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据刑法释法法律女法官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据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曾明确规定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事业的理论基础,是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制定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也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写了指导思想,是由于当时我国宪法尚未修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尚未规定在宪法之中,因此,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国宪法于1982年已作了修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已规定在宪法之中。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既然宪法已包含了原条文规定的指导思想等内容,本条已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该条作了必要的修改。

立法目的也是立法宗旨。本条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和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正确实施,刑法的任务需要通过程序法规范的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要保证正确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就需要制定刑事诉讼法。这样,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得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依据,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规定的原则,如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通过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于宪法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要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作出具体规定予以落实。(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原则、制度以及具体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二、职责任务

(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7〕6号

第六条检察官着重围绕以下案件的办理开展释法说理:

(一)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能引发涉检网络舆情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释法说理有利于明确法律含义、阐明适用法律理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

(六)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督请求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以及作出纠正违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等监督决定的案件;

(七)其他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释法的案件。

第七条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

(三)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

(四)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

(五)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

(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应当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等提出释法请求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可以指令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第九条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检察官以案释法予以指导。

第十条检察官应当围绕检察法律文书内容及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或者释法对象要求说明的重点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具体包括: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条文;

(三)涉及的司法政策;

(四)办案的程序和进度;

第十一条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口头方式释法,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检察官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附页或者释法说明书等材料应当归入检察工作卷宗。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

(五)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办案过程和诉讼阶段;

(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四)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五)案件具有的教育、警示意义。

第十六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八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或者根据检察重点工作、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32号

二、紧密结合《意见》要求,不断创新人民法院普法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

(九)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根据案件情况,在保守审判秘密和遵守审判纪律的前提下,利用办案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解读,及时释疑解惑,使案件审判、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成为向人民群众普法的过程;建立法官以案释法制度,使热点案例的依法审理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及时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传裁判文书网;要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专家解读、宣讲团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进一步加大与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合作,着重提高普法栏目中讲述司法案例的比重,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拍摄,以讲故事的形式进行普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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