与客户之间所使用数字证书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数字证书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建立注册中心(RegistrationAuthority,以下简称RA)。RA与CFCA专线连接。
第五条证书管理操作内容包括证书申请、发放、撤销、补发、换发、冻结和解冻等操作。
第七条RA设置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岗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按照机构设置证书管理员岗。
第八条RA的证书管理岗位人员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均需要申报一张数字证书。RA实行“一人一证”,隶属于同一法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可共用数字证书。
第九条RA的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的数字证书存放在USBKey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数字证书存放在证书文件或者USBKey中。
第十一条数字证书有效期为3年,数字证书颁发或换发时收取3年的证书服务费。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RA管理员职责:
(一)收集并保存RA录入操作员、RA审核操作员的证书申请表;
(三)管理RA录入操作员和RA审核操作员的操作权限。
第十三条RA录入操作员职责:
(一)录入经审核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
(二)录入经审核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操作的申请。
第十四条RA审核操作员职责:
(一)收集并保存经审核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表和批量录入文件;
(二)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申请和证书管理操作申请,生成两码并通过特定方式交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并进行登记管理;
(三)查询和统计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信息;
(四)监控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证书管理操作。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职责:
(一)向法人提交本机构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附2)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附3),由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申请;
(二)从法人处领取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发放的本机构两码;
(三)登陆CFCA网站,输入两码,设置数字证书密码,下载本机构的数字证书文件;
(四)保管数字证书文件,安装与使用数字证书;
(五)定期修改数字证书密码。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发放流程: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交由法人盖章,同时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以法人为单位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Excel汇总电子数据文件审核确认后,由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信息。录入时可以批量导入Excel汇总电子数据文件,也可以直接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信息。
(三)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RA审核操作员生成两码。
(四)RA审核操作员将两码通过特定方式交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所属法人。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从法人处领取两码后,登陆CFCA网站,输入两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数字证书文件。
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私钥泄露、证书文件丢失的,可以申请证书撤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撤销流程: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法人盖章后,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撤销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RA审核操作员撤销证书。
第十八条发生证书密码遗忘、私钥泄漏、证书文件丢失或损坏等情况下,可以申请证书补发,证书补发后有效期不变,补发成功后原有证书自动撤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补发流程: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法人盖章后,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补发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生成两码;
(三)RA审核操作员将两码通过特定方式交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所属法人;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从法人处领取两码后,登陆CFCA网站,输入两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新的数字证书文件。
第十九条证书即将到期或者已经过期的,须申请证书换发,换发成功后原有证书自动撤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换发流程:
(二)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换发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生成两码;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从法人处领取两码后,登陆CFCA网站,输入两码,设置数字证书的密码,下载新的数字证书文件。
第二十条发现证书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的,可以进行证书冻结。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冻结流程:
(一)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由法人盖章后,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冻结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冻结操作。
第二十一条被冻结的证书符合重新使用条件的,可以申请证书解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解冻流程:
(二)RA录入操作员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证书解冻申请信息。RA审核操作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解冻操作。
第二十二条证书使用者应妥善保管USBKey或证书文件,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三条RA管理员、RA录入操作员、RA审核操作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保护密码,不得泄漏。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员必须设置较为复杂的证书密码,密码位数至少12位,应含有数字、大小写字母和特殊字符,并定期更换证书密码,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数字证书密钥泄漏、数字证书文件损坏或者丢失时,应立即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并按证书管理流程申请撤销或补发。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
附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申请日期
系统
参与者
信息
所属法人名称
系统参与者名称
系统参与者行号
系统参与者英文简称
主管负责人(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单位盖章)
传真
联系人信息
姓名(签名)
证件类型
□身份证□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
□其他,请注明:
证件号码
电子邮件
以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填写
业务
主管
部门
意见
审核意见:□通过□拒绝
拒绝原因:
经办人签字: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RA
RA录入操作员签字:日期:
RA审核操作员签字:日期:
注:1.如果企业无英文简称,则填写其拼音简称。
3.CFCA只负责本表信息的有效性,对于证书在应用中所涉及的其他信息需另行审查或签订协议。
附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
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
证件
类型
编号
企业
名称
英文
简称
邮件
参考号
发放方式
证书类型
Z
2
批量文件填写说明
1.证件类型
根据DN标准,填写证件类型对应的编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填写支付系统行号作为证件类型为“Z”。
2.证件编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支付系统行号:长度必须为12位,只能输入数字。
3.英文简称
长度不能超过40个字节。只能输入字母和数字。
4.企业名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名称,中文或者英文最大长度40个字节(中文按双字节计)。
5.地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地址,最大长度40个字节(中文按双字节计)。
7.邮件地址
持证人电子邮件地址,可通过邮寄方式发送两码最大长度40个字节(中文按双字节计)。
8.参考号发放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为2。
10.证书类型
个人普通0
个人高级1
企业普通2
企业高级3
WebServer4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证书的为2
附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
证书管理原因说明
证书管理操作
□撤销□补发□换发(延长有效期)□冻结□解冻
系统参与者信息
