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前景探析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健全完善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制度体系研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社会性”特征的深层思考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我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功能及实现途径如何提高我国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我国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初探浅谈新形式下我国法律援助的宣传和立法的创新方式论法律援助制度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试述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思考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node=7677,2012-1-30
[5]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教学环节
培养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大学生能力体系中,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居于关键地位。法学教育既要注重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又不能忽视训练法律实务能力。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应当围绕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培养学生的能力,致力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1]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正符合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层次要求,需要在整个培养方案中设置多个教学环节、运用多种教学方式,通过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相互衔接、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校法学专业在学校全面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的总体思路下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
一、教学环节的安排
应用创新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大学四年中都应结合具体教学环节进行培养。总体来说,针对国家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政策,法学专业课的开设较之以往通常在第二学年才开始开设专业课的惯例有所不同,从新生入学开始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设专业课,截至第三学年结束即完成主干专业课的学习。并结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安排了以下教学环节:1、理论课堂中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的设置;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3、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环节设置;4、开展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5、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引导下的符合法学专业特色的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
二、教学环节的开展
(一)第一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1、第一课堂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课堂。理论课程中传统的讲授式、灌输式教学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我们要求教师尤其是高年级课程教师结合课堂中的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向研究式、讨论式、友爱式授课方式转变,向师生学术地位平等方向过渡,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乃至对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创新能力。
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主要围绕学生科研训练的开展设置诸如《科技文献检索》、《社会调查数据分析》等课程。提高学生查阅资料、搜集资料、分析资料的能力。
3、系统考虑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教学环节的开展,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识实习的主要内容是观摩,是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性认识,以集中实习方式进行,主要以听取法官、检察官、律师报告、观摩法庭等方式开展;业务实习则是为了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由学校统一将学生分别安排至各个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以分散实习方式进行;毕业实习是学生检验本科学习效果、搜集毕业论文资料的重要环节,采取学生结合就业方向自主联系实习的方式分散进行,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以实施监控。[2]
4、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是培养方案内综合培养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此环节注重与学生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密切结合,并注意三者的递进关系。
(二)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1、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座瑰丽的殿堂,积累着丰腴的智慧,而这些智慧主要记载于浩如烟海的著作里。又由于法律现象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所以除法学著作以外,很多法律思想还蕴藏在其他部门学科的著作之中。假如对这些著作没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我们甚至不能具备法学的基础知识,更勿须说在法学方面有所创造了。所以,多读书实在是法学研究的首要功夫。[3]我们遴选了若干教师作为本科生导师,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组成若干阅读小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加入,形成自己今后的研究方向。阅读过程中,教师指定研究方向下若干(不宜过多)必读材料,学生在必读材料基础上进行自主扩充。阅读中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写好读书笔记和读书报告,要求学生对自己的思考和见解进行总结和概括,定期以讨论或学术沙龙的形式表达出来。
2、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3、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结合并采取多种方式循序渐进。(1)第一课堂讲授、讨论、辩论中的争议问题、前沿问题由教师布置课下作业供学生继续讨论或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小论文;(2)利用假期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研,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问题意识;(3)指导学生对各种问题进行甄别,去除不是问题的问题和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对实质性的问题展开研究,培养学生完成论文选题的能力;(4)结合文献检索课程布置题目锻炼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5)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别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4、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三、取得的成绩
从学生的培养过程和结果来看,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开展体现了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应用创新能力明显得到提高。我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在第十届“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11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4项;近两年内学生一次性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70余人,(据辽宁省司法厅统计,我校是辽宁省高校中法学专业本科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最多、办证人数最多、通过比例最高的学校。)考取外校研究生30余人,毕业后直接进入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学生20余人。
四、今后的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1、进一步科学地安排培养方案
2、能力培养过程中各教学环节的整体性
大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的补充,应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与第一课堂教学环节设置相衔接。同时,第一、第二课堂内及教学环节也应讲求系统性,如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衔接,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3、建立切实有效的学生激励制度
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仍有部分学生对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各个教学环节,尤其是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积极性并不是很高,抱着一种应付的心态参与其中,使得一些活动的开展对于他们而言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此,我们正在探讨一系列的激励制度,如对在专业方向强化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在学院的推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中、学院的资料室和实验室使用、参加各类培训和竞赛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对于学生,按期刊的层次给予出版费用的报销。[4]
4、教师的能力提升与角色把握
教师在学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处在引导者地位,教师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效果与质量。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自身的应用能力就有所欠缺,必须加以提升。针对此种情况,学校拟定分期分批选派青年教师深入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锻炼。同时,教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学习方法、研究方法为主要指导内容,树立师生学术地位平等的观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空间对问题独立思考,提出个人观点,消除学生的依赖心理,不能抹煞学生“求真”的科研精神。
5、硬件教学环境的保障
学校应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协议,保证学生实习的开展;加强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及电子阅览室的建设,购买丰富的图书资料资源。
参考文献
[1]陈彬.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N].光明日报,2007年12月4日(第002版).
