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明显偏袒对方了!难道就没有人管管吗?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
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二、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仍然故意为之。
三、客体:
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
四、客观方面: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例如,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不应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歪曲法律原意,错误适用法律等。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说明:
在实践中,对于枉法裁判罪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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