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水吃水!黑手伸向财政资金,他从“水专家”变成“水耗子”

郭强,男,汉族,1972年2月生,四川丹棱人,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丹棱县东风水库管理处处长,农村供水总站副站长、站长,城乡供排水总站站长。

2023年2月,郭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丹棱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4月,郭强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3年7月,郭强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探】

“那时感觉这么大的老板也要给我送钱,是权力给我带来的‘好处’,权力是‘值钱’的。正是这样的认识和改变,让自己在违纪违法的泥潭里越陷越深……”郭强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提及自己当年对权力的错误认知,更是懊悔不已。

1994年,经过多年寒窗苦读,22岁的郭强从工业院校水力机械专业毕业,怀着建设家乡的初心,回到丹棱县水利系统工作,希望能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为家乡水利事业贡献一份力量。那时的他,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曾为了让群众过个“舒心年”,大年三十凌晨仍奋战在水管抢修一线,也曾为了汛期安全在办公室值班,一住就是四五天。正是凭着这股拼劲韧劲干劲,郭强多次获得“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等荣誉,成为领导心中的“好干部”,同事眼中的“水专家”,也“水到渠成”走上了领导岗位。

然而,作为服务保障民生的供排水“掌门人”,他本应恪尽职守,当好“水管家”,却在初掌权柄之后擅权妄为、靠水吃水,逐渐蜕变成一个贪婪无度、三观尽毁的“溺水者”。

参加工作29年的郭强,从来没有离开过水利系统,跟他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凭水相逢”的管材经销商、施工企业老板。在和这些“老板”“朋友”“哥们”交往的过程中,郭强发现自己手中虽然拥有权力,但生活却和这些商人差得太远。“看着他们每天一掷千金、出手阔绰,抽好烟、开豪车、住豪宅,承揽一个工程项目挣的钱自己要挣十年,自己的文凭学历比他们高,给女儿买套房却都要到处借钱。”心态逐渐失衡的郭强,继而产生了铤而走险的想法。

在一次管材采购项目中,管材经销商李某找到郭强谈“合作”,并表示可以将采购价的10%作为回扣返给郭强。顺利拿到管材采购项目后,李某为感谢郭强的帮助,分三次送给郭强6万元“感谢费”。这笔钱就是郭强收受的第一笔贿赂。

放任自己“第一次”的人,必然会走向不归路。初尝“甜头”的郭强私欲逐渐膨胀,开始想方设法地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什么党纪国法全然抛于脑后。为谋求权力变现,郭强在分管领域胡乱伸手、上下其手,面对老板的“围猎”更是来者不拒、有钱就收。小到安排下属实施供水管网改建、管网延伸等便民工程,心安理得接受下属送来的高档烟酒和“好处费”;大到帮助他人违规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修建房屋出售获利后,以入干股名义分红获得20万元,先后累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42.1万元。

随着对金钱的渴望越来越强烈,郭强还将敛财的黑手伸向财政资金。2015年10月,丹棱县梅湾供水站改造项目污水管道工程实施,郭强安排“老朋友”李某通过伪造工程资料的方式,在实际工程量的基础上虚增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10万元。收到工程款后,李某立即将10万元交给郭强,郭强直接将5万元占为己有,剩余5万元存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经审查调查,2012年至2016年期间,郭强通过同样的手段,多次授意他人制作虚假资料、虚增工程量,累计套取财政资金50.94万元,用于单位职工违规发放津补贴和违规接待开支。

2020年12月,丹棱县全域饮水安全项目全面启动。郭强作为该项目四标段具体负责人,负责项目监督、管理、验收等工作。由于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老板李某素来交好,并长期接受其“投食”,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郭强很少深入一线查看施工情况,这让原本就想节约成本的李某更加肆无忌惮地偷工减料。

郭强在项目验收时,想着严格把关怕得罪熟人,不严格把关又怕惹火烧身,只草草了事查看了2个村的情况后,转手将其余37个村(社区)的验收重任“甩”给了下属。上梁不正下梁歪,在郭强的“带动”下,下属自然也就装装样子、敷衍了事,仅实地验收了不到三分之一的村(社区),就直接签字通过了所有工程的验收。

经第三方审计发现,该项目实际工程量与规划工程量严重不符。按照验收工程量计算,该项目需支付工程款项2739万余元,但该项目实际工程量只需支付2085万余元。由于在审计前已支付工程款项2191万余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106万余元。直到案发后,该笔款项才被追回。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郭强靠水吃水,最终却落得个“失足溺水”。

【案析】

欲如水,不遏则滔天。郭强作为行业领域的“水专家”,本应在为民事业上发光发热,但面对商人老板的“围猎”和吹捧,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插手项目建设、管材采购、供水服务等水利工程,靠水吃水,谋取私利,最终变成了尸位素餐甚至损害百姓利益的“水耗子”。郭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郭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郭强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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