附件4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为提高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的能力,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程序,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连续性和社会资金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发〔2014〕174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理。
1.3突发事件
1.3.1突发事件的定义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1.3.2突发事件的分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分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和其他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前置机崩溃或被侵入。
城市处理中心出现严重故障,预计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预定日终处理时点前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定义为危机。
前置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预定日终处理时点前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定义为危机。
1.4危机处置原则
(1)业务连续性原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的连续性。
(3)数据完整性原则。应尽快查找丢失的业务数据,以保障数据完整性和资金安全。
(4)可操作性原则。各项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5危机处置预案体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国家处理中心危机处置预案。
(2)城市处理中心危机处置预案。
2组织机构
2.1机构设置
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特点,设置危机处置组织机构。
2.1.1上海票据交易所危机处置领导小组
上海票据交易所危机处置领导小组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指挥决策机构(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组长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技术和场务的副总裁担任,成员由业务、技术和场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技术和场务部门有关人员。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1.2系统参与者危机处置领导小组
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2.2机构职责
2.2.1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
(2)统一指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3)发布启动、结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方案的命令。
(5)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及处置情况。
2.2.2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的决策。
(2)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3)收集有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情况。
(4)起草有关文件。
2.2.3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发布的有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命令。
(2)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机制的定义
预防机制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日常运行中,为防止出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或者在出现危机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所预先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3.1.1建立和完善灾难备份系统或机制
3.1.2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机制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部门应严格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运行维护,定期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3.1.4开发灾难比对软件
3.2预警机制的定义
预警机制是指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的预测、分析、评估和处理。
预警信息分为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外部事件信息。
(1)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其硬件设备、应用软件、通讯网络等出现异常情况的信息。
(2)外部事件信息是指可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
3.2.2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部门和运行部门负责收集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报告。
(2)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外部事件信息,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报告。
3.2.3预警信息分析与行动
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强预防、密切监测,并做好有关危机处置的准备。
4报告与指挥
4.1报告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后至迟半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报告程序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发生危机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部门应立即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4.1.3报告内容
(2)危机性质和原因。危机的性质包括应用系统故障、数据库故障、网络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能说明危机原因的,应予以详细说明。
(3)危机的影响程度。包括危机发生后对系统运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
(4)现场处置情况。包括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措施、系统修复等情况。
(5)启动危机处置方案的请求。报告单位应根据危机情况,提出启动危机处置方案的请求。
4.1.4报告形式
4.2领导小组决策
4.2.1决策原则
(1)划分事权,分级决策。
(2)快速反应,研究决策。
危机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决策,尽快恢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
(3)措施得当,果断决策。
危机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果断决策,启动相应的危机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4.2.2决策程序
(1)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危机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危机发生的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对于影响特别严重难以决策的,应立即组织专家会议研究,必要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决策。
(2)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4.3指挥流程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出现危机时,遵循以下处理流程:
(2)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部门接到命令后,负责协调、指挥危机处置业务方案的实施;收集、整理危机处置业务方面的信息,上报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危机处置业务方案。
(3)上海票据交易所技术部门接到命令后,负责协调、指导各单位危机处置技术方案的实施;收集、整理危机处置技术方面的信息,上报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危机处置技术方案。
(4)上海票据交易所场务部门接到命令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危机处置方案进行操作;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及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接到命令后,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危机处置工作,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及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7)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并决策;确认危机处置结束时,发布结束命令。
(8)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汇总整理危机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如遇重大事件,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须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5危机处置方案
5.1危机处置具体方案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以及系统参与者应按照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启动有关危机处置方案的命令,实施相应的危机处置方案。
5.1.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危机的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核心节点(以下简称核心节点),核心节点重大故障将影响所有系统参与者业务的正常办理。
5.1.1.1核心节点重大故障的处置
