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我们聊过了中国刑罚主刑的前四个,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今天中公教育将和大家一起学习中国刑罚主刑的最后一个,也就是“死刑”。
首先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另外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被剥夺后不可恢复的特征,所以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只能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
其次在执行方式方面,我国死刑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分别是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监狱中执行。对于死缓考验期内的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再者在适用对象方面,也进行了如下限制。有三种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这种情况,指的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比如,17岁的时候犯罪,20岁时审判,便不能适用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首先,“审判时”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即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怀孕的妇女”指的是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不管后期是流产还是小孩自然出生,都符合该规定。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审判时”依旧作扩大解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并不是一律不适用死刑,如果“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另外,这里的“致人死亡”需要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比如开车一不小心撞死人,担心被发现而将受害人肢解,这里虽然有“肢解”,但是“肢解”并不是导致人死亡的原因,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手段并不残忍。
最后在执行程序方面,我国刑法规定,除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都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