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职业伦理王进喜著(第二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一、关于法律职业的学说在我国,法律职业在不同的语境下又被称为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法律工作者。在理论上,法律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之说。据广义之说,法律职业可以泛指一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执行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等等,甚至可以包括立法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据狭义之说,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一般而言,我国学者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是围绕“以法律活动为专业”或者“法律教育背景”这样的命题展开的。第一节
2、法律职业概述二、我国立法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职业,是指由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类仲裁员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组成的职业群体。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2001年前,我国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公证员在职业准入问题上,分别确立了相应的资格考试制度。这些考试在报考资格要求、考试内容、难度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别。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相继修
3、正,确立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节我国的法律职业分说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社会律师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就社会律师而言,我国实行
5、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第二节我国的法律职业分说三、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四、公证员公证员,是指符合我国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二节我国的法律职业分说五、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的人员。六、法律类仲裁员法
9、究甚至伦理学研究中,往往也不区分伦理与道德问题。从实然角度看,本学科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伦理或者道德,主要是一种程序法,将其称为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或者法律职业行为法,更为贴切。将本学科的内容赋予伦理或者道德之名,忽视或者低估了这些规范的程序性。在法学研究中,在探讨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法律职业行为法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之间的区别时,还往往以其表现形式和效力作为主要的参考标准。第一节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三、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社会道德通常有两个重要应用原则或者条件:首先,社会道德具有固有的抽象性,遵守普适、一般化原则。其次,社会道德的应用前提是这样的假设,即我们已经完全知晓判断通常所依
10、据的事实,是在完全事实基础上行事。在司法和法律服务中适用社会道德的两个应用条件并不充分。首先,司法和法律服务活动存在角色区分。其次,司法和法律服务活动中,法律职业人员可能并不完全知晓有关事实,就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甚至法律要求有关法律职业人员不得预先知晓有关事实。与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伦理更具角色性,更具有程序性色彩。第一节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四、法律职业伦理与业务操作规范法律职业活动需要遵循特定的业务操作规范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规范主要表现为程序法。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一种程序法。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这两种程序法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是,二者间也存在着诸多区别。第一,法律职
12、来的,直接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第五,法律职业伦理的调整范围是跨越各个具体部门法的;而业务操作规范仅仅适用于某个领域。第六,在同一空间内,可以运行多种法律职业的职业伦理;而在同一空间内,只能运行一种业务操作规范。第一节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五、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首先,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次,法律职业伦理是维护法律职业理想,塑造法律职业精神的重要机制。最后,法律职业行为规则具有保护法律职业人员的作用。第一节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六、我国现行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一)法律(二)司法解释类(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四)国务院部委有关规范性文件(五)行业性规范(六)
14、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方法就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而言,有两个重要的学习方法。一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第三章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概述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制定、解释、培育和践行中所要遵循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要求。首先,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贯穿于所有法律职业的职业伦理规范。其次,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贯穿于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制定和解释活动。最后,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贯穿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和践行活动。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15、,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维护法律职业尊严和荣誉,以及权责相适。第二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配着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能够引领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定、解释、培育和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直接举措。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法律职业伦理,反过来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第三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论和实践层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
16、导的重要方面。在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中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在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定、解释中落实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在法律职业人员的选拔、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和践行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四节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职业的共同的伦理底线。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基础之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各法律职业伦理的共同基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
17、平和正义,是法律职业内部人员流动的前提条件。第五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与当事人关系的重要规范内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要求法律职业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各项程序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司法文明的要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当事人所有权益。第六节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是指法律职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不当干预。首先,法律职业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其次,法律职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不当干预。再次,法律职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要正确理解与中国共产党
18、的领导的关系。最后,法律职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要正确理解与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的关系。第七节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职业的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之间相互尊重。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之间相互支持。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之间相互监督。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共同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八节权责相适法律职业伦理的权责相适原则,是指法律职业伦理规则要与各个法律职业的职责相适应,并且要对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行为加以问责。法律职业伦理规则,要与各法律职业
19、的权力/权利相适应。各个法律职业的具体职责各不相同,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法律职业伦理规则不仅应当设定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对于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行为,还应当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权责相适原则要求的是权力/权利与法律责任的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第四章委托人律师关系规则第一节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性质委托人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基于委托或者指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合同法律师委托人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首先来自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过程实际上是二者洽商的过程,
20、委托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委托人:作为委托关系一方的委托人,在范围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节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性质(二)委托人律师关系与法律职业伦理除了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委托人律师关系也受到法律职业伦理的调整。这是因为以下几点:首先,委托人与律师在能力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其次,委托人与律师在处境问题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最后,委托人律师关系除涉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外,还涉及诉讼等程序的效率,涉及委托人和律师之外的主体的利益,涉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等重大社会政策,因而需要法律职业伦理的介
