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概念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意义1、刑法的价值取向二分法或者三分法、排列次序——国家刑法、民权刑法2、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三、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同类客体分类——十类2、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排列3、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各罪关系对个罪排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一)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二)种类1、以描述方式为标准:(1)简单罪状:第232条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如: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4)空白罪状(空白刑法或者白地刑法):指出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或法规。
如:第345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真正的空白罪状:违反……法,处。
如日本刑法第94条:“在外国交战之际,违反有关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圆以下罚金。
”2、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1)基本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如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第238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罪状的方式: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如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罪状,第119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2、设专款规定:如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下、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在同款内规定。
如第254条(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的)。
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概括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个别化功能(二)罪名的分类1、类罪名、分类罪名、具体罪名2、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3、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选择罪名:对象选择(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选择(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主体选择(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象与行为选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与行为选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三)罪名的确定合法性、科学性、概括性三、法定刑(一)概念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
(二)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应处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4.浮动法定刑(仅限于罚金刑):(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二、表现形式1、从法条关系看:(1)因特别关系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普通条款、特别条款;(2)因吸收关系。
全部法与部分法。
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2、从实际情况看:(1)因犯罪主体形成:军人泄露国家机密——第398条泄漏国家机密罪、第432条泄露军事机密罪;(2)因犯罪目的形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3)因犯罪对象形成: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重婚罪;(4)因犯罪手段形成: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266条诈骗罪、195条信用证诈骗罪;(5)因危害结果形成:刑讯逼供致人伤残——234条故意伤害罪、247条刑讯逼供罪(三)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1、罪过、结果不同:法条,一个行为,一个罪过,一个结果;想象,一般为一个行为,数个罪过,数个结果。
2、原因不同:法条,由于法规的复杂;想象,由于事实特征;3、刑法规范不同:法条,数个规范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想象,不存在。
4、法律原则不同:法条,特别法、重法;想象,从一重处罚二、适用原则1.不同法律之间的竞合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2.同一法律内的竞合通常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但例外可能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例外情形: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
如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罪刑相适应违背。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不能构成。
多数为一般主体,仅有背叛性质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必须是我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机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罪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4、主观方面:故意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3、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资敌罪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煽动的含义《辞海》:怂恿、鼓动二、表现形式1、公开、秘密;当面直接、委托他人;口头、文字(书写、张贴、散发传单或标语,印刷、散发书画、非法刊物,投寄扩散书信等)2、作为、不作为?三、对象特定、不特定?四、煽动型犯罪的既遂认定举动犯、未遂、预备、中止?五、煽动的具体内容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具体内容只能是分裂国家行为。
即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就另立伪政府、实行地方割据、拒绝中央政府的领导、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事项进行组织、密谋策划或者具体实施。
煽动分裂国家行为具体情形:1、煽动具体实行行为;2、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组织行为;3、煽动教唆行为;4、煽动帮助行为。
六、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1、行为对象: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公然性”;特定的单个人或多个人,不具有“公然性”;2、构成犯罪的情形不同:既遂、未遂?3、定罪量刑七、煽动型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1、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性质是刑法所禁止的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明知自己实施的煽动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3、犯罪目的八、煽动型犯罪与一般言论错误叛逃罪叛逃罪案例.ppt一、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二、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一)如何理解“在履行公务期间”?履行公务期间:执行职务或者执行某些任务期间,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出差期间、执行任务期间。
如何具体理解履行公务期间?行为,状态。
(二)如何理解“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擅离岗位:自作主张离开所在的职位擅离岗位是叛逃行为的一部分。
没有规定必要。
叛逃是叛和逃的结合。
叛逃:背叛我方,投靠境外组织或机构?如果要求,境外组织、机构:敌我性质不明的组织或机构。
如果是敌我性质明确的——投敌行为(三)如何理解“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争议: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是一种危险结果,一种抽象的危险结果。
只要行为人在……,造成“危害……”的危险结果的,就构成叛逃罪。
2、向境外的组织或者机构表明或表示自己已经背叛自己的国家,愿意为境外组织或者机构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承诺3、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行为,即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如何判断:行为人投奔的境外组织或者机构的性质;行为人投奔境外机构、组织的目的;行为人投奔境外机构、组织的形式。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
