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伴随着电商产业的飞速发展,公众对刷单行为已经耳熟能详,但对其进行概念上的明确仍然是有必要的。它并非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和网络名词,更多的是一种新型经济生态下的行业现象。在讨论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之前,明确概念是必要的。为了确保研究前提的清晰,首先需要对网络刷单行为的内涵和类型进行界定。然而,学界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存在多种观点和争议,至今尚未在理论层面上得到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刷单行为呈现出多种不同的形态。举例来说,包括网店经营者为自己的店铺刷销量和好评,网店经营者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刷单和制造差评,以及刷单平台为网店经营者提供刷单服务等。为了更好地清晰地论述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有必要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
1.2.网络刷单行为的类型
根据网络刷单行为的具体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正向和反向两类。这种分类方式在过去的具体案例中得到了验证。网络上的刷单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迷惑性和欺诈性的交易行为。它通过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进行侧面影响或引发平台做出相应反应,以达到欺诈目的[2]。正向刷单行为是指虚构消费者或平台的正面评价,从而直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积极提高商家的声誉。其目的是通过积极提升交易数据和声誉来获得平台的认可或吸引消费者选择。然而,反向刷单行为则是以制造消极的声誉数据和评价内容为表现形式。它旨在形成消费者或平台的负面反馈,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营业。通过在商品评价中故意散布负面信息,消费者在看到负面评价后就会犹豫不决、不再购买产品,从而实现商业压制。这样的行为可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但却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
2.刑法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分析
2.1.刑法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正当性分析
上述争议涉及到了法律原则和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的考量,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本文认为网络刷单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针对一些情节严重、获利数额巨大的网络刷单行为,仅仅依靠非刑法手段进行规制无法很好地改变现状。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危害较大、情节较重、涉及面较广、平台规制不力的网络刷单行为,适当应用刑法手段进行干预,是合理且正当的。
2.1.1.网络刷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网络刷单行为作为一种伴随电子商务平台而新兴不法行为,其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属性。本文认为,网络刷单行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秩序、行业竞争者的公平交易权以及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首先,网络刷单行为破坏了网络交易平台正常的良性的交易秩序,新兴的电子商务经济实质上是传统实体经济的延伸,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网络刷单行为的泛滥导致消费者对网络商家不信任,多次买到不符描述的商品或服务,造成失望并选择不再进行网络购物,给整个电子商务平台带来信任危机,阻碍了其健康发展。电子商务平台面临着不断涌现的网络刷单行为,不得不增加额外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成本,提高了成本投入,降低了经济效益,这对平台管理秩序造成了重大冲击[3]。
其次,网络刷单行为侵犯了同行的公平交易权。一些经营者通过组织网络刷单来提升搜索排名,形成虚高的信用等级和销量。然而,这种做法不仅削弱了其他同类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而且损害了店铺经营者的经济利益。这些反向刷单的网店经营者采取不同手段,侵犯了网络店铺商家的公平交易权。长此以往,合法的经营者变成了弱势竞争群体,为了谋求生存也开始互相诋毁,恶性竞争,导致整个平台充斥着虚假信息,一片混乱。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频繁受骗,这直接破坏了合法经营网店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阻碍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4]。
最后,网络刷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泛滥使经营者的信用等级、销售数量和好评率等信息真实性被掩盖,产生大量虚假参照信息,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知情权。此外,网络刷单行为还导致店铺经营者需要投入额外的人力和财力进行刷单活动,从而增加了网络店铺经营的成本。这部分成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反映到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上。
2.1.2.刑法规制网络刷单行为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2.2.刑法介入网络刷单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2.2.1.网络刷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2.2.非刑法手段不足以规制网络刷单行为
随着网络刷单行为不断增加,行政法制裁显得不够有力。对商家和刷单者而言,巨大的刷单利益使行政处罚无法阻止其违规行为。商家在通过刷单快速提升商品销量的同时,积累商品声誉。而对刷单者来说,刷单更是暴利行业。在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节中,组织刷单者甚至能一天刷出惊人数字。例如,被誉为“刷单第一人”的葛峰在11月11日就曾宣称刷出了一辆法拉利。这展示了刷单行为的高暴利程度。在面对暴利时,行政处罚几乎不起作用,这导致很多商家和刷单者选择冒险行为。此外,刷单者一般不会连续使用同一个网名进行刷单,造成行政机关面临取证难、高成本和低查处率等问题。另外,地方利益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积极性产生影响。刷单行为主要侵害社会利益,而与地方经济利益并无直接关联。事实上,通过刷单增加订单和销量的店铺,对当地带来财政收入增加和就业机会增多。因此,税收、就业等地方经济利益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产生影响。加上,在处理刷单行为上,民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经济法的打击力度不够,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缺乏制度保障等,都表现出非刑法手段对刷单行为的难以规制[7]。
总的来说,刷单行为不断加剧,并且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同时受到行业暴力的推动,许多刷单平台崭露头角。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民事和行政手段进行应对显得有限。因此,刑法应及时介入并发挥其作用,填补法律漏洞,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刷单乱象,为电商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3.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不足
3.1.现有立法未设置具有针对性的罪名
3.2.司法实践中具体罪名适用争议大
以董某和谢某破坏生产经营案为例,董某是一位经营淘宝网店的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他雇佣了谢某使用个人账号购买竞争对手店铺的商品超过一千件。这一行为触发了淘宝的信用评价机制,导致系统错误地认定该店铺进行了刷单操作。这个错误的判断严重影响了被刷单店铺的正常经营活动,侵害了店铺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最终导致该店铺遭受了近16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个案例涉及了反向刷单行为,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蓄意报复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益,而客观方面被告实施了网络刷单行为,严重影响了对手的正常经营并使其因而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4.网络刷单行为刑法规制的优化路径
4.1.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制范围与限度
4.2.推动前置法规的配套完善
5.结语
网络刷单行为本质是以虚假交易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威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法对刷单行为的规制应综合考虑构造与分类,并坚持刑法根本原则,以主观解释立场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客观解释[13]。通过完善前置法规,分而治理,以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平稳运行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