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娃花千元偷买手机,商家拒绝家长退款要求:孩子自愿购买

小学生花1199元购买手机,家长认为商家不该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商家则认为是孩子自愿消费,他们没有诱导行为。

家长反映:

12岁学生花1199元偷买手机一个多月后发现

蔡先生家住在西安市新房村附近,女儿今年12岁,上小学六年级,平时不允许她使用手机。

知道孩子偷偷购买手机后,蔡先生和妻子立即找到商家要求退款并道歉,但商家则称手机已经使用了一个多月,只能按旧手机回收,退还500元。

蔡先生不同意,向12345投诉,经过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商家称最多退还600元,蔡先生仍无法接受,认为商家不该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应退还全部费用并道歉。

蔡先生说,孩子偷拿家里的钱买手机的行为确实存在问题,他已经严厉批评教育了孩子,但商家也有责任。“这家店距离学校很近,以后还会有其他孩子来买手机,希望商家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

商家表示:

手机属于电子产品已过退换期只能按旧手机回收

记者同蔡先生来到位于新房村沿街商铺的一家OPPO手机店,店老板称,当时蔡先生的女儿来买手机时未穿着校服,不清楚具体年龄,看着像学生,于是询问了她家长是否知情,她称家长知道买手机的事情,之后才出售了手机,而且买手机也不需要查看身份证,只有办手机卡时才需要身份证。

6月15日下午5时许,蔡先生告知记者,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商家愿意出价700元回收手机,目前已将手机退还商家并收到退款。

律师说法:

家长存在监护失职需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该名女孩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1199元需经其家长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其消费行为是无效的。商家发现该名女孩看着像学生仍出售手机,因此,商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应退还相应的手机款。

赵良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名女孩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对该名女孩购买手机后一个半月才发现,存在监护失职,故家长需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需减轻商家的退款责任。

赵良善建议,为规范未成年人不当大额消费,应多管齐下: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并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消费;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管理,同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当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消费纠纷出现时,商家应依法妥善处理。

提醒:

商家接待疑似未成年大额消费时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追认

今年2月7日,未成年学生小甲在同学陪同下,到当地一家手机店用7900元现金购买了一部iPhone13手机。家长知道后马上到商店要求全额退款,未果,浙江省永康市消保委协调后,手机店扣除300元后,当场退款7600元给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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