[2]孙振江.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272~274.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现状
1、前言
法律英语(Legal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的用语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使用的习惯用语和行话[1]。然而,我国的“法律英语”的定义与英语国家应有所区别。现今国内有不少学者对“法律英语”的范畴做出了不同的探讨和界定,也折射出对其性质理解的不统一,这可以从国内学者不少的比较有影响力的法律英语教材的英文名称可见一斑。例如,何家弘主编的《法律英语实用教程》的英文名称为“LegalEnglish”,而杜金榜、张新红主编的《法律英语核心教程》的英文名称是“CoreCourseofEnglishforLaw”。前者,即“LegalEnglish”或“EnglishoftheLaw”,指向“有关法律的英语”或“法律领域的英语”。而后者,即“EnglishforLaw”,则是指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专业语言(又可见于“牛津大学法律英语中心”(“EnglishforLawatOxfordEnglishCentre”)的界定[1])。它是一种行业用语,是“不同于一般语言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律载体”(杜金榜,2004:1)。就我国法律英语人才培养而言,应译为“EnglishforLaw”。
2.国内高校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
目前国内法律外语课程的教学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类型(李剑波,2007)。
2.1.“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外语阅读课程”模式
这种模式通常在法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专业外语教学中展开,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针对法律专业学生开展的专业英语课程。
2.2“外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
国内法律高等院校在外语专业包括英语专业和其他外语专业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法律
外语课程,如西北政法大学英语专业的法律英语课程等。
2.3“法学专业+外文教材(外语讲授)+基础外语课程”模式
国内一些外语类高等院校如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等在各自的法学院系设有法律外语课程(主要是法律英语课程)。
3.法律英语教学所存在问题分析
3.1教学目标不明确
误区一:法律英语教学是为了补充大学英语教学。为了迎合学生的需要,教师的教学严重偏离了法律英语教学应有的目标,由此,更谈不上钻研法律英语教学了(任中秀,2006:117)。误区二: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达到对英美法有所了解,能借助词典阅读、理解原汁原味的法律文献和原著水平,或者法律英语教学就是学习地道的英美法律制度(周红,2007:127)。
3.2.教学手段、教材教法单一
目前法律英语课程基本停留在传统教学基础上,以传授英美法律知识、介绍英美法律制度为主要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以阅读为主,以教师授课为中心,缺乏对法律英语系统的认识,缺乏系统性的听、说、读、写、译的全面训练和培养。
4.法律英语教学方式和途径
基于以上问题分析,笔者综合国内高校的经验,提出以下思路。
4.1课堂教学
4.1.1文本阅读和讨论分析
在法律英语教学课堂上综合应用文本阅读和讨论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式。首先,文本阅读侧重法律制度、中外法律文化差异等法律知识的传授以及术语、句法、文体特征等语言知识的讲解。其次,组织学生针对文本阅读所涉及的主题开展讨论分析。
4.1.2模拟训练
模拟训练分不仅包括角色扮演、模拟谈判(调解、仲裁)等训练,还应针对教学专题所涉及的内容围绕专业词汇、听力训练、模拟实例翻译、文书写作等展开练习。前者侧重的是专业技能的训练,后者偏重的是听、读、写、译等语言能力的培养。为了补充现实教学中单一讲授方式的不足,达到有限课堂教学时限内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平衡,可以在讲授具体专题的过程中,根据现实需要有选择性地植入角色扮演、模拟谈判等训练,在文本阅读和讨论分析之后加大术语练习、翻译和写作的训练,从而在知识传授和能力训练的动态平衡中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独立思考、有效内化知识、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积极创新探索的热情。
4.1.3案例教学
4.2课外延伸教学
综合大学本科阶段法律英语课时的有限性以及法律英语本身的实践性等特性,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课外延伸教学十分必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延伸教学势在必行。
4.2.1专题讲座
4.2.2实践教学
在实践教学方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走在全国高校前列,经验纯熟值得学习借鉴。广外大借鉴美国法学教育中校外实习模式(Externship)(Milstein,2001)的经验,在校外建立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北京的Lawspirit法律翻译公司等多个实习基地。例如学生在翻译公司里,可以根据能力分别从事法律文件初译、译审和行业语料库建设等专业对口工作;有本校专业教师带队,实习单位的资深专业人士指导;学生可以向带队老师和单位的专业人士提出问题并每周进行实习汇报[4]。实践证明,广外大的实习基地教学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实习基地的建立往往受到诸多现实条件的制约,因此在其他高校半实践性质(观摩与模拟)的课外教学模式较为普遍,如带领学生观摩涉外案件庭审,并要求学生用英文撰写观摩报告;(人大等诸多高校)利用学校的模拟法庭等设施在课外举办模拟庭审活动;(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举办法律英语翻译、口译、辩论大赛等。
4.2.3网络教学
5.结语
参考文献:
[2]王青梅.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探索——以案例教学法为例[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10).
[4]余蕾.实习基地模式下的法律英语教学初探[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刊,2009(6).
关键词: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
