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我国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方面。
1、责任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研究主体的意义在于:(1)不同的行为主体其后果可能是不同的;(2)法律责任存在转移或继受的问题;(3)法人犯罪的理论问题得以解释。
2、主观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刑法领域,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三个功能即惩罚、救济、预防。
1、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3、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刑事责任又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的后果。这种惩罚性的后果由司法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来确定。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由国家机关来追究;三是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如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
法律责任的归责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免除的活动。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价值取向、责任立法指导方针、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责任;(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非法责罚”;(3)一般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溯及。
2、责任相称原则:(1)违法行为性质与法律责任性质相称;(2)违法行为的危害或损害与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相称;(3)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法律责任轻重和种类相称。
4、因果联系原则:(1)确认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2)确认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的因果关系;(3)确认此因果关系是必然还是偶然、是直接还是间接。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