2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第三种则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全部或者部分律师的混合信任,才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第一节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类型(一)自然人委托人律师关系与组织性委托人律师关系(二)潜在委托人律师关系、现行委托人律师关系、前委托人律师关系(三)单数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复数委托人律师关系(四)外部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内部委托人律师关系第二节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一、委托人律师关系建立的前提(一)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二)具有适当的工作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四)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五)执业行为能力未受到限制(六)符合诉讼代
23、理人、辩护人数量要求第二节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二、委托范围与委托人律师权限划分委托范围:委托范围,就是律师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的范围。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人对于通过委托律师所要达到的目标有最终的决定权;另一方面,律师对于委托有一定的限定权。委托范围的确立是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的结果。委托人与律师的权限划分:委托权限的确定,主要存在于律师的代理活动中。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被认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即可以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进行辩护。第二节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
25、师关系的保护是全面的。我国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保护似乎侧重于对律师的保护,认为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仅仅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忽视了对这种关系进行不当介入给委托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节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概述首先,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可能会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其次,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可能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最后,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效率。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可以进行以下划分:(一)自然终止与干预终止(二)委托人终止与律师终止(三)有因终止与无因终止(四)可分割终止与不可分割终止(五)强制
26、性终止与任选性终止第三节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分为以下情况:(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二)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停止执业或者律师事务所终止(三)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将导致律师违规(六)法律援助的受援条件不再存在(七)被人民法院命令终止第三节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三、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是指律师在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情况:(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7、(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第三节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四、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查证和通知申请休庭批准第三节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四、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后律师的义务采取明确措施表明委托关系的终止,并处理好有关交接事宜退还当事人的材料返还尚未耗用的律师费不接受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有关方面进行报告第五章律师保密规则第一节律师保
28、密概述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没有委托人的明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披露与代理有关的信息。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律师的保密职责可以划分为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职责和保守国家秘密与其他职业秘密的职责。律师保守委托人保密的职责可以以委托人律师关系为分界点,划分为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和律师的保密义务两个方面。无论是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还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在适用上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委托人”和“律师”在概念上都是主体群。第二节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一、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一般理论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特免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那里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
29、息拒绝作证的权利。第一,通常情况下,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所要保护的内容,被限定为委托人与律师所进行的秘密交流。第二,该秘密交流是为获得法律帮助而进行的。第三,在设立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各国立法还往往设定相应的例外。第二节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二、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我国目前仅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
30、权,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第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保护范围,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第二节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二、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第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现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例外,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这三种情况。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证委托人与律师交流的秘密性。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重要运行条件之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交流的秘密性。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流并不限于面对面的交流。对于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书面交流也应当
31、提供适当的保护。第三节律师保密义务一、律师保密义务概述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案情秘密的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贯穿于律师的职业活动,并且是许多其他规则的理论基础。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中也具有重要影响,律师事务所在案卷管理、信函管理、信息传输、人事管理方面,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律师的职业秘密信息不被不当披露。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可以分为保守当事人秘密的义务和保守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的义务。第三节律师保密义务二、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可以分为以下情况:(一)商业秘密(二)当事人隐私(三)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就委托
33、和信息除外。该例外有以下两个特点:危害的未来性危害的严重性第六章律师利益冲突第一节利益冲突概述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对于律师职业活动而言,所谓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委托人的辩护或者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制订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律师为现行委托人提供的辩护与代理的质量。第二,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是律师有自身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担负着职责,而这些利益与职责和对现行委托人的职责相悖或者不一致。第三,利益冲突规则是一种以预防为目的规则。第四,“利益冲突”
34、仅仅是一个随近逐便的表述。第五,对利益冲突的考察是一个个案的具体事实问题。第一节利益冲突概述二、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及例外规定的理论基础(一)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律师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机制(二)律师利益冲突规则例外规定的理论基础避免法律服务活动的高昂代价实现委托人对律师的合理期待降低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消极影响第一节利益冲突概述三、律师利益冲突的理论分类(一)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冲突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同时性利益冲突与连续性利益冲突(三)个人性利益冲突与推认性利益冲突(四)可以克服的利益冲突与不能克服的利益冲突第二节同时性利益冲突一
35、、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委托人委托人利益冲突规则主要有三项:(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担任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第二节同时性利益冲突二、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根源包括律师的经济利益与立场利益。所谓经济利益,就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满足人们经济需要的生产成果。所谓立场利益,是指满足律师在诸如情感、个人关系、公共政策立场等方面需求的社会关系。(一)因律师个人经济利益产生的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二)因律师个人立场利益
