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规定应遵循哪些法规?
2.押金的使用与扣除:在租赁期间,若租户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如损坏房屋设施或未按期支付租金等,房东有权按照约定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损失费用。但是,扣除时必须有明确、合法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不得随意扩大扣除范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也有对房屋租赁押金的具体规定。
租赁合同中哪些条款可能违法?
租赁合同中的违法条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2.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例如,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用途明显损害环境、文化遗产保护等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侵犯承租人基本权益的条款:如约定的租金过高超出市场正常水平且无合理依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苛刻的押金退还条件、单方面加重承租人责任减轻出租人责任的条款等,这些都可能违反《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4.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以上仅为一般性分析,具体条款是否违法还需要结合实际合同内容及具体情况来判断。
房东提前解约的条件有哪些法律限制?
1.法定解约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房东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借租赁物,且房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其他严重影响租赁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2.约定解约条件: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提前解约的情形,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在租赁合同未到期前,若房东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约,一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如重新寻找房源的费用、装修投入的损失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对于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