当前,我国卓越医事法律实务人才奇缺,亟需加大力度培养。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具有较高指导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是确保法律硕士(医事法律方向,以下简称“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一、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职业学位人才培养以“致用、实务”为导向和目标,“应用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医学院校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应立足于社会实际职业需求,以培养学生“应用性和职业能力”为出发点,重点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即:通过加强医事法律职业思维与语言、职业技术等方面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使学生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医事问题,毕业后可从事医事法律事务的组织、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也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知识及经验,熟悉基础的医学知识。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跨界学科,具有较强的交叉性、复合性和专业性,学科特性复杂。[1]这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且这一复合性是建立在应用性基础上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指掌握医学、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医药卫生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方法和职业技术,能够灵活分析、处理实际医法问题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一种高水平、高难度、高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复合型人才。[2]要在2~3年内培养出这样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就必须要在其导师队伍的组织和建设中,兼顾医学与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及二者的复合性与交叉性。
(三)高水平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专业特点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高层次的专业学位,其人才培养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的对高水平实践型和应用复合型相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同于医事法律本科教育或是对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3]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就是该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切实提高医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为其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培养条件,我们必须建立一支符合卓越医事法律硕士培养工作要求的导师队伍。
二、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招收医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规模皆不大。同时,我国医事法律专业还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在教育部2011年公布的最新学科专业目录中,没有专门的医事法学学科;国家对该学科的专业方向设置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使各高校在医事法学研究生招生专业及学科方向名称、课程设置等方面不统一且变动频繁,难以形成稳定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人才队伍,严重影响了医事法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力量薄弱,存在“三缺乏”现状。
(一)缺乏一支专业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要保证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就必须建立起一支数量足、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化”“职业化”导师队伍。“专业化”要求导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具备精深的本学科专业知识、精湛的技能和较高学术水平;“职业化”要求师资队伍主体应当为“双师型”导师,即导师不仅要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还需具有医学和法律实践经验。[4]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高校根本没有一支专职的医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现有导师要么从本科教学教师中产生,要么由学术型教师担任,无法实现导师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师资结构失衡问题成了制约各高校大力发展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一个瓶颈。[5]
(二)缺乏一支复合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建设一支医法结合的复合型师资队伍,是办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重要保证。复合型导师队伍的理想配置应当包括医法专业型教师、医法实践型教师和医法复合型教师。就医法复合型教师队伍而言,目前我国医学院校普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其一,校内医学专业师资力量雄厚,法学师资相对薄弱,医法复合型教师则比较匮乏。导师绝大多数不具备医学和法学双知识、双学位背景。即使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学教师,大多数又缺乏临床工作经验,运用法律分析解决涉医法律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其二,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医学教育,忽视医事法学等边缘学科的建设。在构建医事法学指导团队时,无法保证医学师资的数量,高校整体呈现“医不足”状况,没有形成最优化的导师团队模式,难以取得预期的培养效果。
(三)缺乏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目前,导致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由于缺乏专业化、复合型的导师队伍,不能形成医法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优模式,这在整体上弱化了导师队伍的水平,难以满足“复合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求。其二,担任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几乎同时也是校内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教师相对缺乏实践经验,且习惯于学术型人才培养方式或本科教学模式,很难适应硕士专业学位“职业化”的要求。
三、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鉴于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及其导师队伍建设的“三缺乏”现状,笔者认为,应贯彻“五个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一)医学与法学结合,形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