38、活动。最后,律师服务收费是依法收取一定数量服务报酬的职业活动。第一节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概述二、我国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96年律师法颁布之前,我国在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上先后发布了三个主要文件。这些规定都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基本特点就是按规定标准收费,限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商收费。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就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质内容来看,国家主管部门在律师服务收费方面的改革仍然是相当有限的,律师事务所在收费上的自主权仍然受到了严格限制。2006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
39、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节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一)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二节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二、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来计算、确定收费数额的收费形式。按标的
42、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三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二、遵守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二)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情形()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三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三、积极履行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协议申请调解,应当向被申请人注
44、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防止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三是防止非律师人员通过与律师合作间接取得执业权,破坏律师执业准入和退出制度。第四节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一、律师财物保管规则概述律师事务所受托保管的财物,可以分为资金类财物和非资金类财物。二、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一)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区分保管规则也被称为禁止混同原则,即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受托保管的资金,与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资金区分开来加以妥善保管的要求。第四节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二、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二)非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的非资金类财物,包括争讼性事务中的证据、非争讼事务中对当事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47、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近些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过一系列直接针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文件。第六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纳税义务二、律师事务所纳税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缴纳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律师纳税义务(一)出资律师的纳税义务: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雇员律师的纳税义务: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纳税义务三、律师纳税义务(三)兼职律师的纳税义务: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
48、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四、对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收方式对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查账征收是常态,核定征收是个例。第八章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第一节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概述一、律师的业务分类律师办理的业务可以分为争讼性业务和非争讼性业务。争讼性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争议性,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并且诉讼和仲裁这两种业务涉及多方面的社会关系。二、争讼程序的
51、进行的言论。第三,律师在听审中的发言应当用词文明、得体,展现律师职业应有的素养和尊严。第三节律师回避一、设立律师回避制度的背景律师回避,是指律师因特定身份而依法不得参与办理特定诉讼法律事务的情形。建立律师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制止律师的不正当竞争。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进一步深化了对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在这个改革过程中,许多法官、检察官辞去公职,加入了律师队伍。实践中一些有着法官、检察官背景的律师利用过去的职务关系办案,不仅给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造成了许多干扰,也在律师职业活动中造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外,实践中一些法官或者检察官的近亲属作为律师到这些法官或者检察官所任职的法院、检察院以律
52、师身份办理案件,也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第三节律师回避二、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第一,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二,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第四节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律师会见,是指律师经委托或者指定,同刑事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会面,并就案件情况进行交流的
54、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节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二、阅卷律师阅卷,是指律师在诉讼辩护或者代理业务活动中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活动。(一)刑事诉讼中的阅卷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的多为书面的案卷材料,如各种书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在不同诉讼阶段形成的诉讼文书等等。从诉讼公平角度出发,律师在享有阅卷权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特定证据及时通知检控方的义务。二是保密义务。第四节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二、阅卷(二)民事诉讼中的阅卷需要查阅案卷的情形查阅手续: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
55、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查阅案卷的范围: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查阅要求第四节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走访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的活动。(一)自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二)协力调查取证:除了调查取证权,2017年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办理诉讼事务时的协力调查取证申请权,即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权力收集、保全证据的权利。第五节
56、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一、证据与事实所谓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意义生成机制。证据的质量决定了案件事实认定的质量。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职责是对争讼性事务中认定事实的机制所存在的弊端的矫正机制,其目的在于保证案件承办机关尽最大可能获得可靠的证据,并据此作出准确的法律决策。第五节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二、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我国关于争讼性事务中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律师不得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律师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
57、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得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第三,律师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第六节庭外宣传庭外宣传,是指律师在裁判程序外就承办案件情况所作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披露。律师的庭外言论可以区分为就一般性法律问题所发表的言论和就所承办的特定案件所发表的言论。律师就一般性法律问题所发表的言论遵循言论自由的一般规则。律师就所承办的特定案件所发表的庭外言论,则受到律师庭外宣传规则的约束。我国关于律师庭外宣传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碎片化的,总体来看,包括以下要求:第
58、一,律师不得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二,律师不得以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六节庭外宣传第三,律师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第四,该规则适用于尚未得到终局处理的案件。第五,为保证案件依法办理,在他人作出了上述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为纠正视听所合理必需的宣传。第六,该规则既应当适用于正在办理该案件的律师,也应当适用于曾经承办该案件的律师,否则,该规则就可以以更换承办律师的方式被合法规避。第七节维护争讼程序的正当
59、性一、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工作人员我国关于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规则:禁止单方交流禁止律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工作人员进行不当影响第七节维护争讼程序的正当性二、律师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规则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律师不得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直接行贿、介绍贿赂,也不得通过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方式进行间接行贿。其次,律师的行贿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第一,直接以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第二,
60、以请客送礼等馈赠方式行贿;第三,以报销方式行贿的;第四,以借款、租借房屋、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方式行贿;第五,出资邀请有关人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等等。这些行为都受到禁止。第七节维护争讼程序的正当性三、律师应当促进、维护争讼性程序的效率和秩序律师维护争讼性程序的效率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律师应当促进程序合理、迅速地进行。第二,律师在庭审活动中,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要努力促进提高诉讼效率。律师维护争讼性程序的秩序性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律师应当合理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第二,律师不得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第三,律师不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