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罪犯被判处何种刑罚和刑期,对于累犯,均不得适用假释。
2、对于犯有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给予假释。
3、即便对于因上述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他们依然不能获得假释的资格。
假释的程序如下:
(二)收到假释建议书的中级人民法院将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手续的齐备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人民法院在审核材料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作出假释裁定。
假释的适用条件包括:
(一)对象条件
假释是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它允许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执行未执行的刑罚。因此,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要求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并展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确保他们不再具有犯罪的危险性。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实际执行13年以上方可适用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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