医学院校须进一步明确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目标和定位,科学界定人才培养标准,合理配置医学和法学教育资源,形成医事法学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设好医法结合的桥梁课程,如医事法学、医事争议处理等,并采用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庭审观摩教学等教学方式形成课程特色;二是组建“双师型”导师队伍,并建立起团队指导模式;三是针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征,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制定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输送更多的“知识基础宽广、能力素质卓越”的“双知识、双能力、双思维”高水平应用复合型人才。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构建“双师型”研究生导师团队
(三)校内与校外结合,创新研究生导师选聘机制
应用复合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校内、校外多方协同,创新导师选聘与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笔者认为,该机制应包括:其一,建立校内、校外导师互聘机制,即校内主导师聘请校外导师为副导师,校外主导师聘请校内导师为副导师,相互支持、共同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其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引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进行实践教学或实践指导,支持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实现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6]
(四)培养与考核结合,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
医学院校应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培养与考核,建设一支高水平导师队伍。其一,加强导师培养。一是加强新导师培训。重点培训其熟悉并掌握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环节、流程,专业学位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指导方法、教学方法等。二是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通过鼓励法学青年教师学习医学课程、考取律师执照、参与学术交流、外送深造、内部培训等方式,使其成为拥有“双证书”“双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三是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聘请来自不同机构的实务人员来校讲学和交流实践经验,或者外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工作,参与处理实务部门的法律实务,提升校内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其二,加强导师考核。建立健全导师考评体系,定期对导师的指导水平、职业素质与职业工作能力、教学能力、培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与学校的绩效工作挂钩,建立“奖勤罚懒”的长效激励机制。对于新导师,应有实习和考察评估,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帮助其尽快成长为优秀导师。
(五)省市共建、校地结合,扶持医事法学学科发展
鉴于医事法学学科的交叉性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特殊性,必须有突破性的政策扶持。可以通过共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省与高校联合人才培养基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加大省级政府、高校对人才培养基地的经费投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程,实现“省市校地”合作,以促进医事法学学科建设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1]沈玉洁.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7):41-42.
[2]朱小平,程文玉,王海容.新时期医事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机遇[J].法制与社会,2014(3):169-170.
[3]翁里,李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以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培养为视角[J].现代企业教育,2013(16):228-230.
[4]费蓬煜.基于“职业化”为导向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5(5):387.
【关键词】航班延误;合同;归责;义务
一、我国民航航班延误中的合同关系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消灭。民用航空运输是消费者与承运人之间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以法律形式表现便是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点运输到约定的目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我国民航航班延误中的责任分析
(一)旅客造成航空延误后果的责任承担。从旅客方面出发,航班延误若因为旅客单方面终止航空运输合同后,如上述合同关系的分析,当事人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后履行合同中的通知义务时,旅客应当对由于其违约行为导致的航班延误等其他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二)航空承运人不合理延误的责任承担。从承运人的角度出发,若航空运输发生不合理延误,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则不需承担责任。其中的不合理延误是指航空承运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延误,例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的延误为合理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航班延误引发的承运人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据《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于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行李及货物的损失应负责任。承运人因航班延误产生的责任与其对旅客造成伤亡和损害及货物灭失的责任相同。从我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后,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第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第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第三,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第四,机场或地面服务人应严格按照地面服务协议规定,为旅客提供餐食和住宿服务。”即不论航班延误是否由于航空承运人引起,其都有义务对旅客的餐食和住宿进行安排。
[1]刘霞.关于我国航班延误问题的法律分析[D].华东政法学院,2007.
[2]贺富永.论航空延误及其法律责任[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