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已经于2023年7月25日出台,其中修改的内容自然与我们考研的学习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毓才将分为三期,深度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内容」,从整体修改的方向以及可能出现的命题点,结合当前的学术热点、考研难点为大家进行讲解。
一、基础知识点延申
内容索引:
从刑法总论的角度来看,可能涉及到《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内容其实不多,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对修正案的分类、修正案颁布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进行简要展示。
1.刑法的分类(边缘考点)
2.刑法的溯及力(重要考点)
(1)基本含义
刑法的溯及力指新的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但生效后尚未经判决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则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2)四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新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
②从新原则。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判决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③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新刑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
(3)我国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可理解为“有利于被告人”)
①行为发生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前提),优先考虑旧刑法,按照旧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②若适用新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如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适用新刑法;
③若适用旧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如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适用旧刑法。
二、学术争议——“刑法典”之争
“刑法典”之争:
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还是附属刑法立法模式?
涉及到刑法修正案,那么就不得不地提到近年来学术界争议较大,争论也较为精彩的一个论题:“刑法典之争”。
毓才将对此争论的来龙去脉与基本情况进行简要介绍。此争议不需要考生死记硬背,理解至上,可以作为答题素材予以掌握。
1.争鸣的来龙去脉与基本情况
以陈兴良教授对刑法思维的研究为依托,《民法典》的出台或多或少“撩动”了不同法律部门学者的研究热忱,周光权教授以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为依据,定义“法典化”、统一立法议题在多个法律论域引发争论。
推动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为“法典化时代”。
以刑法教义学为主要阵地的刑法学当然作出了时代回应,2021年下半年,张明楷教授于《政法论坛》发文《刑法修正案与刑法法典化》,周光权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法典化时代的刑法典修订》,承前启后、聚焦论点,将刑法典议题之讨论推向新的阶段。
周光权教授“原则上赞成修订现行刑法典的思路,而不主张笼统地讨论编纂刑法典这一命题”,然而“未来刑法全面修改必须在法典化立法观念的指导下,遵循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应有逻辑有序开展”,可见目前的修订模式是阶段性的。
张明楷教授基于法典“完备性”的核心特征,认为我国刑法已经法典化,“即使将来全面修订刑法典,也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
可见,围绕法典化之议题,刑法学界的讨论迅速深入,延续了“学派之争”的优良传统,形成了目前阶段我国仍应坚持修正案模式、不适宜全面修订一部刑法典、未来可以全方位修订一部刑法典、我国刑法具有法典特征等共识,聚焦了刑事立法采取多元立法模式还是统一立法模式、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大量存在的适正性、轻微罪立法等议题。
本世纪初至今,刑法教义学渐成主流,立法论之研究式微,刑法典之讨论让许久未见的刑事立法重返理论要地,整合了此前有关刑事立法的思想线索,回应了诸多刑法前辈、大家的研究构想,例如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轻罪体系等方面的讨论呼应了储槐植先生“法定犯时代”之命题,延续了上世纪80年代的行政刑法之讨论。
此外,刑事立法的论证也逐步沟通刑法“专业槽”的围城里,不仅大量采用法益、构成要件、刑法规范、谦抑性等刑法教义学常用术语,还在思路上尽可能体现刑法学的专业性,只保留必要的时代需求、社会现实、阶段成熟性等外部论证。
2.争鸣焦点
「支持统一刑法典模式以周光权教授为代表。」
周光权教授进一步论证了否认附属刑法的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我国历史上坚持了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普通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足鼎立”的立法模式“水土不服”;晚近的生物安全立法过程中也放弃了行政性法律中设立独立罪刑规范之做法,我国目前仍固守统一刑法典之立法模式。
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并不会避免空白罪状之存在、威慑力并没有想象中强大、事实上无法实现稳定刑法典的功能且附属刑法不会避免合宪性疑虑,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也不必然增加违宪风险,周光权教授以此质疑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优势。
“立法模式的合理性是相对的”,周光权教授基本赞同赵秉志教授、袁彬教授的观点,
“从事实层面看,统一刑法典模式是我国的历史选择与现实明证;
从价值层面看,统一刑法典模式能够保证刑法立法模式的灵活性、统一性并实现刑法与非刑事法律的呼应;从技术层面看,刑法修正案以及刑法立法解释可以有效维护统一刑法典模式”。
此外,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有导致“特别刑法肥大症”的风险、造成难以处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有可能造成重刑主义泛滥、产生犯罪之间大量的交叉与重叠关系且附属刑法立法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论证。
何荣功教授回顾了我国“鲜明体现”刑事立法进步和完善的行政刑法,指出其具有立法体例上的统一性、法律条款的移植性、法益保护的管理性、构成要件上的短缩性、部分条款立法的超前性等特征,
司法实践上体现出刑法、民法、行政法区分困难、行为犯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处罚不当扩张、管理性法益和刑事处罚范围扩大、刑法谦抑性异位等难题,何荣功教授不否认刑法解释可以解决部分上述问题,但刑事立法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未来的行政刑法应当坚持统一刑法典模式,对避免证明责任难题、保证刑法可实施性的行政犯采取行为犯构成要件立法技术,立法者应当注重前刑法规范概念的移植,尽量避免超前立法,慎重将不具有公共性的管理秩序作为行政刑法保护的法益,注意秩序的层次结构,避免笼统规定。
此外,何荣功教授还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行政刑法的要点。
「但恰如周光权教授所言,多数学者仍然支持附属刑法立法模式。」
然而,这些正当性要点都不构成“击败”行政刑法的理由,付立庆教授指出,应当坚持双轨制的分散性立法,赞同专门的轻罪立法,认为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仍然是必要的。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还未到讨论刑事立法模式之时。」
柏浪涛教授没有提出鲜明的立法论立场,他梳理了德国刑事法律的现状,综述了区分附属刑法(略微不同于我国的附属刑法概念)和核心刑法的4个理论,认为我国如果要有序发展附属刑法,应当选取恰当的区分理论。
柏浪涛教授还从德国附属刑法的构成要件设计、语义结构分析等方面分析了附属刑法实现(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难点,提出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未来行政犯增加后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
最后,虽然柏浪涛教授提出了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诸多质疑,但“我国应否放弃统一刑法典模式而采用附属刑法模式,需要进一步考量与研究”,可见在他看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是未来需要讨论的话题。
马春晓副教授也认为“应当继续提升现行刑法的法典化水平”,提出了完善行政犯立法需要着重考虑的议题。
此外,2022年9月17-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重点学科暨创新工程论坛中也有诸多涉及“刑法典”的值得注意的新观点、新论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杨春雷副检察长提出企业合规等现实问题需要刑事立法的源头完善;贾宇院长(时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出“大数据技术为我所用”;莫纪宏研究员强调要厘清哪些是必须再完善的刑法制度问题;梁根林教授认为完善我国刑法典需要解决十个重要关系;王新教授主张刑法典完善需要回归刑法内部;蔡道通教授强调刑法典完善重点在自然犯和法定犯混合统一的总则部分等。
宏观层面以“刑法典”为重心的刑事立法模式之争,并未提供过多的论证线索,多是基于一种针对刑法“肥大化”的风险、轻重罪体系的界分之未来可能的应对。
三、可能考察的新问题:
适时修改刑法的必要性
如果从宏观的角度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来出题,可能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适时修改刑法的必要性”。
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以来,我国主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修正案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能够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适应预防、惩治犯罪的新情况新需要,较好地维护了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
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情况增多,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定。
二是,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
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因果链,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需要。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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