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二、构成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不作为:放火罪、爆炸罪过失犯——实害犯;危险犯——破坏交通工具罪3、主体:自然人、单位如自然人一般主体:爆炸罪、决水罪、劫持航空器罪;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或者领导、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可以单位)、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能由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
2、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铁路运行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
3、破坏重要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4、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6、其他: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放火罪一、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放火行为。
放火: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
方式:作为、不作为对象:财物、财物以外的对象(自焚);他人?自己的财物?危险犯,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ppt台湾:对象物属他人者,抽象危险犯;属自己者,具体危险犯。
日本:对自己所有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现住建筑物以外其他建筑物的放火罪:具体危险犯;对现住建筑物的放火罪、他人所有非现住建筑物放火罪:抽象危险犯。
使对象燃烧的行为是否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判断:根据客观事实(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的性质、结构、价值,对象周围的状况,对象与周围的距离,燃烧时的气候等);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能够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
3、主体:已满144、主观方面:故意三、放火罪的认定1、正确区分放火的既遂、未遂、中止放火罪的既遂:a、独立燃烧说: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b、丧失效用说:对象物的重要部分由于被燃烧而失去效用时;c、对象物的重要部分起火开始燃烧时;d、由于火力而使对象物达到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害程度时;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案例.ppt由于过失引发火灾——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放火3、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四、刑事责任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一、定义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界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做限制解释。
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是第114条、115条的兜底条款,而不是第二章的兜底条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1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第115条……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一、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公路法、道路交通法、城市交通管理条例等B、客观上发生重大事故。
3、主体:4、主观要件:过失信赖原则理论四、刑事责任1、犯本罪,只具备基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犯本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直接损失6万元以上的;有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或者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关键部件失灵的机动车且明知故犯的;3、犯本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认定1、罪与非罪:(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过失;(3)与被害人关系上,是否全部或主要责任2、认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五、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概念:在交通肇事后进行逃逸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解释.ppt应该: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放弃救助伤者逃避救助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1、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2、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3、被害人需要肇事人的救助,并且肇事人有能力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或者“逃避救助义务”的目的,或者兼而有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理论争议:1、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
——情节加重犯人:被害人+第N次受害人;主观只能是过失。
2、交通肇事后逃跑,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3、仅限于交通肇事后致人重伤,肇事者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救助而死亡。
——结果加重犯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反例:当场死亡;即使救助无用;医生过失行为介入;肇事人将被害人转移、丢弃,不能被救助死亡;2、肇事人必须对其肇事行为具有明知,即行为人在离开现场时必须已经知道自己交通肇事了。
主观。
如何确定明知?不需要所有细节,只需要盖然性或者可能性。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抢救也不能挽回生命的。
行为人逃跑。
——交通肇事罪(第二个量刑)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罚(第三个量刑)。
4、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其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交通肇事,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又因为逃逸间接故意导致死亡——数罪并罚5、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车上,仍然拖挂逃逸或者故意碾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
6、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或者严重残疾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概念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正在使用中:已经交付,投入交通运输期间的,包括运行中的或者虽然停靠在车库、码头、机场,但准备随时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
正在制造中的、制造完毕但未检验出厂的、正在修理的2、客观方面:破坏:对交通工具整体或者部分的物理性损坏倾覆:车辆倾倒、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毁坏:完全或者部分严重破坏,使之不能正常使用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具有现实发生的可能性破坏行为:作为、不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1)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2)破坏的方法或者部位;3、主体:164、主观方面:故意三、本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1)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2、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1)特别对象;(2)其他公私财产3、与盗窃罪的界限(1)想象竞合犯;(2)其他公私财产4、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具体危险犯四、刑事责任第116、119: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劫持航空器罪一、概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是一种国际犯罪:《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管辖权?二、构成1、客体: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国际或者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在使用中: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者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