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瑛(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律诊所负责人)
付继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党支部书记、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主讲教师)
需要从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体系两个层次来思考
郑璇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主讲教师)
知识产权法的属性存在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应当以国家当下倡导的创新和效率等进行综合考虑。从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来说,知识产权绝对权的权利维护和这种行为本身应当分开考虑。利用一定的操作空间,去实现以诉讼养团队的商业维权产业,并没有为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积极导向。
发挥著作权市场价值
陈柳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师助理)
如何规制此类商业诉讼,需要从规范图片公司等市场主体、加强图片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合理裁判此类图片侵权案件等方面多管齐下。发挥著作权市场价值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中的主导作用,是有效规制图片侵权商业诉讼的重要手段。此类诉讼涉及的图片通常系随意拍摄,难以确定作者,独创性低、创作难度低、缺乏知名度,因而市场价值不高,从而决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过高。法院应当以图片的市场价值为导向,确定与其市场价值相符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使图片公司获得的利益低于付出的诉讼成本,从源头上有效规制恶意图片侵权商业诉讼。
审慎把握侵权裁量标准
韩欣悦(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学生)
著作权集中诉讼问题探究
田方达(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学生)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集中购买图片著作权并集中起诉的行为通过司法判决或者调解,能够取得远高于购买著作权费用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赔偿。同时,公证费和律师费也是为维护权利的合理支出,亦需要侵权人赔偿。
为解决该问题,可以更加严格审查原告证据,并适当提高证明标准。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降低集中诉讼的赔偿额度。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的合理性
王昕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学生)
对于包括著作权商业维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通常意义上具有合理性。但是商业维权模式的产生改变了这一现状,对权利人而言,商业维权模式大大减少了其维权成本,权利得到了更好保障。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其中存在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现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权利在正当、合法的边界范围之内行使。
辩证看待著作权“恶意”诉讼
王楠茜(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学生)
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出现符合时代发展趋势,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权利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结果。
但对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应该辩证看待,并非所有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都是正当的,也有部分诉讼涉嫌滥用诉权。商业化的模式容易导致诉讼目的异化,部分代理公司追求通过诉讼得到高额赔偿以获取巨额利润,导致市场风气不正,日趋逐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