核心节点重大故障分为应用系统重大故障和数据库重大故障。核心节点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是指核心节点由于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继续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核心节点数据库系统重大故障是指核心节点业务数据和系统控制数据均遭到破坏。
核心节点发生重大故障后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1)实施技术救治。
核心节点发生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或数据库重大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部门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在救治期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暂停受理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2)业务应急处置。
核心节点发生重大故障后,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可宣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在系统暂停运行期间,将国家处理中心设置为故障状态,各城市处理中心向下辖接入点广播“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通知接入点国家处理中心故障,同时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系统参与者发起的任何业务。
(3)系统紧急切换。
(4)数据恢复。
核心节点发生数据库重大故障的,对于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通过备份数据等方法予以恢复;对于故障发生当日已经丢失的数据,应在数据库系统救治完成并恢复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后,根据故障发生时核心节点的系统状态,分情况进行处理。
(5)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核心节点救治完成且全部数据恢复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应将核心节点调整到正确的系统状态,验证基础数据和系统状态,并在验证无误后恢复系统运行。
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发布命令,恢复启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通过“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报文通知城市处理中心、系统参与者,将国家处理中心恢复为“有效”状态,开始受理系统参与者发出的当日业务。同时,在国家处理中心修改工作日的属性,将下一工作日(不含)到故障恢复日(不含)当日的日期属性均修改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节假日,将故障日的下一工作日设置为法定节假日,当日业务全部处理完成后再做当日日切。日切后将下一工作日到期的业务均处理完成后,再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切换到故障恢复日的日期,至此,故障恢复和业务恢复全部完成。
若故障日当日可以恢复业务的,不需要修改工作日的属性而可以直接做日切。
5.1.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的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危机是指一个或者多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或该中心下再贴现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严重影响业务正常办理。
5.1.2.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系统重大故障的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危机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某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发生重大故障后,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部门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
某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发生重大故障后,国家处理中心应在核心节点将该城市处理中心设置为“故障”状态,并使用“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通知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各系统参与者。有效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故障城市处理中心故障的通知后,会拒绝发往故障城市处理中心的业务,有效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的业务不受影响,国家处理中心可以正常做日终处理。
说明:若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故障且无法在当日恢复正常,挂在故障城市处理中心下的系统参与者可能存在部分业务到达特定的到期日,会因故障日无法发起和接收业务而导致逾期,如果存在这样的业务,且当日一定要完成,接入点可以改挂到其他正常的城市处理中心。改变接入点与城市处理中心对应关系的报文接入点信息变更报文(062)。
(3)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应在故障排除后,通过NPC广播“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将故障城市处理中心调整到有效状态,验证基础数据和系统状态,并在验证无误后恢复系统运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下一个工作日之后恢复正常的,通过国家处理中心广播“NPC和CCPC状态变更报文”将故障城市处理中心调整为有效状态。故障期间下发到该城市处理中心的系统控制类报文可以由城市处理中心自动处理,待城市处理中心处理成功后,故障城市处理中心会将故障期间的报文转发下辖接入点。对于个别未处理成功的报文,可以从国家处理中心手工补发,对于下辖接入点未收到的报文,可以在恢复为有效的城市处理中心向其转发。日终时,故障城市处理中心下辖各接入点需要与国家处理中心逐日对账,用以恢复故障日当日未处理的业务和故障期间因票据状态变更而下发的报文。
至此,故障城市处理中心恢复为正常状态,可以正常处理业务。
5.1.2.2再贴现系统重大故障的处置
再贴现系统重大故障分为应用系统重大故障和数据库重大故障。再贴现系统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是指因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继续受理业务,数据库系统重大故障是指其业务数据和系统控制数据均遭到破坏。
再贴现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后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当再贴现系统发生应用系统重大故障或数据库重大故障时,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部门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
(2)应急业务处置。
(3)数据恢复。
再贴现系统发生数据库重大故障的,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和场务部门应在再贴现系统数据库系统救治完成并恢复故障发生日以前的数据后,以核心节点数据为准恢复系统故障期间丢失的业务数据。核心节点同时发生数据库故障的,原则上应在核心节点数据库系统恢复正常后,以核心节点数据为准恢复再贴现系统故障期间丢失的业务数据。
(4)系统恢复和业务恢复。
5.1.3前置机系统危机的处置
前置机系统危机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前置机系统危机发生后,危机所在系统参与者应组织实施技术救治,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在确认故障发生后,应尽可能早地将消息中间件断开,以保证发往该前置机的报文能够堵在队列中,而未被读出。待故障恢复时,可以继续处理。
前置机系统在故障排除后,应将日期恢复在故障日当日的日期,从城市处理中心导出基础数据,导入到前置机,经过验证无误后,可以恢复消息中间件的连接,开始处理故障期间的业务。故障处理完成后,可以通过每月票据信息核对或到国家处理中心做磁盘文件导出功能实现将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恢复到前置机,以达到票据业务的一致。
5.1.4系统参与者重大故障的处置
系统参与者发生重大故障的基本处置流程和方法如下。
系统参与者发生重大故障后,应立即实施技术救治。需要上海票据交易所协助的,应及时提出请求。
5.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系统参与者应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岗位的操作限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处置预案。
5.2评估与改进
危机处置结束后,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危机处置预案进行评估和改进。
(1)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2)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汇总。
(3)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
(4)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进行补充完善,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关键业务及技术岗位应有备份人员,实行AB角制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发生后,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为系统关键岗位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其人生安全。
确保系统参与者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6.2制度保障
系统参与者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危机处置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将本单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报送上海票据交易所备案。
7预案培训与演练
7.1预案培训
上海票据交易所统一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培训工作。
7.2预案演练
上海票据交易所不定期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演练。
8附则
8.1信息发布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发生危机,应由上海票据交易所领导小组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8.2预案的管理与完善
本预案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按照加强系统管理、防范系统风险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