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应当认定威胁达到严重程度,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威胁属于非法取证方法,为法律所禁止。威胁手段不应当被视为审讯策略。审讯策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作毫无根据或者虚假依据的恐吓;不能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应当认为威胁达到了严重程度,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三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非因紧急状态下的无证搜查所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搜查原则上须持搜查证进行,除在执行逮捕、拘留过程中,为了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外,未经依法批准,采用搜查收集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搜查物证、书证的,也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取得搜查证,否则相应的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
四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规则描述】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适格,应当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针对没有见证人、见证人不适格的情形,除了审查案件材料中有无如实注明情况外,还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予以排除。
五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经法庭调查或者庭外核实,发现适用案件范围,批准手续,执行机关,具体手段、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材料所属的证据分类,从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则描述】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需要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或者根据规定在庭外核实,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随案移送,并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针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首先,应严格审查是否针对法律规定的适用案件范围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其次,对其批准手续,执行机关,具体手段、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材料,根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分类从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六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的,未对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紧急情况下可进行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将其传唤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在其被指定的居所内进行讯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的,需对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七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八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讯问笔录与提讯记录无法对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所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九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鉴定意见因鉴定资质、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材料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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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9个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裁判规则(含规则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