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优化路径促进基层院检委会作用充分发挥
□检察委员会制度应当以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为功能价值目标。有关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一切机制建立与程序设计都应该围绕保障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价值目标来进行。
□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只有真正把影响检察委员会决策公正和效率的细节问题解决好,才有助于提升基层检察院发挥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的自觉性、主动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存在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决策质效不高等问题。如何优化路径,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把准目标,充分彰显检委会制度功能定位
以促进实现检察委员会制度功能价值为目标。检察委员会制度应当以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为功能价值目标。有关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一切机制建立与程序设计都应该围绕保障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价值目标来进行。在人员总量恒定的语境下,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是打破僵局的关键。当前部分基层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制度功能价值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完善检委会议事组织程序加以纠正和引导。
以保障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职能为目标。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等三项职能。理论研究普遍认为,检察委员会应具有个案决策、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三项职能。而且,检察委员会的三项职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虽然不同层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会在三项职能上有所偏重,但并非偏废,因为任何一项职能的偏废都会对整体制度价值造成减损。因此,有关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一切机制建立与程序设计都应该围绕保障充分、均衡发挥检察委员会三项职能这一目标来进行。
找准支点,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特有作用
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不健全、人员力量薄弱是当前面临的现实困难。因此,需要找到一个能够把应然理想与现实条件统筹起来的支点,拓展思路深度挖掘现有资源潜力。而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下称“专职委员”)的作用,正是破解这一困境的支点。
抓准细节,建立完善配套措施
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只有真正把影响检察委员会决策公正和效率的细节问题解决好,才有助于提升基层检察院发挥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的自觉性、主动性。
切实提供法律意见。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所明确规定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七项职责之一,但受人员能力等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这一职责履行不到位。在审核议题工作实现专人专责之后,这一职责应得到严格履行,并通过工作向前、向后延伸,更好地发挥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
加大组织公开听证力度。在审核有关拟决定不起诉案件、赔偿案件以及错案责任追究案件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之前,可以举行公开听证,给犯罪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责任人提供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听取辩解、陈述、质证和辩论,听证结果供检察委员会决策参考。
积极开展专家咨询。针对检察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议题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案件议题,充分借助专家“外脑”,通过开展专家研究、论证,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决策参考。
选好配强专职委员。充分发挥专职委员作用,推动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策质效提升,选好配强人选是关键。专职委员的位置重要、作用重大,只有其素质能力与职责、功能相匹配,才能通过赋予其议题提起权、上会建议权、议题实质审核权等职责,更好地发挥“门前岗”“过滤器”及参谋助手作用,真正为促进提升检察委员会决策质效、确保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提供可靠助力。
(作者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丁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